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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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现场管理工作规范

一、罪犯劳动现场行为规范管理

(一)不准罪犯在车间内随意站立、走动

1、罪犯在劳动期间,未经巡查岗民警允许不得随意站立或擅自离开劳动岗位。因生产需离岗的罪犯必须佩戴监狱统一配发的袖章,并在规定的区域内走动,完成相应劳动任务后,民警应督促罪犯迅速返回自己劳动岗位,不准罪犯在车间其它地方逗留或和其他罪犯聊天;

2、罪犯在劳动期间有事找民警必须举手示意,由巡岗民警按管理区域负责处置;未经民警同意,罪犯不得站立或离开劳动岗位。

3、生产期间由监区统一安排罪犯送开水,其他罪犯不得私自打开水;

(二)不准罪犯在劳动时讲话、聊天、东张西望

1、罪犯在劳动期间不得讲话、聊天;遇来宾或民警,注意文明礼貌和行为规范,不准东张西望、品头论足。

2、提前完成生产任务的罪犯可在岗位上原地休息。在岗位上原地休息的罪犯不得站立、走动、讲话、聊天、嬉戏打闹。

(三)不准罪犯擅自使用、转借劳动工具

罪犯应按规定规范使用工具,不得将工具转借他人,因故需离开劳动岗位,应及时将工具归还民警。刀具等有危险性的工具使用,必须在民警视线范围内使用,禁止罪犯擅自使用劳动工具,巡岗民警应每半小时对工具链化情况及罪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不准罪犯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以及食品带入劳动车间罪犯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私人物品及食品带入劳动车间。确需带入的日用品、调味品应经民警同意后统一集中存放在储物箱内,禁止罪犯私自保管。因身体原因需将食品带入劳动场所的应由监狱医院开具的证明,并集中存放在储物箱内。

(五)不准罪犯在劳动期间吃零食和其它食物

罪犯在劳动期间不得做与生产无关的事,不得吃零食和其它食物;因身体原因需吃食物的,应由监狱医院开具的证明,并统一安排在生活区食用。

(六)不准罪犯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索要任何物品

罪犯不得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因生产需要接触时现场必须有民警监管。严禁罪犯与外来人员聊天、索要任何物品。

(七)不准罪犯违反互保制度和队列纪律

1、民警应督促罪犯严格遵守“互保”制度,教育罪犯熟记互保目的、意义和互保组员,并加强现场的检查考核。罪犯因生产需要调整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调整互保牌,做到牌随人动,人牌相符;专控、重点关注罪犯劳动岗位应相对固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岗位和互保小组;

2、罪犯进出工队列应整齐,精神饱满,口号响亮。出工时,应按产线进入劳动岗位,并由民警统一下达“坐下”、“开始劳动”指令后方可劳动;收工时应按生产线统一整队收工。罪犯进出工队列报数应全员报数,民警清点好人数后方可行进。

(八)不准罪犯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违章作业

罪犯劳动期间,民警应督促罪犯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及时制止和处理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杜绝罪犯违章作业,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九)不准违反车间现场“6S”管理要求,随意摆放物品

罪犯在劳动期间,应严格遵守“6S”管理要求,按规定摆放物品,按区域标识堆放原材料、产品。劳动期间不准乱丢杂物,保持劳动现场环境的清洁卫生。

(十)不准损坏劳动场所设施设备、浪费原材料或将劳动工具、材料、产品带入监舍

罪犯劳动期间,应爱护公物,不得损坏劳动场所设施设备;不准浪费原材料或故意制造不合格产品。收工时不准罪犯将劳动工具、生产原材料、产品等物品带入监舍。

二、劳动现场罪犯就餐管理

1、罪犯劳动现场午餐时间为11:00——11:30,监区按照罪犯人数,组织罪犯集中就餐。

2、各监区在组织罪犯集中就餐前,应安排固定罪犯在民警监督下分发饭菜,放置于餐桌上罪犯就餐的固定位置。罪犯就餐座位应统一编号并相对固定。

3、罪犯就餐时由当日值班长负责警力安排、指挥就餐管理,巡岗民警按照值班长的统一指挥将生产线的罪犯整队后带入或带离就餐区,并负责罪犯就餐期间全过程的管理。

4、现场管理民警应督促罪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就餐,并按要求将使用后的餐具以及泔脚放在就餐区的指定位置。就餐结束后,

罪犯必须在就餐位置等待,由民警统一将罪犯整队带回至生产线。

5、监区教育罪犯爱护餐具和用餐设施,教育罪犯爱惜粮食,杜绝浪费,对不文明、不规范现象要及时予以处置。

6、就餐结束后,监区应及时安排罪犯打扫卫生,保持环境、餐桌清洁卫生。

三、劳动现场罪犯服药管理

1、罪犯药品由民警负责保管。

2、罪犯午餐全部结束后,巡岗民警将需吃药的罪犯统一集中整队带好茶杯后带至执勤岗处排队等候服药。

3、执勤民警按医嘱发放药品,发药应做到“发药到手、看药入口、咽下再走”的工作要求。

4、罪犯服药结束统一集中整队后由民警带回生产线。

四、劳动现场罪犯如厕管理

1、罪犯劳动期间监区统一安排集体如厕不少于三次;

2、罪犯在规定时间内集体如厕的,应由民警统一指挥,巡岗民警统一整队依次如厕;

3、罪犯集体如厕时间段,监区应在厕所门外安排警力加强监管;

4、罪犯在规定时间外需如厕的,需举手示意,经巡查岗民警同意后方可如厕。罪犯如厕完毕后民警应督促罪犯迅速返回劳动岗位,不准在厕所或车间其它地方逗留、聊天。

五、劳动现场罪犯行为规范“十不准”

(一)不准罪犯在车间内随意站立、走动;

(二)不准罪犯在劳动时讲话、聊天、东张西望;

(三)不准罪犯擅自使用、转借劳动工具;

(四)不准罪犯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以及食品带入劳动车间;

(五)不准罪犯在劳动期间吃零食和其它食物;

(六)不准罪犯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索要任何物品;

(七)不准罪犯违反互保制度和队列纪律;

(八)不准罪犯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违章作业;

(九)不准违反车间现场“6S”管理要求,随意摆放物品;

(十)不准损坏劳动场所设施设备、浪费原材料或将劳动工具、材料、产品带入监舍。

六、对违反“十不准”罪犯的处罚

现场管理民警应加强对罪犯劳动现场秩序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罪犯,情节轻微,经民警教育能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警示、劳动奖分扣分处理;对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劳动奖分扣分、劳动报酬减档、监狱严管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分并处监狱严管。对有其它违纪行为的罪犯按监狱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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