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总体规划审查要点

合集下载

浩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浩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浩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浩口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一、前言 (1)(一)规划目的 (1)(二)规划任务 (1)(三)规划原则 (2)(四)规划依据 (2)(五)规划范围 (4)(六)规划期限 (4)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5)(一)自然条件及经济基础 (5)(二)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5)(三)土地利用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 (7)三、主要规划目标 (8)(一)战略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8)(二)主要规划目标 (8)四、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 (10)(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0)(二)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12)1、农用地布局优化 (12)2、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13)五、土地利用分区 (16)(一)分区原则 (16)(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16)(三)土地利用分区 (19)六、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6)(一)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26)(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26)(三)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28)七、重点村镇和建设项目用地 (29)(一)城镇建设用地 (29)(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30)(三)采矿用地与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31)(四)基础设施用地 (31)八、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32)(一)土地生态建设规模 (32)(二)生态用地布局和安排 (33)(三)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措施 (33)九、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34)(一)土地开发 (35)(二)土地整理 (35)(三)土地复垦 (35)十、规划实施措施 (36)(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的公众认知度和宏观指导作用 (36)(二)完善规划实施评价监督和考核机制 (36)(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36)(四)完善土地利用的利益调节机制 (37)十一、附表 (39)一、前言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浩口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浩口镇的实际,浩口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浩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规划项目内部审查制度

规划项目内部审查制度

规划项目内部审查制度
根据局领导交办意见,现就我办对规划审查工作制度提出以下方案:
一、参加人员
局党委班子成员、规划办、村镇科各科室科长、局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审查事项
1、规划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规章、举措和政策等。

2、项目选址:除工业项目外各类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3、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各类公共建筑、经营性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要点技术指标和建设要求。

4、建设方案审查:城市主次干道及省、国道两侧建筑项目总平面方案和临街立面效果图;城市广场、公园和公共绿地的规划方案;重要城市节点雕塑和城市亮化方案;重点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改造;城市主干道道路设施建设方案等。

三、会议安排
原则上一个月安排一次,有重大项目等可另做安排,每次会议汇报形式以PDF文件格式。

项目由规划办编研股统一扎口,同时附会议计划上报至局领导,会议由局办公室具体安排。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展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省国土空间规划。

2019年底,形成省国土空间规划初步成果,2020年上半年修改完善,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县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

2020年9月底,形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2020年,市县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编制。

2021年,基本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

二、编制要求(三)省国土空间规划。

省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实,为国家及省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报省委审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省国土空间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侧重实施性。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建规[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0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2019 87号文

0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2019 87号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

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二、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审查的要点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乡镇规划土地用途区划定及审查要点

乡镇规划土地用途区划定及审查要点

乡镇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划定
三、划定步骤
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 (一)要求
数量规模要求。乡镇规划编制中,应在基本农田调
整的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县级规划确
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落实到地块。
乡镇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划定
区位布局要求。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的水 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 含城镇扩展边界外)、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 、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 质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下达的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能满足村镇建设需要 时,各地应立足于盘活村镇存量建设用地,大力开展农 村土地整治,在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情况下,划 定一定规模的整治安置区,以满足新农村建设需要;农 村居民点综合整治项目要明确拆旧区和整治安置区,并 在乡镇规划文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 区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和规划数据库中体现。
三、划定步骤
6、进一步划分建设用地管制区
在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划定城
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
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
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应
与土地用途分区衔接一致,并提出相应的管制规
则。
第二部分
乡镇规划审批时技术审查要点
一、报批材料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审查
5、划定土地用途分区
在上述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 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各类土地用途区原则上不相互重叠。乡镇规划 编制中,应在县级规划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的基础 上,根据实际明确各类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引导 和控制土地利用活动。 在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土地用途分区 方案连同规划成果要征求相关部门和村民意见。

黄埭镇总体规划文本

黄埭镇总体规划文本
1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总体规划(2008-2020)调整·规划文本
⑹、《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CNJ1-82 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⑻、《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4、地方法规 ⑴、《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⑵、《江苏省镇村布局规划技术要点》 ⑶、《江苏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 ⑷、《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 5、相关规划 ⑴、《苏州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 ⑵、《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⑶、《苏州市相城区分区规划暨城乡协调规划(2007-2020)》 ⑷、《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总体规划(2008-2020)》 ⑸、《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镇村布局规划(2010-2020)》 ⑹ 、《 苏 州 市 相 城 区 北 桥 街 道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镇 村 布 局 规 划 (2010-2020)》 ⑺、《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先导区规 划》 ⑻、《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镇村布局规划》 ⑼、《苏州市干线航道网规划》 ⑽、《黄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⑾、《东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2、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国务院 1993.6
3、国家、行业标准 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2006.4 ⑵、《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环保局 GB3095-96 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99 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⑸、《防洪标准》建设部、水利部 GB50201-94
6、其它相关资料 ⑴、2007 年《黄埭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⑵、《相城统计年鉴(2003-2006)》 ⑶、教育、文体、医疗、电力、给水、防洪等文件资料若干

批次用地审查要点

批次用地审查要点

附件4批次用地审查要点一、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审查要点(一)审查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二)政策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地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19〕1439号)。

4.《关于建设占用“可调整地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意见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0〕10号)。

(三)审查要点1.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告中对拟审批的用地有无涉及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是否进行说明;2.核查厅本级是否存在正在办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3.如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召开会审会议,由行政复议诉讼涉及的实体问题对应的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审会议决定是否通过会审。

二、地类审查要点(一)审查内容对地市申报材料中请示文的地类面积与批次用地生成的图形,分析提取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

(二)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三)审查材料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报告)。

2.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上用红线标注建设拟征(占)用土地的范围。

3.批次用地坐标红线。

(四)审查要点1.一般审查要点(1)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为依据(每年省厅都会发文明确使用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时间),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或审查报告)中涉及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确保各地类和面积准确。

(2)提供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清晰且符合相关要求,拟征(占)用土地范围、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直观地反映在相关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面上等。

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规划方法
审查《中心镇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否客观地总结
上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明确本次规划的编制重点。

1、是否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技术路线。

2、是否全面系统地回顾上版规划实施的情况,总结经验并检讨实施偏差的原因。

3、是否深入分析中心镇的发展背景和发展要求,准确把握城镇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规划编制的重点。

4、是否针对重大矛盾和制约因素,从不同的规划思路提出多个比选方案。

5、是否符合上层次城乡规划的要求。

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有较好的衔接、协调。

6、是否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经济社会发展
审查《规划》是否准确判断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主要特征,注重宏观分析与区域研究,科学地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策略及目标。

1、是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涵盖镇域范围、涉及经济社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多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

2、是否综合研究区域、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准确判断城
镇的发展阶段、发展条件和发展动力。

3、是否对城镇产业的发展过程、发展模式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城镇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及产业结构。

4、是否注重对产业集簇的引导,提出壮大产业规模,拓展产业链条,实现产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的对策与思路。

三、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发展规模
审查《规划》确立的城市性质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提出的城镇空间发展方向是否反映城镇的发展趋势,确定的发展规模是否合理,专题论证是否深入、充分。

1、城市性质的确定是否综合分析中心镇的环境与资源特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与周边城镇的关系等因素,正确把握城镇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体现其基本特征、主要职能及总的发展方向。

2、城镇发展方向是否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状况、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经济适用性、城镇主要的经济指向及对外交通导向,且符合城镇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3、城镇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全面研究中心镇发展的动力、城镇化目标、产业发展目标和就业需求,考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影响因素,经过多种方法科学测算并进行合理论证。

4、城镇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从城镇现状用地水平、资源条件等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城镇产业发展的要求、交通方式的转变、人居
环境的改善等因素。

是否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并符合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空间布局
审查《规划》确定的城镇总体空间布局及用地功能组织是否合理,“三区六线”是否落实。

1、是否深入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及城镇空间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

2、主要用地比例关系是否合理,是否结合土地的供求关系,实施统筹安排、科学配置。

3、总体空间布局是否紧凑,土地利用是否集约,功能结构是否清晰;是否有利于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和城镇传统风貌,有利于规划的分期实施及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4、是否合理安排镇中心区、主要工业区、居住区的选址与布局,是否有利于引导“工业进(工业)园”、“住宅进(社)区”、“商
业进(市)场”,为二、三产业,尤其是主导工业、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各生产要素的集聚。

5、用地功能布局是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交通方式和开展合理的交通组织,有利于城镇生产、生活的统筹安排与运转。

6、旧区与新区、新建与改建、近期与远期等空间地域关系和发展时序是否协调。

7、镇域“三区六线”的具体范围是否在空间上明确落实,并有基
本明确的地界,控制发展区的划定是否为城镇未来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选择。

8、是否提出“三区六线”的具体建设或控制要求,并强化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控制与引导。

五、综合交通体系
审查《规划》提出的综合交通体系是否合理可行。

1、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否充分研究现代交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全面考虑小汽车和公共交通迅速发展的影响,提出合理的交通政策和交通组织方式。

2、对外交通规划是否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相衔接,并满足城镇发展的空间需求。

城镇内外联系是否便捷,对外出入口是否畅通。

是否协调好区域性重大交通设施与区域城镇布局的关系,尽量减少过境交通对城镇的干扰。

3、城镇道路系统是否完整、顺畅,且均衡分布。

道路布局是否与用地功能组织相配合,道路选线是否结合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并有效地组织城镇景观。

4、道路功能及断面形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城镇规模、空间布局特征、道路及两侧用地的类别和交通需求。

5、是否合理安排社会停车设施。

六、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审查《规划》提出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目标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体现了区域化服务和共建、共享的原则。

1、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满足城镇居民及周边农村
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并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功能配套完善的需要。

是否从区域整体的角度予以考虑,并按照效益优先、市场一体化的要求,实现区域化服务和共建、共享。

2、设施的配套类型、项目、规模及服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省
的有关标准和城镇总体布局,并按镇级(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
级或镇级(居住区级)—小区级的配套层次,分级设置,合理分布。

3、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环保等各项设施的规划目
标和布局是否在对现状情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城镇规模、产业规划及用地功能组织等因素综合确定。

4、变电站、燃气储气罐站、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
烧厂)、水厂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是否充分考虑了地形、地
质、风向、水系、交通条件,及风景区、城镇生活区、重要建筑物的分布,并留有发展备用地。

5、消防、人防、防洪、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是否合理。

是否根据城镇自然环境、灾害区划和城镇地位,制定城镇防灾标准,进而确定各项防灾设施的等级、规模和布局。

并充分考虑防灾设施与城镇日常市政、公共设施的有机结合,科学制定防灾设施的统筹建设、综合利用、维护管理等对策与措施。

6、城镇总体规划是否具备可靠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为依据,总
体规划是否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属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是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的布局安排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

七、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审查《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改善的内容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1、是否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镇域范
围内落实区域绿地、环城绿带的范围和类型,提出保护、控制要求。

是否充分利用自然生态要素改善城镇人居环境,重视绿化廊道、轴线的设置及道路、河道两旁的绿化控制。

2、是否综合评价现状城镇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城镇空间布局,
合理划分大气环境保护区、水环境保护区和噪声控制区,提出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的要求。

3、城镇绿地系统是否结构完善,层次分明,功能多样。

绿地规
划的基本指标是否达到国家、省的有关标准。

4、沿海、沿江城镇是否合理划分生活、生产、生态岸线,保障
城镇居民对生活岸线的享用。

八、历史文化保护及城镇特色
审查《规划》是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突出城镇特色。

1、是否充分研究城镇自然、人文、社会的主要特征,保护并强
化城镇的自然环境特色,弘扬和传承历史文化传统,塑造有特色的建筑风格和独特的城镇景观。

2、是否合理划定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控制措施,建立“紫线”管理系统。

3、是否对城镇的形态格局、景观风貌、空间环境等提出引导和控制要求,确立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原则。

4、历史文化名镇(村)是否编制专项的保护规划。

九、发展时序
审查《规划》是否注重对城镇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规划研
究,确定合理的城镇发展时序。

1、是否处理好“远期合理和近期现实、普遍提高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近期建设目标、任务和实施部署。

2、近期建设规划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属性和开发时序,主要的工业区、住宅区、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等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是否适应城镇社会、经济学发展的需要,同时不超越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

3、远景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分期目标的现实推进和长远发展的可持续性,重视结构和布局的预测及环境容量的分析,为城镇的长远发展留有余地,并进行规划导控。

十、实施措施
审查《规划》是否针对本地实际提出整合空间、重要项目建
设、村庄迁并、旧区改建的具体措施。

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1、是否合理整合城乡用地,清晰界定城镇规模和建设区范围,逐步将现有乡镇企业、农村居民点和其它非农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城镇建设区范畴,使土地等资源在更大地域空间上内实行整合,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2、是否从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目标出发,提出符合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村镇调整、撤并方案,减少城镇建设区外分散的自然村落数量,整合土地资源。

3、是否按照“政策引导、市场推进”的原则,提出旧区挖潜改造、改善环境、集约用地的措施,提高建成区的城镇化质量,促进其物质形态向现代城市型转变,使城镇物质形态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4、是否明确对城镇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地段的相应管理措施。

5、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有利于公众参与,及时满足城镇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营造适应市场化的政策环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