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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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

序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程序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申办范围

已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投用前,建设

单位(申请人)需向原办理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消防

验收申请,未经审核的应首先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二、申办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申请人)向大队365消防

服务中心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受理之日起,公安消防部门20日内组织消防验

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出具消防验收

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

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

投入使用。

三、所需资料

承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委托办理消防验收业务的证明。并携带以下材料(纸质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填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限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6.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8.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9.加盖建筑使用和施工单位公章的竣工图纸,以及消防设计变更施工的审批、签字记录及其说明;

10.其他需要对照审查的材料。

四、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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