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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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做好结核病的疫情报告,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肺结核病人的转阵与归口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各级医疗卫生保健单位肺结核病人、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将其转诊到结防机构进行确诊。

2,转诊单位必须填写肺结核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给结核病人到结防机构就诊,一分送给结防机构做病人追踪,另一份留转诊单位备查。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诊断为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的病人,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向结核病防治机构填报疫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疫情登记,将病人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归口登记、治疗和管理。4,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凡上报的结核病人、疑似的肺结核病人都要求填报内容详实、地址准确、电话号码齐全,以备结防所督导科随时追踪各级医疗单位以报告、转诊的肺结核病人的到位情况,提高转诊到位率。

5,对推荐或转诊涂阳肺结核病人生成病志,网上能查到的肺结核病人的单位或个人(经结防机构确诊为涂阳病人),由结防机构发给劳务费(每例10元),做为“项目

县”管理工作的激励费。对瞒报、漏报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严重者上报局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

东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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