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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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多点多极战略”,适应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规范我省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编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乡总体规划编制参照执行。

第三条镇总体规划编制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镇按照城市标准进行编制。规模较小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可以不再单独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组织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将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否则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二章镇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七条镇总体规划的期限,近期一般为3~5年,远期一般为15~20年,并对城镇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八条镇总体规划分为两个层次:镇村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镇村体系规划以镇域为规划范围;城镇规划是以镇建成区和城镇发展需要作为建设用地的区域为规划范围。

第九条镇总体规划编制须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坚持“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按照“全域规划”的理念,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坚持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提高城镇发展质量为核心,以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支撑,有序合理推进农业人口的转移。

第十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应突出生态文明建设,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镇总体规划编制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各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

求,并与相关规划有效衔接。

第十二条编制镇总体规划,对涉及城镇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镇规划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镇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一)城镇规划区范围;

(二)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采区(点)、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三)城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

(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包括: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地、疏散通道;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第三章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镇域镇村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版镇总体规划评估

归纳总结上版镇总体规划的规划要点,评价上版镇总体规划实施的绩效,研究城镇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机遇,分析上版镇总体规划对城镇建设指导的适应性。

(二)战略定位及目标

将城镇放在县域或更大区域内进行审视,分析其在区域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力总体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所具备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调查研究镇域的自然条件、资源赋存、产业结构、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道路交通、工程设施、公共设施等情况,综合分析镇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分析解读上位规划,研究上位规划对该镇的职能定位、发展要求以及规划影响,最终提出该镇的发展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

(三)镇域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

依据发展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统筹规划镇域产业的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其位置和规模。

(四)镇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预测

依据城镇产业发展规划预测城镇所需劳动就业岗位,根据劳动就业岗位预测人口规模。采用剩余劳动力转移法,预测规划各阶段农业人口规模,明确镇域和城镇规划各阶段人口规模。同时,依据所在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复核规划各阶段镇域人口总量,确定规

划各阶段城镇人口规模。最终预测各阶段城镇人口规模及镇域城镇化发展水平,并提出城镇发展的策略与措施。

(五)镇村体系规划暨新村布局规划

依托城镇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构建镇域镇村体系等级结构,明确中心村与基层村。根据预测规划期末农村人口规模,结合农业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产村相融的要求,以特大、大、中、小型新村布局方式合理构建镇域镇村体系规模结构,测算新村聚居度。

(六)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规划

统筹配置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以及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能源设施、生态环境、综合防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按照镇村统筹发展的原则,优先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同时提出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按等级配置和按规模配置的安排情况。

(七)镇域空间管制规划

坚持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根据生态环境、社会人文、自然禀赋、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进行多因子综合分析,划定镇域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的范围,提出镇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防灾减灾等对策措施,并提出相应的空间管制要求。

第十五条城镇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城镇性质与规模

根据区域地位及上位规划确定城镇性质与职能。根据城镇人口规模,以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基础,对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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