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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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关于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规定(试行)

(校通字〔2006〕83号)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要坚持服务社会,量力而行,保证质量,维护品牌,以高质量、高层次争取高效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校外需求和校内能力建设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学校、院系和教师的利益关系。

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的非学历教育管理,补充和完善学校现行的有关规定,严防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出现,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办资格

1.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暂行规定》(教成1990第23号)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必须负责办班的教学质量、教学过程和结业证明发放。对于不符合主办单位责任要求的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2. 非学历教育主办单位应为具备教学功能和教学管理能力的校内二级院系。独立设置的研究中心、科研平台只能开展上级部门委托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推广项目;其它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由学校另行规定;学校占有股份,并以复旦校名为无形资产投入的企业不得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

3. 开展非学历教育办班必须以确保完成学历教育任务为前提。凡师生比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控制指标,或出现过教学管理事故,或未按学校要求开课的单位,均不符合申请主办条件。

4. 非学历教育中有违规记录的单位将被取消主办单位资格。

5. 校内各单位禁止向校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借场所及设施。

二、类型

1. 不举办与学校组织的考试相关的辅导班、针对中小学在读学生的各类辅导班;不举办普通高考(含自主招生、插班生、选拔考试等)、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考前辅导班;停止成人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

2. 主办单位不举办非本专业领域的培训班。

3. 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合理安排每年度的办班数和同期举办的培训班数,以保护教师精力。

三、形式

1.除独立办班以外,主办单位应优先举办高级别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班。

2.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开展联合办班,联合办班申请应有明确理由和管理保障。学校要加强对联合办班协议的审查,严格审核联办单位的资格和利益分配、招生宣传、师资组织、设施使用等权限。禁止开展只发证书的所谓合作。主办单位不能以联合形式放弃主办责任。

3.属于校际或校企之间的教学合作项目,按照校际合作规定另行受理。

四、审批

1.加强学校主管部门的权限与职能,实行领导责任制。充实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公室工作力量。

2. 院系非学历教育项目申请应经党政班子讨论决定和院长签字。院系非学历教育管理应由行政领导专人负责。

3. 为确保主办单位的学历教育质量,非学历教育审批实行主管部门与教务处会签制度。

4. 经审批获得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学校统一公布。

五、协议

1. 主办单位的委托办班与联合办班协议书,采用学校统一制定的格式与规范。协议文本中应注明政府与学校的规章,并附《复旦大学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法》和《复旦大学办班管理实施细则》。

2. 协议应经过学校法律事务室核准,并由法律事务室转学校主管部门作为审批依据之一。

3. 协议应由学校授权的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合作方签署,并加盖学校专用章。主办单位应按照学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承担协议义务与权益。

六、招生

1.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和统一发布所有非学历教育的名称、招生章程、招生宣传材料等。主办单位发布的宣传材料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2. 主办院系委派的宣传人员须接受学校统一督导。

3. 报名考生须阅读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并在办理交费前签认。

七、教学

1. 主办单位应按照学校统一格式制定教学计划,并由办班单位教学行政负

责人签字。教学计划应与招生章程一并公布。

2. 课程讲授应采取与校内相同的要求,教材、讲义、参考资料、大纲等应及时提供给学员;授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换;学员在培训结束时填写的教学评估表应作为办班资格管理的依据。

八、结业证明

1. 结业证明发放应以考核学员培训情况为依据。考核意见由教师或班主任提供。

2. 结业证明中的培训单位栏由学校主管部门加盖学校专用章。结业证明所附的成绩单由主办单位盖章。

九、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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