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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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系

法系既不同于法律体系,也不同于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以及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3.立法

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的运行和实施的起始环节,也是关键环节。立法是指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以及把法律规范系统化的活动。

4.守法

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5.执法

法的执行,即执法,也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广义上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法的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在

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机关对法的实施是指法的适用。

6.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用统一的书面文本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宪法典)来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由具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的宪法,具有弹性大、适应性强但规范不明确、容易重复矛盾的特点。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代表。

7.政体与国体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体与政体紧密相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国体,通常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由哪个或哪些阶级统治或管理以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9.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所享有并行使的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地、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要求国家在任何情况下无差别地予以保护的权利。

10..民主集中制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这两种领导制度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

11.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是与个人单独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犯罪形式,其不等同于若干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

15.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6.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7.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的代理。

18.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9.债权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称为债或者债权关系。

20.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1.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2.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该被

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

2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5.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事务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7.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8.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9.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企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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