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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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解读

解读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取得许可审批手续而从事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可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不包揽一切无照行为的查处。因此,在调查处理有些无照经营行为时,应当搞清楚该行为是否已经由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如果有,就应当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或者将案件依法移交。

解读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采用列举的办法,利用第四条明确了五种情况是违法的,也就是解决了无照经营的表现形式。如果把“证”解释为许可证,把“照”解释为营业执照,那么这五种情况可以归纳为:

(一)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直接无照——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有证无照——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照已失效——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无证有照——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这五种情况中,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无证无照、直接无照、有证无照”,总之一个主要特征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但是从来就没有营业执照。在实际执法中,直观的标准是他没有营业执照,法律标准是依法他应当办照。法律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二类是“照已失效”的情况。包括已经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三种情况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类是“无证有照”的情况,这个“证”是指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研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关于其他部门的有关条款:从实质权利义务比:

结论: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工商部门是主要部门,负有主要责任;在直接无照、有证无照、照已失效、已经举报四种情况下负有全部责任。

解读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时限为15日,经县级以上正职局长批准可延长15日。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解除强制措施。

解读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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