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方式的思考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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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罪犯劳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近年来,我国罪犯劳动制度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劳动被视为罪犯改造的有效手段,能够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忧罪犯劳动可能导致剥削和侵犯其人权。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对我国罪犯劳动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力求找到一个平衡的路径。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罪犯劳动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劳动有助于罪犯通过付出努力和汗水来改造自我,培养正当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

通过在劳动中学习技能和职业技术,罪犯有望在出狱后立即就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此外,罪犯的劳动也为社会提供了廉价的人力资源,可以为国家的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罪犯劳动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监狱存在着剥削罪犯劳动力的现象。

有些监狱以低廉的工资甚至是无酬劳动来迫使罪犯从事艰苦的劳动,这不仅是对罪犯权益的侵犯,也有损于形成健康的劳动观念。

此外,一些监狱的工作环境恶劣,安全和卫生条件不合格,进一步加剧了罪犯的不公平待遇。

因此,我们需要对罪犯劳动制度进行重构,以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应该确保罪犯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

罪犯应该享有合理的劳动报酬,并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权益保障。

监狱也应该加强对罪犯劳动环境的监管,提高工作条件和安全措施,确保罪犯能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其次,应该加强对罪犯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教育。

监狱应该根据罪犯的个人特长和求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培训项目,帮助他们获得实用的技能和资格证书。

同时,监狱应该配备专业的教育教师和职业培训师,提供高质量的教学和指导,确保罪犯在出狱后能够顺利就业。

另外,我们也应该改变社会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加社会对罪犯改造和劳动重建的了解,帮助公众理解罪犯也是社会的一员,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劳动,并且重新融入社会后发挥正能量。

综上所述,罪犯劳动制度需要经过反思与重构。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罪犯劳动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但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第一篇: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浅议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内容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考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的最终目标和任务,在国家文明不断进步,国家法制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发挥监狱的矫正功能,进一步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就新形势下怎样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教育手段的淡化、弱化和形式化,是监狱界普遍反映的一大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控制、稳定、改造罪犯的关键举措是加强罪犯的教育,打破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必要的谋生技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和认同。

因此,作为监狱职能部门,要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着力于教育改造的改革,全方位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积极探索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式、新方法和新举措,以促进教育改造工作的新发展。

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教育改造的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

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是三大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在现实中,其地位和作用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淡化和弱化的倾向依然存在,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定原则和主体地位被其它工作所削弱。

(二)注重形式,轻视内容,存在着形式主义倾向。

从实际情况来看,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机制缺乏活力,考核方法不够科学、严谨,只注重结果的考核,忽视教育过程的量化考核,与实际工作衔接不紧,往往以生产产值作为定量考核。

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考核方式制约了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现行罪犯教育方法和方式难以适应押犯构成新情况。

近年来,警察通过岗位再培训大练兵等教育,整体素质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面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变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还相对滞后,尤其是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工作上,加大了工防范工作力度,采取死看死守的方法,换来了暂时的稳定,但对深层次的犯情动态了解甚少,不愿意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投入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工作方法简单。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社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一种措施,而劳动改造则是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进行讨论。

罪犯劳动改造的意义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劳动学习规律、增强劳动技能,达到改变犯罪倾向、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罪犯劳动改造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提高罪犯的自我价值感。

罪犯在决定犯罪时,常常因为被社会边缘化和自我价值感低下感等原因。

而劳动可以使罪犯感受到努力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的生活。

第二,劳动改造可以培养罪犯的实用技能。

犯罪者大多没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稳定的工作经历,而这些又是融入社会和保持生活稳定的关键。

劳动改造可以教授罪犯实用的手艺和头脑,增加其就业竞争力,并为其今后能够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通过劳动改造还可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劳动改造是有目的、有规律、有纪律的,强调团队协作、规范行为、守法用工等。

同时,劳动改造也要求犯罪者按照规律和条例行事,从而让罪犯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作用,增强其法制意识。

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罪犯劳动改造的实践需要探索和实验多种模式。

第一,加强技能培训。

对于那些没有良好技能背景的罪犯,应该把技能培训放在重要的位置。

培训的形式可以有多样性,比如集中教育、工间学习等。

通过教育培训,提高罪犯的实用工作技能,让其在出狱后更有竞争力。

第二,发展生产。

生产既可以为罪犯提供学习机会,又可以减轻监狱负担。

而且,适当的工作也可以提高罪犯的工作技能和自我价值感。

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充分发挥罪犯的生产力,探索适合罪犯的生产类型,并协调用人单位共同发展生产事业。

第三,加强社会帮扶。

社会帮扶是罪犯发展的有力支撑。

罪犯出狱后,往往因为社会边缘化难以立足。

而通过社会帮扶,可以把他们从“边缘”上拉出,在经济、文化、社交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由于犯罪型态的不同、处罚的轻重不一,需要帮扶对象的工作机构及个人有针对性地提供音乐、文学、法律、工艺、技术、经济、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改造罪犯,劳动比教育更重要(定稿)

改造罪犯,劳动比教育更重要(定稿)

辩题:我方:改造罪犯劳动比教育更重要对方:改造罪犯,教育比劳动更重要改造罪犯,劳动比教育更重要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很高兴能和对方辩友一起讨论,改造罪犯劳动与教育谁更重要的话题。

我方观点是:改造罪犯,劳动比教育更重要。

劳动,是指人类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活动。

对罪犯而言,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劳动就是监狱合理合法组织的生产劳动,而教育就是监狱对罪犯施加的影响其思想、心理、行为的活动。

无论劳动还是教育,其目的都是要帮助树立他们正确的思想观念,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谁更重要,还是要看谁能更有效地改造罪犯。

所以今天我方要谈的是:第一、劳动让罪犯产生正确的思想。

罪犯劳动时,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意义、社会责任和法律规范,从而看清导致其犯罪的错误思想,逐步建立正确的认识。

因此,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使之产生、接受和巩固新的思想,必须紧紧信赖于劳动实践。

反观教育,往往只是指出罪犯原有认识的错误或进行引导,仍然需要罪犯自己通过社会实践进行有效性验证。

第二、劳动促进了罪犯的再社会化。

监狱组织罪犯从事有严密纪律规范的劳动,可以使罪犯适应性格上的被约束,培养协调与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

同时,通过生产劳动使罪犯尽可能的掌握一种或几种生产技能,为释放后的就业谋生打下基础,预防其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

反观教育,往往只是将社会发展情况向罪犯作宣讲,罪犯依然缺乏亲身体验。

第三,劳动有利于罪犯身心健康。

罪犯服刑期间,会产生各种消极心理和不良体验,监狱科学地组织罪犯劳动,可以转移其注意力,培养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其在劳动中发挥才能。

同时,劳动为罪犯创造了情绪和心理宣泄的突破口,有助于抑制悲观心理,增加改造信心。

而且,适当的劳动强度与科学的作息安排,也锻炼了罪犯的身体机能,强健其体魄。

这些亦是教育难以做到的。

综上所述,我方观点认为:改造罪犯,劳动比教育更重要。

(备用的材料: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建立公正激励机制: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例如,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劳动贡献,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或时间减免。

这样一来,罪犯就会看到自己付出努力的价值,增加积极性。

2.提供技能培训: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掌握实用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比如,可以开设一些手工制作、机械操作、农业种植等与社会需求相关的培训课程,这样罪犯就能够在出狱后,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增加他们对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规范罪犯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例如,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设施、工具和器材,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以提高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4.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心理辅导、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

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明白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同时,引导他们积极面对挑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激发他们对劳动改造的意愿。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罪犯参与劳动改造不偷懒、不敷衍。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设立监督员、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等,提醒罪犯务必认真对待劳动改造,加强其积极性。

6.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积累经验,拓宽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准备。

例如,可以与当地一些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一些就业培训和实习项目,为罪犯提供实现二次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激发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动力,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强化思想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将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参与劳动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为其创造更好的未来。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

关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可见,劳动在改造人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的本职职能是正确执行刑罚,并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矫正和改造。

而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离不开劳动,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之一,是刑罚执行的需要,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和职责,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刑罚执行的法治行为,目的是通过劳动手段改造罪犯的恶习,培养其劳动技能,使其回归社会后能够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从而实现社会秩序与正义,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此,笔者想从劳动在监狱工作中的价值目标、职能作用以及如何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谈些粗浅的认识,与大家共勉。

一、生产劳动在监狱工作中的价值目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发展经济仍然是我们的中心任务。

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改造罪犯的内在要求,为改造罪犯服务,也是监狱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那种单纯让罪犯在服刑期间只是“坐吃闲饭”,不参加生产劳动,由国家养起来,这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要求,也不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劳动改造人”的理论。

在确保监管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大力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进行生产劳动,既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也是监狱实现经济效益的需要。

可见,生产劳动在监狱工作中应当遵循和完成的价值目标是:(一)服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需要,实现社会效益。

无庸置疑,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体现“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必须围绕教育改造罪犯、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个中心去开展。

罪犯的强制劳动,是法律上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之一,为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必要的教育改造服务,在劳动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监狱改造人的职能,以带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完成不了改造人这个根本使命,监狱工作就会背离法律的初衷,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价值目标就会落空。

对提高短刑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建议

对提高短刑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建议

对提高短刑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建议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虽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国民的生活水平,但经济发展的地域性,悬殊性也随之加深,犯罪活动也不断的涌现,押犯结构也是越来越多元化,而在押犯结构中,短刑犯所占比例也是持续增高,尤其是2013年1月1日起,由于政策的调整,余刑3个月以上的罪犯都将送往监狱执行,这就更使得短刑犯所占比例居高不下,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部分,具有其它改造手段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短刑犯劳动积极性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而且关系到罪犯思想的稳定与否,进而影响整个监管改造秩序。

短刑犯是指刑期较短的罪犯,本文中短刑犯指原判刑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罪犯或余刑两年以下(含两2年)的罪犯。

由于短刑犯具有刑期短、数量巨大等特点,给监狱改造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去提高短刑犯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短刑犯的劳动改造质量,是我们急需去探索解决的问题。

一、短刑犯在劳动改造中消极的表现:1、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相当数量的短刑犯对减刑减刑、假释不抱太大的希望。

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在劳动改造上表现为“辛苦干活”过一天。

还不如轻轻松松“混日子”过,也是一天。

2、临时做客的心态。

短刑犯因为刑期短,刑罚的处罚作用一般都难以对其心理的矫治效应。

他们往往认为服刑二、三年无所谓,全当在外面“打几年工”,咬咬牙,挺一挺就过去了,管他改造不改造的,甚至有些短刑犯用“人有三哀六旺,人生挫折难免”等论调安慰自己,根本不从思想上找犯罪根源,不用实际行动去积极改造。

他们的行动总体表现为:改造目标失落,缺乏改造动力,把服刑仅当作一个过程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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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的方式的思考
目前监狱押犯结构变化、减刑假释政策的变化,加上管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等诸多因素影响着罪犯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导致劳动自觉性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

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管理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的重心由“物”转向“人”,这是社会发展下的必然趋势。

现代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把潜在的生产力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立足于此,来思考影响和制约劳动效率提高的关键因素,并探索如何来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确保完成奋斗产值,这已成为创新监狱管理的新课题。

一、推进专教共管制度和互监组制度,与劳动改造紧密结合
劳动改造,是重新塑造罪犯权利意识和思想道德意识必要的手段。

罪犯在监狱内的劳动,并不是为别人创造价值,是为自己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而劳动。

监狱不是福利机构,更不是慈善机构,它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暴力机关。

罪犯在监狱的吃、穿、住、用、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以及医疗卫生和医疗防疫等,都是由国家先期投入,罪犯必须在改造中用劳动所得进行后期补偿。

罪犯在劳动中所得产品,利润非常低。

摒除罪犯错误的劳动观点,这对调动劳动积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罪犯虽然在密闭的环境中,但作为信息时代,总会受到这样那样
的困扰,来自家庭、来自社会、来自同改的,我们一直坚持“人性本善”,人的思想和灵魂是可以改造的,思想又是行为的向导。

因此,教育改造在改造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只有端正了他们的劳动改造态度,才能正确的看待劳动,行为方面才会有一个良性的循环。

个别化和集体教育相结合,落实专教共管制度。

打击治标,教育治本。

科学地运用第四大改造手段----心理矫治。

罪犯心理矫治则是通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矫正罪犯错误的认知、不良的行为习惯、人格障碍和治疗心理疾病,使罪犯心理健康,心态正常,积极主动的去改造自己。

对待那些无理不完成生产任务、消极怠工的罪犯,没完没了的指责,或者一味采取严厉的严管、禁闭,只能导致这部分罪犯的“破罐破摔”,充其量只能维持一种短暂的、表面的、静态的、强权高压下的稳定。

而内在的、自愿的、持久的稳定对于监狱来讲才最为难得。

一是对待“消极”罪犯。

及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或者对他们进行小范围集体训话,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不让“问题”积压和过夜,将生产鼓励落实到个别教育中,在监狱警察与罪犯面对面的交流中,逐个完成劳动鼓励,消除心理上的对抗,最终使这部分罪犯尽快投入到积极生产的行列中来,化“消极”为“积极”。

二是开展对班组长管理层罪犯的集体教育。

充分发挥班组长在罪犯群体中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帮助落后群体尽快适应岗位,掌握劳动技能,对提高劳动效率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充分利用互监组的作用,合理编排互监组。

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入监时间、刑期长短、现实表现、劳动岗位、劳动能力、技能水平、文化程度等因素,把罪犯分成不同级别,按照快慢结合,强弱
搭配的方式,以每组3-5人组建互监互助组,使各组罪犯技术水平整体基本相当,并及时调整岗位和铺位,做到罪犯劳动岗位相接,监舍床铺相邻。

同时,以互监组为单位实施对罪犯的各项管理和考核。

一是在劳动定额下达上,各监区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劳动组,以劳动组为单位进行考核和奖罚。

完成任务的集体奖励,完不成任务的共同处罚,促进了组内罪犯的相互帮助。

二是在落实罪犯互监组制度上,出现脱离互监组的,其他组内成员负连带责任,促进了罪犯的相互监督。

如推进这项措施的实施,使监管改造和劳动改造工作实现了协调统一发展,促进了全狱罪犯自觉遵守监规狱纪,积极提高劳动技能,在犯群中形成了“比、赶、帮、超”的良好改造氛围,达到了罪犯互监包夹、相互监督、相互帮助、共同提高的预期目标。

二、良性竞赛,激发源源不断的推动力
有了正确的认识后,创造良好的劳动氛围是激发积极性的动力。

那如何才能够调动得起罪犯劳动的积极性?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有形于无形,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并推广。

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营造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劳动竞赛是近几年来,监狱为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两个积极性而开展的一项竞赛活动。

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罪犯劳动积极性确实效果明显。

一是科学合理制定《劳动竞赛方案》。

将劳动竞赛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提奖比例,科学合理定制具体的奖
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利益协调,讲究公平正义。

并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印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家喻户晓”,吸引罪犯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来。

在政策允许下挖掘奖励项目,分时期推出,摸索出最有效的方式。

二是注重整体的提高,设立团体奖励机制。

营造“你追我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

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中还可以培养罪犯团结、协作、互助、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

三是及时兑现竞赛奖励。

严格按照年度公布的竞赛奖励要监狱只有做到“说话算数”,才能赢得罪犯的信赖和支持,及时兑现“行政奖励”和各种比如零花钱、加菜、购物等,将罪犯竞赛劳动奖励落到实处,让罪犯分享劳动成果。

不断吸引更多罪犯主动参与竞赛。

三、表扬激励,凝聚生生不息的正能量
懒惰是一种心理上的厌倦情绪。

有懒惰习惯的的罪犯不善交际、性格孤僻、不思进取、做事犹豫不决、没有责任心、缺少时间观念。

面对这样一类罪犯,最关键的就是要激起他们达到目标的欲望和对改造的正面认识,让他们摒弃懒惰的包袱,朝着预定目标迈开勤快的步伐。

因此,可以通过营造关爱氛围,来淡化罪犯的懒惰之心。

肯定、表扬、鼓励的语言,是促进罪犯进步的正信息、正能量。

目前,监狱都能按照规定对罪犯开展周讲评、月评议活动,但往往容易忽视对生产劳动方面的讲评,对生产进步罪犯的表扬鼓励方面的讲话不多,也不及时。

劳动改造作为三大改造手段之一,时间上实实在在占据了罪犯大部分时间,却很少在精神上予以及时肯定、表扬,从而无意中可能让这类罪犯产生失落感,误以为自己的劳动成绩得不到认可和肯定,引发失衡心理,扼杀了他们的劳动激情,导致劳动积极性下滑。

相反,若能及时表扬和鼓励生产进步的罪犯,使他们在监狱警察的表扬中感受到被重视的感动,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创造才能得到发挥,这往往比传统枯燥的批评教育更能激发罪犯的斗志,从而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下一个生产,形成合力和良性循环,带来良好的生产效益。

劳动现场的精细化管理需要我们警察队伍共同参与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充分让每一个罪犯感觉到自己的劳动被重视,从而更加努力提高效率,形成合力和良性循环,带来良好的生产效率。

四、充分挖掘政策允许的激励措施,调动劳动积极性
合理、规范地运用奖励激励制度来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

激励能使人振奋,能激发创造活力,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

对罪犯的激励措施和方法有很多。

一是减刑、假释等法定激励。

抓住罪犯对自由的渴望,鼓励他们积极劳动,多创产值,争取获得年度“生产记功”或者评得“监狱级劳动能手”,以奖励换取早日减刑、假释,重获新生。

在现有减刑假释政策下,由于受罪行和间隔期的制约,能够享受到实惠的罪犯比较少。

如果能将有获得劳动奖励的罪犯,在呈报减刑、假释时可以缩短办案周期,这对大部分罪犯来说还是具有很强大的吸引力。

二是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对激发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那些
不需要行政奖励的罪犯,吸引力更大,押犯结构变化以来,多以短刑期罪犯为主,广泛受到欢迎。

物质激励方式多种多样,必须根据每个罪犯的不同需要采取相应的方式,才能收到最好的激励效果。

而且要以罪犯创造的产值大小为依据,体现“公平”原则和“多创造价值多得回报”的理念。

建立劳动任务完成情况与物质奖励直接挂钩制度,体现“按劳分配”、“能者多劳多得”。

以分折奖,根据罪犯的不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物质奖励形式,可以兑现成不同金额的超市购物,不同次数的加菜、亲情电话等,甚至可以按比例提成劳动酬金或奖金,如果服刑期内消费不完,罪犯出狱时还可领到未消费的奖金等。

若条件允许可以重新启动亲情共餐、亲情会见,增加吸烟区域,或者兑现成不同天数的休息,不同次数的小炒等等。

目的就是尽力挖掘罪犯的生产潜能,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生。

让罪犯意识到劳动带来的光荣,劳动带来的成果,让罪犯实实在在体验到劳动带来的快乐。

罪犯愿意劳动,服从管理,不断传递正能量,保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就可以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维护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关于调动罪犯的劳动积极性问题,一直是当前监狱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监狱的做法不一,见仁见智,各有千秋。

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框架内,只要能够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实现稳定罪犯和改造罪犯的方法,都值得我们去尝试和实践。

只要我们抱着求真务实的态度,研究不停,创新不止,就一定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出更多、更好的方法,以全面调动罪犯劳动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生产秩序和改造氛围,以生产促
改造,以改造保稳定,构建平安监狱,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服务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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