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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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各类本、专科学生。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

上面所说的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是指执行处分的正常程序不是撤销处分。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等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者取保候审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或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视情节轻重,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可以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退还所窃财物外,视其不同情况,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一次作案价值超过100元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者,虽未窃得财物,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分赃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诈骗、强抢未成年或体弱病残人的财物者,根据本条所列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6、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的邮寄钱物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要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吹口哨、哄闹、起“嘘声”,一经发现,对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寝室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乱摔瓶子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或多次损坏公物,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拒不缴纳赔偿及罚款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殴打、辱骂、诽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和学院外聘服务人员执行公务及对上述人员进行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再次触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打麻将及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1、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2、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滋事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滋事斗殴三次或三次以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策划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凡参与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滋事斗殴者依此款加重处分。

5、提供器械者

(1)造成他人受伤,视伤势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6、侮辱、威胁或谩骂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和罚款,加重处分;

8、对于在打架斗殴中造成伤害程度的认定,以法医的诊断证明为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影响极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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