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配电工程电力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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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电力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概述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二、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2.1承包方式:。

2.2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元。

2.3当乙方实际竣工完成工程量有较大增减时,增减部分应具实调整。

三、工期

3.1总工期:天

3.2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3.3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四、付款方式

4.1付款方式为银行支票或汇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工程款支付:合同生效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

5.1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用电单位电气装置安装验收规程》。

5.2检查和返工。

5.2.1乙方应认真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

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并做好三级验收工作。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对不符合规程、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有合格项目,无条件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5.2.2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3工程质量等级

5.3.1工程质量应达到地区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合格以上。达不到的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4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5.4.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中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的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4.2按工程质量条例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5.5验收和重新检验

5.5.2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顺延。

5.6竣工资料

5.6.1乙方必须整理并提供一套符合规范及甲方要求的竣工资料。

六、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在开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

6.1.2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

6.1.3派驻现场甲方代表,处理施工过程中有关问题。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负责处理、协调、解决好施工中各种内、外部关系,包括树木、青苗、花草等,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6.2.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2.3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2.4按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6.2.5遵守厂规、厂法和地方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工程施工全部由乙方自行采购。

7.2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甲方指定或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场后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甲方指定或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新产品,甲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3如乙方使用未经甲方检验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保修及服务

8.1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发生的所有质量问题由乙主无偿维

修或更换。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之日算起。

九、安全

9.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9.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十、争议、违约和索赔

10.1争议

10.1.1本合履约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1.2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0.1.3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0.1.3.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0.1.3.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0.2违约

10.2.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在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10.2.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期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另一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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