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合集下载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学概论》导论《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我国古代称法学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它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和法律一样,法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法学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出现了法律和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就是说,法律的出现先于法学。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段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

剥削阶级的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

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第三,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学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二、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类:1、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的研究;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

2、对本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劳动法、环境法、诉讼法等。

3、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对外国法律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包括美国宪法、法国行政法、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等。

4、对国际法的研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含有涉外因素的社会关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

5、对法律历史的研究;研究各国法律的历史,考察他们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了解它们的思想渊源和来龙去脉。

6、对法律的比较研究;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促进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和本国法律的发展。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复习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通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者现象。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4、法律规范: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5、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即把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关联系的整体。

6、法律解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对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7、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8、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9、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一套国家机关的总称(简称国家机关的总和)10、选举: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总和,它包括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等。

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12、刑法的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并贯穿全部刑法的根本准则。

13、犯罪客体—指的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1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15、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所持的心理态度1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方位行为。

18、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9、缓刑概念:是一种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DOC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DOC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够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与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个人。

3、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5、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制。

6、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7、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8、法律移植: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9、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国家形式。

10、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13、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题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题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物质帮助权: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诉权: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权利。

判例法: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就是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自考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自考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氏族:是由共同的祖先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团体,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

2.一般的社会调整:是以一定的社会规范(尤其是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文明社会的法律),经常地、普遍地处理类似事件。

3.国家意志:是通过政权而获得集中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授权立法:指有制定法律权力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的授权。

2.委任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立法: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法律的适用: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5.司法解释: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7.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8.法律制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指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1.有法必依:指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法律。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 重点名词解释

法概名词解释第一章法: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罪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致使犯罪未达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六章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有时,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再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实际上也构成重婚。

第七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财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为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十一章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处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氏族习惯:原始社会中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3.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4.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5.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6.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7.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8.法律概念: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9.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10.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1.法律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13.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14.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15.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和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8.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9.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20.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两种: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条约指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结缔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

(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

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包括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任何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帖]《法学概论》重点串讲《法学概论》重点串讲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

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19、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

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0、确定性规范—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

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1、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2、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它不是立法工作。

23、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5、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6、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7、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8、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0、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1、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2、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3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34、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5、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物。

B智力。

C行为。

36、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7、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38、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3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40、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4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4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44、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5、***自由—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46、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47、**自由—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48、示威自由—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49、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50、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5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2、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3、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4、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5、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6、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7、检察权—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8、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9、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60、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6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3、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4、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5、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7、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8、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9、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70、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71、委托代理—是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5、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76、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7、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后两者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