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商银行创业促就业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创业促就业工作,规范创业促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发[2003]9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8]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由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承诺担保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机构;借款人指向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复转军人、失地农民、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就地转移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担保人是指镇坪县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镇坪县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借款人根据不同身份,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复员转业退役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的推荐证明、外出务工证明、失地证明等相关证明;(三)有实施项目的经营能力;(四)有经营场所或经营设备、工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的30%);(五)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它经济违法行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农商银行担保贷款流程

农商银行担保贷款流程
一、申请阶段
1.客户填写担保贷款申请表
2.提供相关贷款材料和证明
3.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
4.确认申请人资格和担保要求
二、资格审核
1.银行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
2.对担保人资质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3.确定贷款额度和担保方式
三、担保协议签订
1.客户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
2.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3.完成贷款合同签署手续
四、贷款发放
1.完成贷款审批流程
2.向客户发放贷款金额
3.确认贷款金额的使用用途
五、还款管理
1.制定还款计划
2.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3.监督还款进度和情况
六、担保责任执行
1.如有担保责任发生,银行协助客户处理
2.如客户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承担责任
七、贷后管理
1.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
2.根据客户经营情况调整贷款方案
3.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支持。
农商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贷款行发放的由3 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
第二章贷款基本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贷款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行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商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
第二章贷款审批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贷款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贷款审批应当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贷款发放第五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前,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贷款发放前,农商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有偿还能力。
第七条农商银行贷款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
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贷款追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条对于出现逾期还款或其他不良行为的借款人,农商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贷款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贷款业务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贷款业务情况。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监察,及时发现并纠正业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贷款业务,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农商银行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贷款目的与原则 (4)1.2 适用范围与对象 (4)第2章贷款申请与审查 (5)2.1 贷款申请条件 (5)2.1.1 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贷款申请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5)2.2 贷款申请材料 (6)2.2.1 借款人申请三农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6)2.3 贷款审查程序 (6)2.3.1 贷款申请受理 (6)2.3.2 贷款审查 (6)2.3.3 贷款审批 (6)2.3.4 贷后管理 (6)第3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6)3.1 贷款额度 (6)3.1.1 农户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净收入的3倍。
(6)3.1.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生产周期、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7)3.1.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
(7)3.2 贷款期限 (7)3.2.1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7)3.2.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经营项目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
(7)3.2.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资金周转速度、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7)3.3 贷款利率 (7)3.3.1 农村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风险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7)3.3.2 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7)3.3.3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保证贷款利率水平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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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治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治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治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治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淌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畴应依照实际情形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对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能够单独使用,也能够结合使用。
本方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方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方法规定能够同意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方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方法规定能够同意质押的动产或者权益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益作为质物向经办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
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能够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能够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样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
经办机构能够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机构一样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经办机构能够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假如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能够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能够是一人,也能够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经办机构一样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假如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能够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经办机构一样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假如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能够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应采纳全省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
对确需修改的,省联社审核确认或应经省联社中介机构库中的法律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治理系统、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贷款档案治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治理系统录入内容和档案的治理,确保信贷治理系统录入内容和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本方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省各营业机构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作为借款人在我行各营业机构贷款的保证人。
本方法所指的其他组织要紧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担保法》关于担保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
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以及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的,应从严把握,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含)级以下的,必须采纳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把握。
原则上不承诺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操纵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治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实力应明显优于借款人;(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七)无重大经济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保证的,其信用等级应为A级(含)以上。
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治理。
总行规定的专门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差不多保险监督治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要紧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样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 经办机构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要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
本方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各营业机构)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各营业机构不得同意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宅;(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他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个人道德及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九条各营业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意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他行和我省各营业机构范畴内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经办营业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专门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书、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要紧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形说明;(十一)经办各营业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不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托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托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授权文件作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
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有专门规定的除外:(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经办各营业机构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治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