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doc
学籍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各层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审核、变更、撤销等工作。
二、学籍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高考录取通知书;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若干张;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三、学籍审核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学籍管理部门将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
第八条学籍审核内容包括:1.学生的基本信息;2.学生的入学资格;3.学生的学业成绩;4.学生的行为表现;5.学生的奖惩情况。
第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学籍变更第十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1.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变更;2.专业变更;3.学籍异动(如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等)。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表;2.相关证明材料;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提交的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变更工作。
五、学籍撤销第十三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撤销其学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3.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声誉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籍撤销决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
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林业大学科技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试行)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决定设立科技创新学分。
一、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一)凡在教务处认定范围内的各类科技竞赛、学术论文、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成果的学生,均可申请科技创新学分。
(二)科技创新课程的学分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二、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一)各类科技竞赛1、国际级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6学分,2-3名或二等奖4学分,4-5名或三等奖3学分,三等奖以下不记学分。
2、国家级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4学分,2-3名或二等奖3学分,4-5名或三等奖2学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参赛奖1学分。
3、省部级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3学分,2-3名或二等奖2学分,4-5名或三等奖1学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参赛奖0.5学分。
4、校级第1名或一等奖及以上2学分,2-3名或二等奖1.5学分,4-5名或三等奖1学分,优胜奖、鼓励奖或参赛奖0.5学分。
5、公司、协会等非官方机构主办的科技竞赛,视具体情况给予0.5—2学分的认定。
6、获得由教务处(或授权)组织的校内各类科技竞赛参赛培训资格并完成培训可获得0.5学分。
(二)学术论文1、被SCI、SSCI、EI检索4学分。
2、国内核心期刊2学分,核心期刊名录由科技处认定。
3、其它学术刊物1学分。
4、正式学术出版物,校级及以上学术论文集0.5学分(校优秀毕业论文集除外)。
(三)科学研究1、主持课题且完成结题,按课题级别或经费额度分:国家级4学分,省部级3学分,校级2学分;5万元及以上3学分,3万元及以上2学分,5000元及以上1学分。
2、参与课题研究且结题,按课题级别或经费额度分:国家级2学分,省部级1学分,校级0.5学分;5万元及以上1.5学分,3万元及以上1学分,5000元及以上0.5学分。
3、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获得奖项的,按鉴定结果或获奖级别分:(1)鉴定结果:国际级6学分,国家级4学分,省部级3学分。
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规范理工学院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基于学生所修的课程学分来管理学生学籍的一种方式。
本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本科生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进行学分核算和学籍管理。
2.灵活多样原则:根据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和学分认定方式。
3.绩效导向原则: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情况,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奖惩。
4.信息透明原则: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要对学生透明公开,方便学生了解自己的学籍情况。
3. 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要求1.课程学分的认定: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课程学分的认定按照不同课程的学时和难度来确定,通常以每学时1学分计算。
2.课程学分的要求:学生需要修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才能毕业,具体的学分要求根据学生所属专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
4. 学生学分的获取与认定1.课程的选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业发展需要,在规定的课程范围内选择课程进行学习。
2.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和课程安排,参加课程的授课和考核,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3.学分的认定和记录:学分认定由学院教务部门负责,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经教师审核后,由教务部门进行认定和记录。
5. 学生学籍管理的评价和奖惩1.学业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评价,学分制学籍管理的评价依据主要包括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
2.学业奖励:根据学生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学校设立相关奖励制度,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3.学业惩罚:对于学分获取不足或学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学业惩罚,包括降级、延长学制、停止资助等。
6.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学校将加强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包括:1.学分制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建立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学生学分获取情况和学习成绩的自动化管理和查询。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外教育交流合作的不断发展,我校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扩大和深入,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赴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境外实习和参加志愿活动,对其开阔国际视野、了解不同文化、增加社会阅历具有积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利益,引导有关交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目前我校的有关做法,现制定《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一)规定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户口在我校的全体学生(本、硕、博)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交换生、实习、志愿服务及演出、夏(冬)令营等交流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部门和要求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由我校外事、教务、学生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学生的学籍管理、经费标准按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出国(境)审批根据具体出国(境)类型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港澳台办)审批。
学生海外实习及志愿活动,境内外组织招募高校学生赴境外实习及志愿服务,必须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我校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的部门要负责审查境内外合作组织资质,保障学生利益。
未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境内外组织及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招募境外实习和志愿服务的活动或与此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
校内学生社团、海外实习项目交流协会等学生组织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招募学生赴境外实习和志愿服务。
(三)申请程序我校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根据出国(境)类型前往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下载相应申请表格,填写相关内容后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的相关规定进行校内会签审批。
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征得家长的有效认可,在表中注明或另附书面情况说明(均须有学生家长签名)。
学生擅自参加未经学校组织的境外实习或志愿活动所产生的问题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四)出国(境)证件和签证(注)的办理根据教育部教外综【2002】4号文“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的通知要求,凡在校学生,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
大学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定义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审核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身份。
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享受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学校学历证书的基本条件。
三、学籍取得1.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取得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
2.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并按照规定将学生信息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查询等工作。
2. 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学号、入学时间、专业、班级、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3. 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专业调整、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4. 学生学籍注销包括:死亡、出国(境)留学、被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
2.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学籍证书1.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取得学籍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3. 学历证书是学生学历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七、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生。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林培养方案.doc
北林培养方案附附件件33((1限(一)培养模式(一)培养模式硕士研究生培养遵循课程学习与论文研究并重原则;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提升科学研究能力为主,研究生培养实行以导师组为基础的导师负责制。
导师组统筹培养全过程;导师具体督促指导,落实育人主体责任。
(二)培养年限(二)培养年限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籍最长年限5年。
四、研究方向1.农业经济管理2.林业经济管理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0学分,学位课70分合格,选修课60分合格。
补修课75分合格,不计学分。
(一)必修课:(一)必修课:1.公共必修课:(1)英语:总学时100学时,共计3学分(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总学时36学时,共计2学分(3)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总学时18学时,共计1学分(4)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总学时16学时,共计1学分2.学科必修课:(1)中级西方经济学(微观):40学时2.5学分(2)中级西方经济学(宏观):32学时2学分(3)管理学专题:32学时2学分(4)农业经济专题:40学时2.5学分(5)中级计量经济学:32学时1.5学分(6)数量研究方法:24学时1.5学分(7)管理研究方法论:24学时1.5学分(8)林业经济专题:24学时1.5学分(9)农村经济学专题:24学时1.5学分(10)土地经济与管理专题:24学时1.5学分(11)农业政策学专题:24学时1.5学分(二)(二)选修课选修课选修课主要包括企业管理选修课,选修学分不够的可从企业管理和会计学选修课中进行选课。
1.农林经济管理选修课:(3)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24学时1.5学分(6)农村合作经济专题:24学时1.5学分2.企业管理选修课:(1)企业并购:24学时1.5学分(2)物流管理专题:24学时1.5学分(3)企业运营与项目管理专题:,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1.5学年内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合格成绩。
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学分制的主要内涵包括弹性学习年限、选课
制、导师制、主副(辅)修与双学士学位制
及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管理模式等。
我校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1.总则 2.入学、注册与缴费 3.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4.选课、免听 5.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6.警示劝告 7.退学 8.毕业、结业、学位 9.转学
培 养 计 划
授予学位
毕业合格标准
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业 必修课程 务 培 选修课程 ( 限选、任选) 养 计 实践教学环节 划
学分:16至64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
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非业务培养计划
为激励学生参加科技和创新实践活动,学
生在读期间参加各类国家、省市级或学校学科 竞赛获奖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或有 一定发明创造者,经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具体学分计算办法参见《中国石油大学(北 京)大学生课外学分实施办法》)。
学生选择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需要按照课程
学分缴纳相应的费用。 学生以通过“综合教务系统”在网上进行电子注册为准, 由院系辅导员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否则证件无效。 学生证丢失者,先进行电子注册,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 验证手续。
第三章
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专业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计划 (非业务培养计划)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 条例及部分管理规定
教务处 2012年8月2日
1、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2、部分教学管理规定 3、其它常识:综合查询使用说 明、考务常识、教务处各科室 职责、日常办事指南等
第一部分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分制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收费办法按《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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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履行规定义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按时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当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十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2年新生入学时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缴纳学杂费(暑假将学杂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并且每学期在本院进行学籍注册注一(包括电子注册),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到校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本院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节选课第十三条选课原则1、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注二,根据每学期的课程表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安排学习进程,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
2、选课时所选课程不能发生冲突,首先保证必修课。
对于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应首先选修先修课程注三.3、下列原因引起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可以办理部分时间的免听,但实践类课程(包括实验课)不得免听.(1)选修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多的课程,学分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记载;(2)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3)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每学期只能选择一门。
第十四条必修课1、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任何手续.2、平均学分积不低于90分,且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在征得任课教师、学院、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选读比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档次(学时)更高一些的同类课程,或提前修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后续课程。
平均学分积不低于90分,且没有不及格的学生,可以跨院选读其它专业的必修课。
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一周,学生根据教务处下发的课程表填写选课申请表,由学院教学办公室签注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所选课程作全校公共选修课处理。
第十五条选修课的选择1、选修课分为全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选修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应在四年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2、选修课采用试听制度,可以试听一周.学生试听后,不满意的课程可以在第一次上课的本周内退选。
全校公共选修课可以补选,专业选修课不可以补选,超过规定的退课时间后,不再办理退、改选手续,若有变动,请参看教务处相关规定。
3、学院路高校共同体注四的跨校学习课程视为我校的全校公共选修课,其中开设的部分艺术类课程可以替代我校艺术类课程,以教务处相关规定为准.4、全校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50人、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达到20人(单班专业10人)方可开课。
不能开课的课程视为未选.5、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行网上中签选课制度,具体运作办法以每学期教务处公布的详细选课办法为准。
学生应按教务处安排的选课时间和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专业选修课不实行中签选课制度,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只要达到开课的人数即视为选中.6、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7、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处认定下发的为准,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十六条加选的课程,成绩记载在发生学期。
第十七条课程一经选定,必须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
不按期办理退、改选手续或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目的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绩是选拔人才、奖优汰劣、学位学历认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2、考核要求凡属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都要进行考核,未完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缺课超过该课三分之一且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缺课时数由任课教师统计认定。
凡申请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1、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完全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需在考核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2、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如:作业、讨论、论文设计等.3、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4、对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或计算机考试;实验可以考试,也可以写实验报告或作业;实习可以写实习报告或用其它方式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5、实践性教学环节0.5周(含0.5周)以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课的课程要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考核安排每学期期末最后1~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考核周,具体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第二十二条考场规则1、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考试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
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
2、除指定考试用具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录放音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场。
3、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4、学生就座后,应当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应当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
5、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
6、学生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在教务系统中以“0”分记,并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纪律处分。
7、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拆分试卷和草稿纸.8、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擅离考场。
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9、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
10、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
11、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二十三条考试违规及其处理1、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2、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违纪:(1)不持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参加考试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本、笔记、纸张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6)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笔盒等);(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12)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3、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考试作弊:(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2)开考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3)开考后在试卷下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4)开考后在笔袋、文具盒、课桌桌面、课桌抽屉、身体、衣服等处发现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电子通讯设备、录放音设备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5)考试时在身体或衣物上抄录有相关资料的;(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7)试卷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8)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10)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和录放音设备的;(1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或夹带材料的;(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16)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17)其它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