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保险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它旨在通过分摊风险和提供经济补偿来保障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管理保险行业并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双方在自由意思上达成一致。
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要素。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合理、公平,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责任免赔额等限制被保险人权益的条款,应当在保险标的面前明确予以书面提醒。
被保险人对于不合理的条款有权要求修改或解释。
二、被保险人义务和保险人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对于减轻损失、避免扩大损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同时,在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还有义务就被保险人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和损失情况。
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以派出人员实地勘察。
在理赔程序中,保险人应当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对符合赔偿条件的索赔进行结案。
保险理赔的金额应当真实、合理,不能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如果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利息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保险欺诈和违约责任保险欺诈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或者隐瞒真实信息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欺诈行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理赔、保险监管等方面对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订立的,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 保险保障原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 保险公平原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公平承担风险和责任。
5.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投保的人;被保险人是指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2.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电子数据交换等。
3.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合同的名称;(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期间;(6)保险费;(7)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8)保险金的支付方式;(9)争议解决方式;(10)其他约定事项。
4. 合同订立程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1. 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成立。
2. 合同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4. 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
退保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事故或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投保人可能需要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申请退保。
退保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因特定原因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的行为。
本文将围绕退保险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法规解读。
二、退保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退保险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
(2)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保险事故的。
(3)第三十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退保险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第一百零一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退保险的法律程序1.提前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投保人申请退保,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
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但以书面形式为最佳。
2.保险人审核接到投保人退保通知后,保险人应当对退保申请进行审核。
保险条款解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由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往往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
为了规范保险条款的解释,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条款解释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条款解释的原则1. 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是指根据保险条款的文字表述,按照通常的、符合语言逻辑的语义进行解释。
文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原则,应当优先适用。
2. 体系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是指将保险条款作为一个整体,结合保险合同的上下文、保险条款的立法目的、保险业务惯例等进行解释。
3. 目的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立法目的和实际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
4. 合理性解释原则合理性解释原则是指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实际解释原则实际解释原则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情况和保险业务的具体操作进行解释。
三、保险条款解释的方法1. 直接解释法直接解释法是指根据保险条款的文字表述,直接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
2. 间接解释法间接解释法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立法目的、保险业务惯例、保险合同的背景等,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
3. 类推解释法类推解释法是指将保险条款与其他类似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进行比较,从而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
4. 文字解释法文字解释法是指根据保险条款的文字表述,结合语言逻辑和语法规则进行解释。
四、保险条款解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其中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易懂,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保险合同的文字表述进行解释;(2)根据保险合同的立法目的和实际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3)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
保险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退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退保的规定如下:1.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2.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3.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4. 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但下列情况除外:(1)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已满;(2)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退还保险费:(1)未满保险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2)满保险期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险退保的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退回或者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
4.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费率等,以及投保人退保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退保的具体操作流程1. 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退保申请,并说明退保原因。
2. 保险公司审核退保申请: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退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保条件。
3. 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业法律法规汇编

保险业法律法规汇编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担和经济补偿的机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这是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在保险合同方面,明确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规则,保障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规定了其设立、变更、解散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其经营活动的规范,确保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和稳健运营。
《保险法》还对保险经营规则进行了严格的设定。
比如,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要求其按照规定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除了《保险法》,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保险行业进行规范。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规范了保险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保障了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规范运作。
其中,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专业人员,并且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则针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管理。
它明确了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等事项,规定了保险经纪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强调了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提供专业、客观、公正的保险经纪服务。
在保险理赔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拖延或者拒绝赔付。
对于理赔过程中的争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保险事故的认定存在异议,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并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保费原路退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各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需按照法律规定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费原路退回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退保流程、退保金额计算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2.《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对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费率的确定等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三、保费原路退回的流程1.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投保人因故需要退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退保申请。
退保申请应包括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合同号码、退保原因等信息。
2.保险公司审核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投保人是否具有退保资格、退保原因是否符合规定等。
3.计算退保金额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保险期间、退保原因等因素,计算出退保金额。
4.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计算出的退保金额原路退回投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退保金额计算1.已缴纳保险费退保金额的计算首先应从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扣除。
已缴纳保险费是指投保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退保之日止所缴纳的保险费。
2.保险期间退保金额的计算还应考虑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期限。
通常情况下,保险期间越长,退保金额越高。
3.退保原因退保原因也会影响退保金额的计算。
保险期限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期限的管理,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各类保险业务。
第三条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第四条保险期限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期限的相关义务,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六条保险期限的相关规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保险期限的确定第七条保险期限的确定应当以保险合同为准。
第八条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或者投保人指定的日期。
第九条保险期限的终止时间应当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
第十条保险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起始时间不得早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二)终止时间不得晚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之日;(三)保险期限应当是连续的,不得分割。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中未约定保险期限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使用期限。
第三章保险期限的变更第十二条保险期限的变更,应当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保险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不损害其他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期限的变更,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二)保险公司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变更事项符合规定后,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协议;(三)变更协议生效后,保险合同的内容相应变更。
第四章保险期限的终止第十五条保险期限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终止:(一)保险期限届满;(二)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三)保险合同被依法解除;(四)保险合同被依法终止。
各种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责任准备金原则等。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违反公序良俗;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保险费及保险赔偿1.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的用于支付保险赔偿的费用。
保险费的缴纳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保险赔偿(1)保险赔偿的范围保险赔偿的范围包括:1)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2)保险事故造成的费用;3)保险事故造成的责任。
(2)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赔偿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险赔偿应当以保险金额为限;2)保险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3)保险赔偿应当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为依据。
四、保险人及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 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1)要求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2)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3)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保险赔偿。
(2)保险人的义务1)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赔偿;3)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定保险赔偿金额。
完整的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业务的原则:(一)公平互利原则;(二)自愿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风险共担原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七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名称和住所,以及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保险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已缴纳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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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1.《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⑴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 本人;② 配偶、子女、父母;③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⑵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⑶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款规定的限制。
2.《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关于合同及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⑥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⑦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关于可撤销合同及民事行为的法律规定:《合同法》⑴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⑵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⑶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⑷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⑴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①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⑵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有关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保险法》⑴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⑵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⑶ 第十七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⑸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⑹ 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保险人。
⑺ 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十七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合同法》⑴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⑵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有关合同效力终止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 合同解除;③ 债务相互抵销;④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 债权人免除债务;⑥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法律规定:《保险法》⑴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的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⑵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⑶ 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⑷ 第六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给付保险金。
⑸ 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的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7.有关索赔时效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8.有关给付处理时限的法律规定:⑴《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⑵《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9.有关受益人的法律规定《保险法》⑴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⑵ 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⑶ 第六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⑷ 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⑸ 第六十四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继承法》⑴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⑵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⑶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⑴ 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