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超声检查分级
产前超声检查的相关知识

产前超声检查的相关知识在医院妇产科超声室外经常会聚集一群等待产前超声检查的准妈妈们,超声检查是每个准妈妈在孕育胎儿过程中都必须要经历的。
或许,很多人对产前超声检查的印象停留在私密的诊室、不停地喝水、耦合剂等,其实,绝大多数人对产前超声检查的了解过于片面,以至于其对这一检查项目存在诸多误解。
无论孕妇,还是家属,都要认识到产前超声检查的重要性,主动学习一些产前超声检查知识,使产检过程更加顺利。
产前超声检查是什么产前超声检查属于妊娠期常规检查,目的在于了解胎儿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是否存在缺陷,查看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了解胎盘、羊水情况等,有利于排除胎儿畸形。
基于上述情况考量,产前超声检查的内容、时机都是根据不同时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设置的。
孕妇要主动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提高人口出生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受限于超声技术,产前超声检查仅能发现部分胎儿畸形情况,并且无法预测后续发育情况,因而,超声诊断与临床诊断是有区别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重要性产前超声检查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1)在怀孕初期判断宫内孕还是宫外孕,倘若为后者,需尽早干预,预防宫外孕破裂情况。
(2)待孕50-60天,能够通过B超判断孕囊是否存活。
(3)在孕11-13周,超声检查测量NT值,进行胎儿畸形早期筛查。
(4)在孕20-24周,进行系统超声检测,排除胎儿结构畸形情况。
(5)预产期前后,通过B超对胎位进行判断,了解胎盘、羊水情况,评估分娩风险及分娩方式。
在这里,呼吁孕妈妈们听从医师建议,按时产检,对自己负责,对腹中胎儿负责。
产前超声检查“四个问题”问题1:超声检查能够查出全部问题吗?胎儿Ⅱ级产前筛查能够对无脑儿、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严重脑膨出6大致死性畸形检查出来。
然而,超声排畸存在局限性,检查过程受胎儿位置、姿势、羊水量、孕妇腹壁脂肪厚度等多重因素干扰,难免会对检查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以至于出现误判情况。
产科超声检查规范标准与指南

产科超声检查标准与指南第一节正常妊娠一、适应证:1、诊断早、中、晚孕2、筛查胎儿解剖结构异常、确定胎位3、引导进行羊水穿刺或绒毛膜活检4、产前判断孕龄,以综合制定处理方案5、分娩过程中判断胎位和胎先露二、检查内容:1、早孕:(1)孕囊的位置、大小,孕囊内有无胚胎,以及胎芽的长度或胚胎的头臀长。
胎龄判断:孕龄(d)=孕囊平均直径MSD(d)+30。
之后判断在孕囊内有无胚胎,如果有,应测量胎芽的长度或胚胎的头臀长,头臀长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孕龄,孕龄(d)=CRL(mm)+42。
如果在孕囊内没有见到胚胎,则应注意孕囊内有无卵黄囊,以帮助判断是否为真孕囊。
(2)胎心搏动:经腹部超声检查胎芽长>9mm时(经阴道超声胎芽长>5mm)应该观察到胎心胎动,如果没有观察到,应复查以了解胚胎是否存活。
(3)胚胎的数目:(4)子宫、附件区和陶氏腔:子解子宫有无肌瘤和附件区肿物,及其位置、大小;陶氏腔有无积液,如果有积液,应同时检查有无腹腔积液。
有时,早孕时区分正常和异常妊娠是非常困难的,常需要结合血HCG的结果综合考虑。
2、中、晚孕:(1)胚胎的数目、胚胎是否存活、胎位和胎先露(2)测量BPD、FL、HC、AC(3)筛查胎儿畸形:侧脑室、后颅凹(包括小脑半球和小脑延髓池)、唇、四腔心(包括与胸腔的相对位置)、脊柱、胃泡、肾脏、膀胱、脐带腹壁入口处、前腹壁完整性。
(4)羊水量:测量方法:孕妇平卧,探头尽量垂直于水平面,垂直测量羊水的深度。
测量时探头不能加压,并避开脐带和胎儿肢体。
最大深度:4—8cm羊水指数AFI:8—18cm(5)胎盘的位置、形态、与宫颈内口的关系;脐带孕妇膀胱过度充盈或子宫下段收缩可能造成胎盘前置的假象。
(6)子宫、附件区结构了解有无子宫肌瘤和附件区肿物,及其位置、大小;中晚孕时孕妇的卵巢往往不易显示。
胎儿头位时经腹可能看不清宫颈,经会阴检查可能判断胎盘与宫颈内口的关系。
第二节异常妊娠一、适应征:1、妊娠期间阴道出血2、疑有滋养细胞肿瘤3、宫高、腹围与停经时间不符4、评价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5、既往有胎儿先天畸形妊娠史或家族性遗传疾病史6、血清筛查指标异常(AFP升高、风疹等病毒抗体滴度升高等)7、发现胎儿解剖结构异常后随访8、疑有胎盘早剥9、疑有死胎10、疑有羊水过多或过少11、多胎妊娠二、检查内容:标准检查与针对性检查:在正常妊娠时,产科超声的目的是判断胎儿的数目、孕龄、胎儿生长情况、胎盘的位置、羊水量、筛查胎儿主要的显著的解剖结构异常,称为标准检查。
中国医师协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最终稿)20120601通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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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一)机构的设置 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
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 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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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二)中、晚孕期超声检查 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1)适应证
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 确定胎方位、怀疑异位妊娠、胎动消失、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 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2)检查内容
ⅲ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切面观察脊柱,必要时可加作脊柱冠状切面及横 切面。
ⅳ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脐带腹壁入口。 ⅴ胎儿四肢:显示一侧股骨并测量股骨长。 ⑥胎儿附属物 ⅰ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 ⅱ羊水量: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⑦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肌瘤病史,在许可情况下, 评估肌瘤位置及大小。 (3)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 丘脑水平横切面、小脑水平横切面、四腔心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 切面)、脐带腹壁入口腹部横切面、膀胱水平横切面、双肾横切面、脊柱矢状切 面、股骨长轴切面、孕妇宫颈管矢状切面、测量胎心率图(多普勒或 M 型)。 (4)注意事项 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最少应检查以上胎儿解剖结构。但有时因胎位、 羊水过少、母体因素等影响,超声检查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超声报告需 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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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
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 级)及 11-13+6 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 普勒超声诊断仪。在穿透力允许条件下,尽可能使用频率高的探头。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该指南的基本原则是在产前实施超声检查,以评估胎儿的发育和健康状况。
指南明确了超声检查的目的、适应症、检查时间、检查方法和结论的解读。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目的。
产前超声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评估胎儿的器官发育、结构完整性、生长发育和异常情况,以及婴儿囊、胎盘和羊水的情况。
通过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胎儿的畸形、异常和发育问题,为产妇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其次,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适应症。
适应症包括但不限于高龄产妇、家族遗传病史、染色体异常或代谢异常的高风险群体、先前怀孕后出现胎儿畸形等。
对于低风险孕妇,建议在孕期第二、第三个三个月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再次,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时间。
指南推荐在妊娠第11-14周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包括超声检查和血清学检查。
此外,还推荐在妊娠第20-24周进行胎儿畸形筛查,检查胎儿内脏器官的发育和结构是否正常。
然后,该指南明确了产前超声检查的检查方法。
在指南中,推荐使用B超技术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B超技术具有非侵入性、不放射性的特点,可以清晰地显示胎儿的器官结构和发育状况。
该指南还提到了一些常用的超声检查技术,如超声心动图、三维和四维超声等。
综上所述,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对产前超声检查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和指导,对于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师在实施产前超声检查时,应准确掌握该指南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查,并合理解读检查结果,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浙江省超声医学规范指南(2014年)

腿纵切面:大腿、小腿、足(不含趾)
纵切面显示胎盘下缘和宫颈的关系 宫 (本院首次超声检查应留) 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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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科超声人员和设备要求 (一)产科超声人员要求 产科超声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至少从事超声诊断工作 2 年以
上。同时,需经有关部门理论和实践方面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相关部门应 对不同层次产科超声医生技能的进行认证。
(2)考虑有羊水过多或过少时,应用羊水指数反映羊水情况,并在一个胎动 周期内完成羊水指数的测量。
(3)除早孕生长测量超声外,孕母子宫和附件异常情况不包含在胎儿检查中, 如需检查,应另增加检查脏器。
(二)胎儿产前筛查超声
1、早孕超声筛查
检查内容:完整的早孕超声筛查应包含 2 方面内容:胎儿情况及母体宫颈管 和双附件情况。如为多胎妊娠,还须观察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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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报告的书写首先要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科学地书写。对于本次检查中规 定应检查的内容要逐一书写。如因客观条件无法显示,也应在报告中如实注明, 并应写明什么原因显示欠清。
(三)图片留存 (1)早孕超声筛查时至少应保留图片有:
头臀 高, 脊柱
头颅 及颅 内结 构
胃泡、 膀胱
四 腔 心, 股 骨 长 度
(1)基本测量:头臀高,双顶径,股骨长度,胎心率,颈后透明层厚度,羊 水。
(2)观察内容:胎位,胎动,大脑镰,脉络丛,侧脑室,四腔心(不包括流 出道,大血管),脊柱,腹壁脐带插入处,胃泡,膀胱,四肢(不包括指趾), 颈后透明层,鼻骨,胎盘位置,羊水等胎儿附属物,多胎妊娠的绒毛膜性。
(3)孕母情况:宫颈管长度,宫颈内口,胎盘下缘与内口关系,双附件情况。 报告内容:头臀高,超声孕龄,胎羊水量,宫颈管长度,母体双附件情况。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2012年6月1日北京)产前超声检查是应用超声的物理特性,对胎儿及其附属物进行影像学检查,是了解胚胎、胎儿主要解剖结构的大体形态最常用、无创、可重复的方法。
超声检查的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
然而,由于超声技术的局限性,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畸形,也不能对胎儿以后的发育做出预测,所以超声诊断不能等同于临床诊断。
该指南对从事产前超声检查医师的资质、仪器设备提出要求,并对各阶段产前超声检查的时机、适应证、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的设置1、产前超声筛查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筛查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开展。
2、产前超声诊断机构的设置产前超声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具有产前诊断技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人员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医师条件:(1)从事Ⅱ级或以下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从事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助理执业医师可以从事Ⅰ级产前超声检查。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超声图像,对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有一定的了解和识别能力。
2、产前超声诊断医师的条件: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产前超声诊断医师要求一致。
(1)从事产前超声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②在本岗位从事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5年以上,接受过产前超声诊断的系统培训。
(2)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器官的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三)设备要求1、产前超声筛查设备要求(1)开展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及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的超声室应配备实时二维超声诊断仪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开展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及11-13+6周颈项透明层(NT)超声检查的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产前超声检查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开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效劳。
国家对遥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那么,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效劳。
婚前保健效劳包括以下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以下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篇一: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和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
一、基本要求(一)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超产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设备要求上.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管理1.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三、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 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技术程序1.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 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
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
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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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
适应证适合所有孕妇,主要适合于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估测孕周、评估胎儿大小、确定胎方位、怀疑
异位妊娠、胎动消失、怀疑羊水量异常、胎头倒转术前、胎膜早破、胎盘位置及胎盘成熟度评估。
检查内容(1)胎儿数目。
(2)胎方位。
(3)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4)胎儿生物学测量:双顶径、头围、股骨长度、腹围。
(5)胎儿附属物:①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②羊水量: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丘脑水平横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切面)、股骨长轴切面、测量胎心率
图(多普勒或M 型)。
注意事项(1)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主要进行胎儿主要生长参数的检查,不进行胎儿解剖结构的检查,不进行胎儿畸形的筛查。
(2)若检查医师发现胎儿异常,超声报告需做出具体说明,并转诊或建议
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
(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
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基妇发[2002]307 号)规定,初步筛查六大类畸形: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
适应证适合所有孕妇,除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适应证以外,还适用于有以下适应证:孕妇阴道出血、孕妇下腹痛等。
检查内容(1)胎儿数目。
(2)胎方位。
(3)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4)胎儿生物学测量:双顶径、头围、股骨长度、腹围。
(5)胎儿解剖结构检查:①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环,观察颅内重要结构,
包括大脑半球、脑中线、侧脑室、颅后窝池;②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四腔心切面,怀疑胎儿心脏畸形
者应建议进行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或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Ⅳ级);③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
切面观察脊柱,必要时可加做脊柱冠状切面及横切面扫查;④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脐带腹壁入口;⑤胎儿四肢:显示一侧股骨并测量股骨长度。
(6)胎儿附属物:①胎盘: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②羊水量:测量羊水最大深度。
(7)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肌瘤病史,在许可情况下,评估子宫肌瘤位置及大小。
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丘脑水平横切面、小脑水平横切面、四腔心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切面)、脐带腹壁入口腹部横切面、膀胱水平横切面、双肾横切面、脊柱矢状切面、股骨长轴切面、孕妇宫
颈管矢状切面、测量胎心率图(多普勒或M 型)。
注意事项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最少应检查以上胎儿解剖结构。
但有时因胎位、羊水过少、母体因
素等影响,超声检查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超声报告需作出说明。
(三)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
适应证适合所有孕妇,尤其适合有以下适应证的孕妇: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或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
检查内容(1)胎儿数目。
(2)胎方位。
(3)观察并测量胎心率。
(4)胎儿生物学测量:①双顶径;
②头围;③小脑横径;④股骨长度;⑤腹围。
(5)胎儿解剖结构检查:①胎儿头颅:观察颅骨强回声环,观察颅内重要结构,包括大脑半球、脑中线、侧脑室、丘脑、小脑半球、小脑蚓部、颅后窝池;②
胎儿颜面部:观察上唇皮肤的连续性;③胎儿颈部:观察胎儿颈部有无包块、皮肤水肿;④胎儿胸部:观察胎儿双肺、心脏位置;⑤胎儿心脏:显示并观察胎儿心脏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切面、右心室
流出道切面。
怀疑胎儿心脏大血管畸形者,建议进行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⑥
胎儿腹部:观察腹壁、肝、胃、双肾、膀胱、脐带腹壁入口;⑦胎儿脊柱:通过脊柱矢状切面观察脊柱,必要时可加做脊柱冠状切面及横切面扫查;⑧胎儿四肢:观察双侧肱骨,双侧尺骨、桡骨,双侧股骨,
双侧胫骨、腓骨。
(6)胎儿附属物检查:①胎盘及脐带:观察胎盘位置、测量厚度、评估胎盘成熟度、
脐带血管数目;②羊水量:用羊水最大深度或羊水指数评估羊水量。
(7)孕妇子宫:主要观察宫颈内口;如孕妇提供子宫肌瘤病史,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评估子宫肌瘤位置及大小。
建议存留以下超声图像丘脑水平横切面、侧脑室水平横切面、小脑水平横切面、鼻唇冠状切面、双眼球
水平横切面、四腔心切面、左心室流出道切面、右心室流出道切面、上腹部横切面(腹围测量切面)、脐
带腹壁入口腹部横切面、脐动脉水平膀胱横切面、双肾横切面、脊柱矢状切面、肱骨长轴切面(左、右)、尺桡骨长轴切面(左、右)、股骨长轴切面(左、右)、胫腓骨长轴切面(左、右)、孕妇宫颈管矢状切面、测量胎心率图(多普勒或M 型)。
注意事项(1)虽然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对胎儿解剖结构进行系统筛查,胎儿主要解剖结构通过上
述各切面得以观察与显示,但期望所有胎儿畸形都能通过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检出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目前国内外文献报道部分胎儿畸形产前超声检出率如下,供参考。
无脑儿产前超声检出率为87%以上;
严重脑膨出产前超声检出率为77% 以上;开放性脊柱裂检出率为61% ~ 95%;严重胸腹壁缺损伴内脏
外翻产前超声检出率为60% ~ 86%;胎儿唇腭裂产前超声总检出率为26.6% ~ 92.5%;单纯腭裂产前
超声检出率为0 ~ 1.4%;膈疝产前超声检出率为60.0%左右;房间隔缺损产前超声检出率为0 ~ 5.0%;室间隔缺损产前超声检出率为0 ~66.0%;左心发育不良综合征的产前超声检出率为28.0% ~ 95.0%;
法洛四联症产前超声检出率为14.0% ~ 65.0%;右心室双出口产前超声检出率约为70.0%;单一动脉干产前超声检出率约为67.0%;消化道畸形产前超声诊断率为9.2% ~ 57.1%;胎儿肢体畸形产前超声检出
率为22.9% ~ 87.2%。
(2)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受一些潜在因素影响,如孕妇腹壁脂肪厚可导致声衰减,图像质量差;胎儿某些体位可影响一些部位观察(如正枕前位难以显示胎儿颜面部、心脏观察困难,胎儿面贴近宫壁难以显示颜面部等);羊水过多时胎儿活动频繁,难以获取标准切面;羊水过少时
缺乏良好的羊水衬托,胎儿结构显示难度加大等。
因此,当一次超声检查难以完成所有要求检查的内容,
应告知孕妇并在检查报告上提示,建议复查或转诊。
(3)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建议在20 ~ 24 孕
周进行。
(四)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Ⅳ级)
针对胎儿、孕妇特殊问题进行特定目的的检查,如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胎儿神经系统检查、胎儿肢体检查、胎儿颜面部检查等。
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发现或疑诊胎儿异常、有胎儿异常的高危因素、母体血生化检验异常等均可进行针对性产前超声检查(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