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年检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银行间本币市场交
易员年检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14]315号
【发布部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年检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4〕315号)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成员:
为落实《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中汇交发[2014]196号)的要求,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定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对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实行年检。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本次年检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获得本币交易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年检的主要内容为交易员遵守银行间本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基本情况。
具体方式包括在线基础信息填报与年检考试。
本次年检的考试范围主要为近两年银行间本币市场发布或更新的规章与业务规则等,具体见附件,供交易员参考学习。
三、年检流程
交易员参加本次年检需按如下流程操作:
1.注册登录。
访问中国货币网(网址:),进入“本币培训和年检”入口,完成年检注册与。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行为,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为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提供报价、交易、行情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准文件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具体手续。
第四条经批准交易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受托机构应及时向同业中心提交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
第五条同业中心收到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后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布以下信息:(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文件;(二)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公告。
第六条同业中心在收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传送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办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并通过中国货币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
第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的报价交易方式。
第九条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
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第十一条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达成后,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及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是确认交易成立的合同文件。
资产支持证券成交通知单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姓名、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方向、证券代码、每百元本金额、净价、应计利息、全价、成交金额、结算金额、应计利息总额、结算日、结算方式、交易双方人民币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证券托管账号、手续费等。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前的第3个工作日为截止交易流通日。
考试制度明细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5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6
《融资租赁登记规则》
7
《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8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9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
10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
11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期间宣传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4〕251号)
63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济银发〔2008〕162号)
64
《山东省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差补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银发〔2009〕159号)
65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进一步推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济银发〔2011〕1号)
金
融
稳
定
1
《中国人民银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4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
3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的通知》(银发〔2004〕59号)
3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
3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4〕252号)
14
《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15
《金融机构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办法》
16
《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
17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2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进行的同业拆借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其他市场成员进行的拆借;以及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进行的拆借。
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存单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217号,xx年7月7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同业存单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存单业务包括本行发行同业存单、投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同业存单以及同业存单的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确定本行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集体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确定同业存单投资额度和风险限额。
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一)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二)申请同业存单投资相关的同业信用额度;(三)牵头发行同业存单;(四)投资同业存单和办理同业存单质押回购业务;(五)同业存单业务交易凭证的保管。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主要负责:(一)牵头制定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风险限额,并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二)对同业存单业务的合规情况进行审查;(三)对同业存单业务的相关合同文本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负责:(一)同业存单业务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二)到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
第九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主要负责制定本行同业存单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政策。
第十条总行稽核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同业存单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制定并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同业存单发行时需确保本行已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并配备熟悉同业存单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MDS CSTP服务指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MDS/CSTP服务指南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规范CMDS/CSTP服务,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用户对本指南的违反视为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数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违反。
除非本指南另有定义或解释,《协议》中定义或解释的词语或表述在本指南中使用时具有相同含义,或作相同解释。
第二节定义第三条“用户环境”指用户为获取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所安装和搭建的软件和/或硬件平台。
第四条“测试环境”指交易中心为向用户提供数据接口测试而搭建的系统平台,包括:交易中心购买和/或开发的软件、交易中心购买和/或租用的网络设备及硬件设备等。
第五条“生产环境”指交易中心为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搭建的系统平台,包括:交易中心购买和/或开发的软件、交易中心购买和/或租用的网络设备及硬件设备等。
第六条“数据发布系统”指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获取数据源,经过交易中心数据定义规则的过滤,按照既定的数据格式定制相应市场的信息产品,并通过数据发布通道向获得交- 1 -易中心授权的用户提供信息[接收]和/或[查询]和/或[下载]等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第七条“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市场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第八条“数据接口”指交易中心向获得交易中心授权的用户开放的通过其自行开发程序连接到数据发布系统或交易系统接收和使用信息的一种接入方式。
第三节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机构须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一)已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联网,申请时须以法人或授权分行名义申请,非法人投资产品须通过投资管理人申请;(二)积极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在申请日期前一年中三分之二以上交易日发生交易;(三)具备完善的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数据;(四)遵守银行间市场各项管理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反银行间市场交易规范的行为。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同业拆借市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同业拆借业务行为,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业务是指公司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人民币拆入、拆出业务。
第三条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纳入同业授信管理,由资金运营管理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运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资金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融资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拟定融资计划、制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公司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定期识别、计量、监测,并接受合规部、稽核审计部的审核与监督。
(二)同业拆借业务的日常操作,控制业务风险。
(三)融资业务的台帐处理。
第五条同业拆借业务岗位及其职责资金运营管理部配备与业务量相当的前中后台操作人员,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中资金前台的岗位为交易岗、复核岗,资金中台为风险管理岗,资金后台为资金清算岗,相应职责为:资金前台:1.择优达成交易;2.开拓市场;3.维护与交易对手的关系;4.收集利率等市场行情变化信息并报告;5.控制成本;6.执行后台提出的资金需求。
资金中台:1.风险控制;2.流动性管理;3.确认交易对方信用额度;4.确认对手所在地区信用状况;5.交易员拆借额度管理;6.数据分析及报告;7.交易的正确性审核。
资金后台:1.成交记录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核;2.资金清算;3.记录台帐;4.业务资料保管。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融资业务的资金划拨及会计处理。
第七条合规部负责同业拆借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第八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九条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条同业拆借交易应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完成。
应对拆借期限、成交日期、起息日、还款日、交易利率、拆入拆出方向、账户、清算金额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交易服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交易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22.01.14•【文号】中汇交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交易服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2〕1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便利债券借贷业务开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将于2022年1月18日通过全国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平台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交易服务。
为规范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交易行为,交易中心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业务指引》(见附件),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业务指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月14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业务指引第一条为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确保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业务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参与机构的合法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中汇交发〔2010〕第2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业务(以下简称X-Lending匿名点击)是指参与机构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交债券借贷融入、融出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根据双方限额维护条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未匹配成交的限价报价可供参与机构点击成交。
成交后,融入方根据交易合约的质押券属性,以及交易中心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券标准折算率规则》(中汇交发〔2015〕476号)(以下简称《标准折算率规则》)规定的折算率提交质押券后,交易系统生成债券借贷成交单。
票据交易所为什么建在上海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交易所为什么建在上海一、建立票据交易所已成为市场共识(一)建立全国性的票据交易所势在必行由于票据市场长期以来一直受票据形态、区域发展和信息共享的影响,各种交易需求处于割裂状态,风险防控、资金走向和行业监管都受到诸多影响,无法形成全国性的统一交易市场。
2009年央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的出现和推广极大的提升了建立统一交易平台的可能性。
近期多个票据大案的出现、票据中介江湖的不透明、不规范和高杠杆错配更是不断的警醒业界人士,导致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更加渴望通过建立票据交易所来解决上述问题,各路媒体也纷纷就票据交易所的建设争相发表观点。
笔者曾在去年12月31日在中国经济网发表的文章中曾提出以电票优先路径的方式先建设统一的电子票据与交易平台,相关部门的高层领导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也提出了应加快电子票据交易系统建设的观点,加上近期疯传网传的300万面额以上的票据必须采用电子票据形式的规定,更是给了从业者更多联想和衔接的空间,在某些程度上佐证了从电子票据入手建设票据交易所的可能性,引来更多参与者和媒体的积极关注和响应,可见建设票据交易所已成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二)建设票据交易所的重要作用票据交易所的核心职能是开发、运作和维护互联网票据平台,并借助该平台以独立的第三方形式实现对票据市场参与标准、交易规则、风险流程、信息咨询、资金清算等的管理、规范和引导,并为后续的票据价格指数分析、信用评级、风险处置、衍生品创新、人才培养等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其建立必将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总体归纳为五个“有利于”。
1、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票据的作用。
一是更多的借助票据承兑环节为企业支付结算提供便利,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贸易的往来。
二是企业间的背书转让和票据贴现为代表的交易方式能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和低成本资金,并且具有银行信用、操作流程简便、获取资金周期短等优势。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货币市场工具自律管理,规范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确保短期融资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1.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短期融资券应通过交易中心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
第二章发行参与机构- 1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权限开通表(见附1);(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半年向市场公布发行人的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当前可用额度=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已发行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总额。
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2.3 发行人以及该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应已与交易中心联网,并均配备熟悉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应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2.5 发行参与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发行认购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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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中汇交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85号)各交易成员: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2.2.1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交易用户2.3.1交易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的系统操作帐号。
2.3.2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操作交易用户,代表其进行拆借交易。
2.3.3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4交易方式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2.5交易合同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就其他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成交通知单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2.6交易要素交易要素包括: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方向、拆借期限、清算速度。
拆借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交易系统方可予以确认成交。
2.7交易基本参数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万元。
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
(注:根据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部分条款调整和适用的通知,第2.7条交易基本参数调整为“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0万元。
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
”)2.8利率计算和利息支付2.8.1拆借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应计利息精确到“分”,利随本清。
2.8.2计息天数按照实际占款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到期日是节假日的,到期还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8.3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拆借金额×拆借利率×日计数基准。
2.8.4同业中心如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向市场发布公告。
2.9交易限额2.9.1交易成员的资金拆借限额分为拆入限额和拆出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核定。
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核定的资金拆借限额在交易系统中设定交易成员的交易限额。
2.9.2交易系统根据交易限额和未归还拆借金额计算可交易余额。
本方可拆入/拆出余额=本方拆入/拆出限额﹣本方未归还拆入/拆出金额。
交易系统于每笔交易的到期还款日向交易成员返还可交易余额。
2.9.3交易成员拆借资金超过其可交易余额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2.10交易期限2.10.1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交易系统根据《管理办法》设定交易成员的最长拆入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交易成员的最长拆入期限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2.10.2拆借期限超过拆入方的最长拆入期限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2.11交易时间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30;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将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联网与终止联网3.1金融机构申请与同业中心联网进行拆借交易的,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2)同意受本规则约束并遵守同业中心其他相关规则、制度;(3)具备同业中心要求的技术条件和人员准备。
3.2金融机构申请与同业中心联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该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2)联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授权签字人签字);(3)《机构基本情况表》;(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员登记表》;(5)《安全数字证书申请表》;(6)同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交易成员依照第3.2(3)、(4)、(5)条提交的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同业中心指定的其他方式向同业中心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3.4终止联网3.4.1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同业中心终止与交易成员联网:(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该交易成员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2)同业中心根据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终止提供联网服务的;(3)交易成员向同业中心提交终止联网申请的。
3.4.2交易成员申请终止联网的,应向同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终止联网申请书;(2)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拆借交易合同的承诺书;(3)同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4.3交易成员终止联网的,不影响其履行已经达成的拆借合同。
3.5同业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或终止联网工作,并向市场进行公告。
3.6金融机构对其向同业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及交易后处理4.1报价4.1.1拆借交易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定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四种报价方式。
其中,公开报价、定向报价和双向报价属于意向报价,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对话报价属于要约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
4.1.2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所有其他交易成员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
交易成员可以根据公开报价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
4.1.3定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其选定范围内的交易成员发送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收到报价的交易成员可以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
4.1.4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所有其他交易成员发出的,就标准产品同时表明其拆入和拆出意向的报价。
标准产品是指由同业中心设计的,具有固定拆借期限和清算速度的标准化报价品种。
4.1.5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交易成员的特定交易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
4.1.6交易成员可修改或撤销已发出的报价。
4.2格式化询价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
交易成员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
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格式化询价结束。
4.3成交4.3.1交易成员通过格式化询价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
4.3.2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应符合本规则第2.9、2.10条的规定,且拆借金额不应超过交易成员所设定的交易额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4.3.3成交通知单4.3.3.1成交通知单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生成,载有以下内容:(1)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双方交易员姓名;(2)成交编号、成交日期、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期限、成交序列号;(3)起息日、还款日、实际占款天数、应计利息、到期还款金额、双方清算账户信息;(4)补充条款;(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4.3.3.2交易双方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但除提前还款外,补充条款不得就交易要素做出约定。
交易系统将根据提前还款日期向交易双方返还可交易余额。
(注:根据2009年12月18日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部分条款调整和适用的通知,第4.3.3.2 条调整为“交易双方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但不得就交易要素做出约定。
”)4.3.4补充协议4.3.4.1交易双方可在成交通知单之外达成补充协议,就成交通知单所载内容以外的事项做出约定。
补充协议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双方已在成交通知单上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
补充协议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4.3.4.2交易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在下一工作日以同业中心指定的方式向同业中心备案。
4.3.5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进行资金清算。
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4.3.6交易合同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根据双方约定向对手方承担违约责任。
4.4成交修改或撤销双方就当日达成的交易一致同意修改或撤销的,可以在闭市前向同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传真至同业中心指定传真号码,并通过电话联系同业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
同业中心对交易双方的申请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修改或撤销该笔交易。
4.5风险管理服务4.5.1交易系统根据交易成员所设交易额度进行成交前检验。
拆借金额超过其所设额度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4.5.2交易额度是指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设定的单笔或总体最大拆借金额。
交易成员应设定交易成员间授信额度、交易用户交易额度、分支机构交易额度(仅指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亦属于拆借交易成员)以及其他交易系统可以控制的交易额度。
4.6清算服务4.6.1交易成员可选择同业中心为其提供清算服务。
4.6.2交易成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机构的清算信息。
第五章交易信息5.1同业中心或者同业中心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
5.2交易成员可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实时获得本方信息和市场信息,可通过同业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获得市场信息、交易成员披露的信息以及交易成员基础资料等信息。
5.3同业中心系统所产生交易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同业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