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
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
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
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处理内部事务上的最高权和在国际上具有的独立自主权,国家主权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属于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一)独立权:国家在国际上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的,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二)管辖权1.属地管辖,是指基于国家领土实施的管辖权。
国家对自己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都享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是指国家基于某一个人拥有自己的国籍而行使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了侵害本国国家或人民的利益的行为,国家有权对该行为的实施者行使管辖权。
4.普遍性管辖,是指某些侵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例如贩毒,海盗等罪行,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
(三)交往权,国家有权同国际社会的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的权利。
(四)平等权,国家之间地位平等,这是国家主权的引申。
(五)尊荣权,国家在国际上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六)自卫权,国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安全,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它们使用范围不同,在各自的领域中,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服从谁的问题。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内法,国内法也不能改变国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密切关系,它们都是国家制订的或参与制订的,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转化的。
3、两种法律冲突的处理:一是国内法与国际习惯法相冲突:由于习惯法往往不够明确和精确,这样国家通常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意思,从而适用国际习惯法;但如果国内法不允许适用国际法而只能适用国内法时,就会引起国家责任。
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
若有可能,国家也是通过解释,推定两者无冲突。
但由于条约的明确性与精确性,两者的冲突有时难以调和。
这时有的国家,特别是联邦制国家的法院就会不顾国际条约的规定而适用国内法。
但国际法的原则是,任何国家都不得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如果适用国内法而损害了他国利益,国家必须对他国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的基本要素:拥有一定数量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行使一般管辖权的政府、拥有主权。
国际私法复习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3.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
(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
4.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
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
5.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
6.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
7.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1)静态法律冲突: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2)动态法律冲突:现实的法律关系适用冲突。
8.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2)不同国家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不同;(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冲突法调整,指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何种条件下适用何国法律,然后按被指定国的法律确定权利义务,解决涉外民事纠纷。
间接调整:它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
(2)实体法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如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权利义务规范。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

1.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4.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5.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6.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7.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8.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0.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11.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12.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13.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14.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15.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1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17.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18.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权”,一国不受另一国家管辖,包括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和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2.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绝对豁免是指不论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应该给予豁免.限制豁免是只对一国的公法行为给予豁免,“商业交易”等行为不能够援引国家豁免.7.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1.整体责任原则2.有限责任原则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分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责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以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如果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支配而被剥夺,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子公司实际上成为母公司的“代理人”,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另外,如果把一行为看作是子公司的行为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并且该行为受母公司控制,则应该由母公司承担责任.8.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1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后自然置于该国的领域管辖之下,发生冲突时,东道国的管辖优先.2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母公司所在国不得滥用或过度行使管辖权,而侵犯他国主权.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9.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着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货币、股票、票据、其他投资证券的买卖b.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c.电力的买卖d.仅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e.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F.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G.根据一国司法部门和行政机构决定进行的买卖.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10.要约的有效:1向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3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1.承诺的生效:1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4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才生效.12.要约的消灭:即要约失效.1要约有效期已过,或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2要约被要约人拒绝而撤销3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13.卖方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应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14.倾销成立条件: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2.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形成了损害的威胁,或阻碍了某项新建工业的建立3.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15.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确实遭遇了危险2.为了共同安全3.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4.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牺牲和费用5.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有效果.6.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16.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属于托运人责任引起的责任3.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毁、本质缺陷,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预期违约先期违约: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班轮运输: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运至指定的港口,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定期租船: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定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调整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的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适航,适当谨慎管货2.承运人承担不完全过失责任.有17项免责事由.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货物装上船至卸离船舶为止.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6.托运人的义务.7.诉讼时效为一年.维斯比规则 1.明确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2.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同意可延长.3.提高赔偿限额.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将承运人免责或责任限制的适用扩展到侵权行为等非合同之诉.6.规定了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也适用责任限制.7.扩大公约适用范围.汉堡规则 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代位: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国际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许可协议的特征.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合同,内容复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交叉许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限制性商业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生产;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汇票的流通手续.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出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效力: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4.受票人不受约束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承兑: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国际投资: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直接投资: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间接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1.合资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特征: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2.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特征: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分配方式更为灵活.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短.从组织形式上看,合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则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3.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东道国对外资企业有地域管辖权也有国籍管辖权.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合作方式.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而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的制度.特征: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目的是防止本国投资者受损.包括,征收险东道国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外汇险东道国限制货币转换,战乱险东道国发生军事行动或内乱国际贷款:借款人以融资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特征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到期清偿性;3、以借贷协议为基础,具有到期清偿性.国际银团贷款: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一个银行团,向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一种形式.直接银团贷款是由银团内各个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协议规定的同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贷款事务由经理银行统一办理,各贷款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独立,相互间不承担连带责任.间接银团贷款:参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两份独立的合同,成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定义,间接银团贷款是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不必经过借款人同意,国际债券的定义,一国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为筹集资金在国外或国际证券市场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特点:1、国际证券的发行人和投资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2、证券发行地不在发行人所在国境内;3、证券以发行所住地国家货币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4、国际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发行地和交易所住国法律,较为复杂.发行方式:公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债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买卖,其发行必须经过国际上认可的债信评级机构的评级,并将自己的各项情况公布于众.私募,指私下向限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的债券,其金额较小,期限较短,不能上市公开买卖,不需要公开呈报,手续简便.直接发行,发行人自己出面发行债券,自己办理发行的全部手续,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并直接向投资人出售债券,剩余的债券也自己处理.间接发行,发行人委托中间人代理发行债券,推销不完的债券由中间人处理或退回发行人处理.汇率: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一国货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民商事关系。
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联系: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
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
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
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
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能是国内法。
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
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
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
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
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的国家内,反致和转致问题不存在;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区际私法中,一法域法院一般会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法院的判决,而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存在更多考虑因素,因此承认与执行较为困难等等。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法期末复习资料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三)其他国际法主体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
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基础知识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三)法律的域内效力(四)法律的域外效力三、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重要)(一)冲突法调整(二)实体法调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法系和国家学者的观点(二)教材观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渊源包括的类型。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重点)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重点把握)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把握)五、英国的既得权说六、库克的本地法说七、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八、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重点把握)九、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二节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规定了冲突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对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过巨大影响。
19世纪末至20世纪,国际私法的立法由法典中的国际私法条款转为法典式立法。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第三节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一、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可以追溯到唐朝。
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法典《法律适用条例》。
1953年中国台湾颁布《涉外法律适用法》。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2023年国际贸易法课程期末复习的重点
国际贸易法课程期末复习的重点、难点第一章概述重点掌握:国际贸易法与国际货品买卖法的关系,国际货品买卖的种类、国际货品买卖的基本流程。
掌握:国际货品买卖法的法律渊源。
第二章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主体和内容重点掌握: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概念、国际货品买卖中的代理、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条款。
掌握: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重要内容了解:标准协议的特点。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重点掌握:2023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重要内容,特别是FOB术语、CIF术语、CFR术语、FCA术语。
领略:2023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重要修改了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章《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重点掌握:公约的合用范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风险的转移、违约救济。
掌握:《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有关要约和承诺的规定。
领略:我国加入公约时进行的保存内容了解:公约合用的任意性。
第五章国际海上货品运送法重点掌握:海上货品运送协议的当事人、承运人的重要义务、承运人的补偿责任、承运人的免责、调整提单运送的国际公约、提单的法律特性、提单的种类。
掌握:航次租船协议与定期租船协议的区别。
了解:有关提单运送的三个国际公约的内容,航次租船中有关装卸时间的内容、定期租船的基本条款。
第六章国际航空货品运送法掌握:《华沙公约》体制、《海牙议定书》体制、《瓜达拉哈拉公约》体制、《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体制下的国际航空货品运送规则。
了解:国际航空运送的特点和类型、有关国际民用航空运送的国际组织。
第七章国际铁路货品运送法掌握:《国际铁路货品联运协定》体制下的国际铁路货品运送规则。
了解:国际铁路运送的概念和特点、《国际铁路货品运送公约》体制下的国际铁路货品运送规则。
第八章国际货品多式联运法重点掌握:国际货品多式联运的概念和特性、国际货品多式联运的多边规则。
掌握:《联合国国际货品多式联运公约》体制下的国际货品多式联运规则、《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体制下的国际货品多式联运规则。
国际法期末重点总结
国际法期末复习范围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制度的总体。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各国在其长期的国际交往的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the source of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强行法(jus cogens):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更改之规律。
国家承认:一个既存国家确认特定领土范围的居民已组成为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与其交往。
政府承认: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之交往。
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国际地役: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据此,国家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种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
缔约权: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
庇护(asylum):一般所称之庇护,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引渡(extradition):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基于条约或其他理由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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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gChing 一、绪论 1.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类别:1普遍国际法2区域国际法 3.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 5国际组织的决议 5.国际法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二元论 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1相互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 三、国际法主体 1.主体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有一个政府(4)享有主权。 3.邦联:有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4.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为。 5.国际法主体:1国家2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不是) 6.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特征: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承认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形式:明示、漠视 效果:1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2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 3对新政府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政府的承认的撤销 4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 对国家的承认:1独立2合并3分离4分立 对政府的承认:采取默示承认而非公开宣布的方式。 7.不承认:1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2某新国家或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8.继承:1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国家债务) 2政府继承(条约、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国家财产、国家债务) 3国际组织(职能)
四、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1独立权(不侵犯、不干涉、自由处理其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义务】 2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性、普遍性)【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义务】 3平等权(形式与实质上的平等) 4自卫权(遭外来武装攻击时,可采取相应武力措施反击) 2.基本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战争和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集体协助、不承认非法使用武力而取得的任何领土、忠实履行条约及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 3.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可自愿放弃。 不得援引标准:1国家与外国自然法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 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8仲裁协定的效力 五、国家责任 1.概念: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2.要件:1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3.国家责任的免除:1同意(表示同意,行为排除不法性) 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针对他国不法行为不得已为之)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与紧急状态 4.国家责任的形式:1终止不法行为2赔偿3恢复原状4补偿5道歉6保证不再重犯7国际求偿 六、国际法上的居民 1.国籍的取得:出生(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加入(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2.国籍的丧失:自愿(申请退出、自行选择某一国籍)、非自愿(入籍、婚姻、收养、认领) 3.国际冲突:1积极:双重国籍、多重国籍(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2消极:无国籍(出生) 4.我国国籍法: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减少无国籍人 5.外国人待遇1国民待遇:也称平等待遇,给与外国人的待遇跟本国人的待遇一样。 2最惠国待遇:指给与某个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实或者将来给与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者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差别待遇:给与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与不同国际的外国人的不同待遇。(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和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4互惠原则。5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6.庇护: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7.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 4相同原则 5罪行特定原则 8.难民: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待遇:不推回原则。
七、人权的国际保护 1.涉及方面:1保护少数者2禁止奴隶贸易3国际劳工保护 2.国际人权保护专门领域:1惩治灭绝宗族等危害人类罪 2消除种族歧视和禁止种族隔离 3消除性别歧视和保护妇女权利 4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5难民的地位 6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 7保护儿童权利 3.实施制度:1报告及审查制度 2处理来自国家的来文以及和解制度 3个人申诉制度 4联合国“1503”程序
八、国际法上的领土 1.组成:1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2领水(国家的内水和领海) 3领陆和领水上的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资源) 2.内水: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运河、湖泊和内陆海 (1)先占(条件:①对象为无主地;②“有效占领”) (2)时效(公开、长期、不受干扰地占有他国领土) 传统方式 (3)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 (4)征服(武力占领、战后兼并) 3.领土的取得方式 (5)割让(强制割让、非强制割让) (1)民族自决 现代方式 (2)恢复行使主权 4.法律地位: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土主权并非一项绝对主权。 5.领土主权限制: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 6.国家边境制度:1边界的维护 2界水的利用和保护 3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4边境检查 5边境通商和交通 7.南极条约体系主要内容: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 5《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九、海洋法【重点】 1.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的起算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群岛: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海湾:湾口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的是领湾。 河口:入海河流的基线应为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2.内水: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内海(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3.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4.沿海国的权利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利用。 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5【义务】沿海国有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义务。 5.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条件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的通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者取得沿海国允许。 无害的判断:1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3 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研究或测量活动 8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军舰无无害通过权。 6.领海内管辖权:(1)对领海上外国船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 ①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②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