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里规定的偿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的地,开具的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
(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我方的失误:(1)拖延交货期。
(2)将5月6日装运出口的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是违法行为。
(3)最严重的错误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的货物装在5月6日的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的提单是倒签的。
再者,将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的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的行为成立,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的货物,虽然5月装运是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的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
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ucp600条款内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此惯例旨在明确信用证有关术语的定义及其解释,以及规定了信用证有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具体来说,UCP600定义了一些特定的词汇,例如: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提示意指与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此外,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内容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一致常例( ICC UCP600中英文比较版)第一条UCP 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讲解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第五条票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第七条开证行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责任第九条信用证及其更正的通知第十条更正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开初通知的信用证和更正第十二条指定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第十四条票据审察标准第十五条符合交单第十六条不符票据、放弃及通知第十七条正本票据及副本第十八条商业发票第十九条涵盖最少两种不同样样运输方式的运输票据第二十条提单第二十一条不能够转让的海运单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第二十三条空运票据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票据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 、“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开支第二十七条干净运输票据第二十八条保险票据及保险范围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发散运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达和翻译的免责第三十六条不能够抗力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第一条一致常例的适用范围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 “ UCP” )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 “ credit ” )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redit)of c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跟单信用证一致常例, 2007 年校正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初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注明按本常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常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外贸单证练习题

外贸单证练习题(客观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进口人B、开证行C、议付行D、通知行2.信用证要求提供厂商发票的目的是:(C)A.查验货物是否已经加工生产B.核对货物数量是否与商业发票相符C.检查是否有反倾销行为D.确认货物数量是否符合要求3.信用证中规定“PACKING LIST IN FIVE COPIES”,则受益人提交的装箱单的份数为( A )。
A. 1份正本4份副本B. 5份副本C. 不需要提交正本D. 5份正本至5份副本4.预约保险是指根据预约保险合同,投保人以( D )替代投保单,保险公司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A. 大副收据B.买卖合同C. 海运提单D. 国外寄来的装运通知5.信用证中规定“ALL DOCUMENTS SHOULD INDICATE THE SHIPPING MARK”,出口公司在保单的“MARKS& NOS.”一栏应填写( A )。
A.实际唛头B.AS PER INVOICE NO. ***C.AS PER B/L NO. ***D.既可以按实际唛头填写,也可按“AS PER INVOICE NO. ***”填写6.根据UCP600,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的提单是(D )。
A.转运提单B.第三方托运人提单C.多式联运提单D.注明货装舱面提单7.海运提单的抬头是指提单的(B )A、ShipperB、ConsigneeC、Notify PartyD、Voyage No.8.当信用证规定“DRAWN ON US”,那么汇票应该(C )。
A、在付款人栏目处填写“US”B、在受款人栏目处填写“US”C、在付款人栏目处填写“开证行名称”D、在付款人栏目处填写“开证申请人名称”9.信用证的汇票条款注明“drawn on us”,则汇票的付款人是(B )。
A、开证申请人B、开证行C、议付行D、受益人10.L/C上如未明确付款人,则制作汇票时,受票人应为(B)。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解释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第七条开证行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责任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十条修改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第十二条指定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第十五条相符交单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第十八条商业发票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二十条提单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第一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 redit)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ucp600中英文对照及解读

对UCP600的分析UCP600已于2006年11月正式颁布。
要通读该文件并与UCP 500进行比较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条款的增减及审单标准的变化UCP600从原先49条调整为39条,减多增少。
1.合并条款: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围”。
2.分拆条款: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
3.其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原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30 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
4.增加的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
5.为强调其意义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第6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10条“信用证的类型”、第12条“不完整地或不清楚的指示”、第21条“未规定单据出具人或单据的内容”、第22条“单据的出具日期与信用证日期”、第42条“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43条“到期日的限制”、第44条“到期日的顺延”、第46条“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第47条“装运期间的日期术语”等。
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部分表述作了调整。
要注意的是,新条款虽为39条,但业界要比照阅读的条款实际却大大增加了,那就是ISBP约200条。
UCP600第14条d款明确规定对照解读单据中的数据内容(data)时除了具体信用证、单据本身外还有ISBP。
与UCP600匹配的新的ISBP条款正在修订之中。
UCP调整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与申请人、受益人及各指定银行间的单据交易和债权债务清偿关系,而ISBP规范的是银行根据什么标准来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其内容不能穷尽却很详尽。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文版》(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请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交单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3条释义就本惯例而言: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最新条例(中英文版)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 就本惯例而言�
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thorization or request.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 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关于国际结算的有关规则与惯例文档简介
关于国际结算的有关规则与惯例文档简介1.UCP600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ICC”)所制定的《信用证统一惯例和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最新版是2007年7月1日生效的UCP600,2006年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
UCP600由银行界为主编订,主要的目的在保护银行在L/C交易下的责任。
银行认为在L/C交易下,它只是提供服务,强调设定一个L/C交易“独立原则”的观念。
也就是说,L/C条款所要求的文件是完全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
银行不管买卖契约是否履行,只要所提示的文件完全遵守L/C的要求,并且在L/C要求的期限内提示,银行即会付款。
2.eUCP1.1《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简称eUCP),最新版是eUCP1.1。
UCP600很多条款不对电子交单产生影响,要与eUCP一起使用。
在电子交单或电子和纸制单据混合方式提交单据时,要同时使用eUCP和UCP600两个规则。
3.ISBP681《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简称ISBP)最新版是ISBP681。
ISBP是一个供单据审核员在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时使用的审查项目(细节)清单,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必不可少的补充。
4.ISP98《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简称ISP98),1999年1月1日,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ucp600中英文对照及解读
对UCP600的分析UCP600已于2006年11月正式颁布。
要通读该文件并与UCP500进行比较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条款的增减及审单标准的变化UCP600从原先49条调整为39条,减多增少。
1.合并条款: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围”。
2.分拆条款: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
3.其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原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30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
4.增加的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
5.为强调其意义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第6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10条“信用证的类型”、第12条“不完整地或不清楚的指示”、第21条“未规定单据出具人或单据的内容”、第22条“单据的出具日期与信用证日期”、第42条“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43条“到期日的限制”、第44条“到期日的顺延”、第46条“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第47条“装运期间的日期术语”等。
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部分表述作了调整。
要注意的是,新条款虽为39条,但业界要比照阅读的条款实际却大大增加了,那就是ISBP约20 0条。
UCP600第14条d款明确规定对照解读单据中的数据内容(data)时除了具体信用证、单据本身外还有ISBP。
与UCP600匹配的新的ISBP条款正在修订之中。
UCP调整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与申请人、受益人及各指定银行间的单据交易和债权债务清偿关系,而ISBP规范的是银行根据什么标准来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其内容不能穷尽却很详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Ucp600里规定的偿付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发布时间:2012-9-11 16:28:37 阅读次数:119次我要评论分享到:Ucp600里规定的偿付UCP600第七条c款、第八条c款和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偿付”(reimbursement)第七条c款(开证行的承诺):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提示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无论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都于到期日进行。
开证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2.第八条c款(保兑行的承诺):由另一家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被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
3.第十三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a.如果信用证规定被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正在生效的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
b. 如果信用证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从这些条款内容可知,“偿付”是银行之间进行款项索要时使用的一个概念,该概念专指银行之间的付款行为,不能使用在其他场合。
有偿付行为就要有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被开证行指定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也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偿付行与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可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各项单据,出具汇票或仅凭单据向议付行请求议付。
议付行对受益人议付后,即可向开证行或付款行要求偿付已经议付的票款。
如果议付银行与开证行或付款行之间没有设立存款的往来账户,则开证银行支付议付银行议付的票款时,势必要通过另一家银行作为偿付银行来进行清算。
一般来说,偿付银行可能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也可能是开证行的分行或支行。
背景下的: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论信用证规则中的“五付”沈革新杨焱付款是信用证操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关于付款国内出版物就有承付、兑付、议付、偿付、代付五个概念。
概念不清,不仅使人迷惑,更会在实务中引发错误,造成损失。
一、承付、兑付承付、兑付实为同一含义,它们对应的都是UCP600中第二条“定义”(Article 2 Definitions)中的“Honour”,只是由于翻译的不同,各学者采取了不同的叫法,甚至在同一本书中前后叫法也有所不同。
例如,陈国武主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第5页,用“承付”一词,第7页用“付款”;李金泽主编《UCP600适用与信用证法律风险防控》第18页,“引入Honour(兑付)的概念”用的是“兑付”,第28页“与银行付款有关的定义”用的是“承付”,第30页“各种与付款有关的概念辨析”用的是“承付”。
“Honour”为UCP600在定义(Definitions)中新增的一个概念。
为避免分歧,在此我们将UCP600原文列出: Honour means:a. to pay at sight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b. to incur a 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c. to accept a bill of exchange (“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 and pay at maturity if the credit is available by acceptance.那么,根据UCP600,承付(兑付)意为: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
c. 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在这一定义中,UCP600将三种付款行为统一到了一个概念下,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下银行的责任进行了统一的界定,即“承付(兑付)责任”。
结合UCP的其他条文可知,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均称为承付(兑付),而其他银行,包括保兑行、指定银行的行为可能是承付(兑付)或议付,要根据信用证规定的兑用方式具体确定。
但是,在香港地区,部分银行开立的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信用证中,大多把honour译为“付款”。
因而,有的学者并未将honour译为“兑付”或“承付”,而是“付款”。
其理由就是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honour”所作的三点解释。
如将“honour”翻译为“兑付”,似乎很容易理解为是将“承兑”和“付款”合为一个词。
而实际上,在上述三大类信用证(即期、延期(迟期)和承兑信用证)中,需要办理承兑手续的,只有一种,即承兑信用证。
此外,无论何种信用证,最后都有“付款”这个环节,所以将“honour”广译为“付款”更妥当。
笔者同意此种观点。
当然,将“honour”译为付款,与将“payment”译为“付款”是有区别的。
前者的含义更加广泛,它不仅体现最后的“付款”环节,还包括“付款”前的环节,诸如“提示”、“付款承诺”及“承兑”等。
正如UCP600第一条所指出的那样,有的内容更适合在本惯例解释。
二、议付“议付”,即UCP中的“Negotiation”,在信用证业务中一直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词。
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the ICC’s Commission of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在UCP500及后续解释中给出的“支付对价”、“承担付款责任”等说明模糊的用词令各种充满歧义的解释充斥在大量的纠纷中;UCP600的新说明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困惑。
(一)议付的含义UCP600修改了UCP500关于“议付”的定义。
根据UCP600第二条关于议付(Negotiation)的表述,议付包括以下内容:1.“议付”是开证行授权的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采取的一项有效行为。
“议付是经开证行授权的,可以是保兑行,也可以是其他被指定银行。
议付有自由议付和限定议付之分。
在自由议付的情况下,被授权的指定银行可以是任何一家银行。
2.“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而购买的对象有两种,一种是汇票,一种是单据。
议付项下银行的行为也有两种,一种是预付(advancing funds),一种是同意预付(agreeing to advance funds)(即做出预付承诺)。
由指定银行在审单无误后,按票面金额扣减议付日到开证行偿付日这段时间的议付行的垫款利息及议付费、单证邮寄费等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
对受益人而言,在信用证项下办理议付,意味着付款到期日前,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能通过贴现得到货款。
(二)UCP600对“议付”的修改根据UCP500第十条,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
该条b款第II项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单据付出对价(Giving the value)”,并强调“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议付定义的规定更加详细,并且承认了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存在(即同意预付,agree to advance)。
此外,UCP600关于议付的一个重大改变就是,第二条定义将信用证分成: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形式,删去了议付信用证。
学者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很正确的。
因为任何一种跟单信用证,根据开证人的意愿,在开出的信用证中,既可以允许议付,也可以不允许议付。
如果开出的信用证允许议付(无论自由或限制议付),那么无论这份信用证是即期信用证、延期还是承兑付款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能满足证内规定的条件,提交证内所要求的单据,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手续。
换句话说,议付信用证所要求的特性,完全可以由其他三种信用证来完成。
因此,如果把议付列为一种信用证的形式,是不恰当的。
三、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的区别“honour”译为“付款”更加恰当,因此,下文出现“honour”我们用“付款”(广义)指代,不用“承付”或“兑付”。
付款即承付(兑付),前已述及,笔者赞同将其译为“付款”。
UCP600引入付款(Honour)概念,并对议付(Negotiation)做了一定的修改。
人们对它们的区别较少注意,甚至将其混为一谈。
事实上,付款(Honour)与议付(Negotiation)是信用证在银行实务中两个不同的侧面。
付款是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其他银行受付款义务人委托代付款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而议付侧重的是当受益人在提示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买入受益人的汇票或单据,其性质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一种融资。
这两中行为在对汇票的要求、受益人取得款项的途径等很多方面是不同的。
比较这两者的不同,可以澄清认识,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者有以下不同:1.付款可以不要求开立汇票,而议付则要求开立汇票。
付款的三种方式中(即期、延期和承兑)只有承兑要求必须开立汇票,其他两种方式是没有此种要求的。
而对于议付,受益人通过议付行购买汇票和单据得到兑现,汇票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因此必须开立汇票。
而且该汇票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汇票的受款人应做成指示式抬头(Pay to the order of XXX)。
2.在付款情况下,受益人从付款行取得的货款是不受追索的;而在议付情况下,受益人从议付行取得的货款是有可能受追索的。
这是付款和议付最大的不同。
3.在付款情况下,受益人可从付款行取得足额的发票或汇票金额。
而在议付情况下,受益人从议付行取得的款项是打过折扣的。
议付行在议付时,通常要扣除垫款期间(即寄单索偿与得到付款期间)的利息、手续费等项费用及外汇利差,因此,受益人从议付行不能取得足额的发票或汇票金额。
4.在付款中,付款行承担审单风险,但不承担信贷风险;而议付情况下议付行不承担审单风险,但承担信贷风险。
付款行有责任谨慎地审核单据,查找不符之处。
一旦付款行凭不符单据付款,开证行是不负偿付义务的,而付款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又是不能追索的,因此,付款行有审单风险。
在接到开证行付款委托时,付款行可以用开证行提供款项完成付款,也可以拒绝接受委托,付款行是没有信贷风险的。
而在议付情况下,议付行在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时,可以向受益人追偿,在此意义上,议付行不承担审单风险。
由于议付行是以自有资金垫付的,若开证行拒付,它可能向受益人追不回货款而承担信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