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质量管理细则

南水北调质量管理细则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大型的水利工程之一,其中包含许多的涉及水的方面。
为了确保水质满足相关标准,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细则,保证水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本文介绍南水北调工程的质量管理细则。
水质标准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标准遵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对于不同的水源地、水源类型、水位高程等等要素,都有相应的水质标准。
水质监测为了及时监测水质状况,南水北调工程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在建设开始前就应建立水质监测规划和系统,以确保及时有效地获得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
水质监测点位设置应至少包括水源地上游和下游两个点,以确保及时掌握水质变化。
此外,南水北调工程中还应设立水质监测中心,进行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进而可以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水源地保护南水北调工程所涉及到的水源地应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在水源地周边建立防护区、禁止非法开采、限制污染源的排放等等,从而保障水质安全。
污染源管控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管理还要求对于污染源要进行管控。
对于污染源的管控一般分为传统污染源、农村污染源和非点源污染等三类。
传统污染源包括已经拥有环评报告的污染源,要求污染源达到标准排放。
农村污染源指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的污染,主要是农业化、农村畜禽养殖、不规范的生活污染等原因,要求对农村污染源实施人畜分离、粪污处理等减量化措施。
非点源污染是指在农作物生产、畜禽养殖、城市建设中产生的散射性污染源,需要通过合理布置、科学种养、减少农药施用来进行管控。
应急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建立了应急管理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减小受损范围和损失。
应急处理应当是一种有预见性、有计划性和有针对性的工作。
建立相应的应急调度和处置机制,特别是针对大型突发事件采取快速响应、调配力量、堵塞漏洞,避免水质控制失之于不及。
实施与评估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与评估是对南水北调工程各方面的全面评价。
实施和评估是一体的,促进了工程的长期发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7dd70fd04a1b0717fd5dd30.png)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等省(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事机构、移民局(办),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解决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和工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的重大决策a。
工程建设规模大,涉及地域广,建设周期长,用地情况复杂。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保证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的特殊性,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工程除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项工程外,可由国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项目法人,以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单位总整理用地预审材料,一次性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
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作为用地预审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作为批准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材料。
在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需要开工的单项工程,可分别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南水北调工程已列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具体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用地涉及家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在项目法人报批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配给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将下年度开工专案用地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因工程选线(址)原因,确实无法避开占用部分基本农田的,要在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补划相同数量的基本农田,保证当地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已经xx年12月3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地表水厂或者直供用水户以上的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坚持工程统一管理、水量统一调度、水质严格保护、用水总量控制的原那么,确保运行平安、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和运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工程水污染防治的监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协调受水区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并将配套工程的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设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第六条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工程的平安保护和监视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协调做好配套工程供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配套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和水量调度方案,具体负责配套工程的运行、保护等工作。
南水北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全过程,包括工程本体、配套设施、相关设备、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南水北调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天候监管。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建立健全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工程安全管理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第八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加强人员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人员上岗资格制度,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范围、内容和方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级领导和员工的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8.04•【文号】国办发[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四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正部级),作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规草案;负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重大措施。
(二)负责监督控制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总量,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参与南水北调工程规划、立项和可行性研究以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汇总南水北调工程年度开工项目及投资规模并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并指导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计划、资金和工程建设进度的相互协调、综合平衡;审查并提出工程预备费项目和中央投资结余使用计划的建议;提出因政策调整及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建议;审查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和价差。
(三)负责协调、落实和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参与研究并参与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方案;参与研究南水北调工程供水水价方案。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6•【文号】•【施行日期】2004.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控制工程投资总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职责,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属跨地区、跨流域配置水资源的特大型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统筹安排,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分为主体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
主体工程指总体规划确定的输水干线及干线中建筑物(水库、泵站、隧洞、渡槽、倒虹吸、埋涵及分水口门<闸>等)工程、东线截污导流工程和其它治污工程、移民安置工程、补偿工程、水土保持及环境工程、通讯与监控等专项工程。
地方配套工程指输水干线口门以下相关配套工程。
其它治污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已另行规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负责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配套工程投资的计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各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建设项目划分第六条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划分为单项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和单位工程三个层次。
第七条单项工程是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
一个单项工程由一个或多个设计单元工程组成。
第八条设计单元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宛政[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79号)邓州市、镇平县、卧龙区、宛城区、社旗县、方城县、新野县、唐河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维护征迁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妥善安置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四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征迁安置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为我市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管局)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委托,负责我市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辖区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工作,保证征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征迁安置实施规划第六条征迁安置实施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编制。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三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
未经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一)东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中线明渠输水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200米以内的区域;(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米不超过1000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米不超过3000米以内的区域;(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50米不超过2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四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四)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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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
2006年7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国调办投计[2006]60号),正式颁布实施。
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规范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国务院《研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重要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是指导项目建设的重要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是编制建设项目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审批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以下称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是初步设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是初步设计组织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初步设计组织、编制和申报
第五条项目法人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工作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工作组织方案、招标分标方案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初步设计工作组织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划分、工作进度和组织形式等。
第六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制订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技术规定,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以设计单元工程为基本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水北调前期工作的实际,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并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九条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勘察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综合类工程勘察甲级或专业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承担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承担专项工程设计
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条初步设计报告应依据现行水利及其它有关行业的规范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规定编制,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或单项工程可研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初审,并征求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成果应包括:
项目法人报审意见文件;
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附图。
同时,请另附如下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相关行业及部门意见等文件。
第三章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三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法人报送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技术复核并提出技术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以下称技术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程序性审核。
具备技术审查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审查。
不具备审查条件的项目,应提出需要补充、修改的内容及意见。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技术复核意见,依据国家批准的南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总报告或单项工程可研报告,对初步设计报告是否满足现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并从工程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技术审查单位要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交包括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在内的技术审查报告。
对未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要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修改完善的意见。
项目法人要督促勘测设计单位按技术审查单位的意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初步设计报告,重新履行报审程序,由技术审查单位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将审定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第四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任务和规模,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设计标准,工程布置及建筑物结构、用途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总投资超出国家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
其他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由项目法人进行初审,提出报审意见,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批。
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包括设计变更缘由、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投资分析表等。
第二十二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和管理模式,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应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深度和质量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特别是发生重大设计漏项时,项目法人应制定相应措施,扣减初步设计承担单位的勘测设计费。
第五章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工作投资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预先安排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中初步设计阶段的部分投资,主要用于开展初步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必要的科学研究试验以及涉及全线的专项设计工作。
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该部分投资计入相应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申请初步设计工作投资需编制年度初步设计工作投资建议计划,应于本年度8月份前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送下年度建议计划。
第二十六条建议计划主要包括编制原则、项目说明、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工作进度安排、招投标情况、已安排投资、建议安排投资等内容,并附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进度要求,对各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议计划审核汇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初步设计工作投资。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下达的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各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如确需调整,须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工作细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三十条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项目法人须于每年1月15日前编制上年度初步设计工作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报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初步设计组织工作、技术审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咨询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督查,以保证初步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初步设计质量、进度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咨询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方案进行咨询,督促初步设计承担单位按时提交初步设计工作成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初步设计组织管理细则或办法,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