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进项税额抵扣)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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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

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

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营改增政策文件,以解决原营业税制度在建筑业上的弊端。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进行综述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而来,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过去的税收体制中,建筑工程作为一项劳务类型的业务往往需要交纳较高的营业税。

这一税收制度存在税负重、大量发票等问题,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政府决定对建筑工程实施营改增政策。

二、营改增政策文件的内容营改增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营改增试点方案》、《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

这些文件规定了营改增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明确了建筑工程在营改增政策下的纳税义务和享受的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中存在的施工、设计、监理等不同环节如何分类纳税。

同样,对于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进项也进行了相应的纳税政策规定。

这些细则实质上简化了建筑业的纳税程序,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三、营改增政策文件的影响营改增文件的实施对于建筑工程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政策使得建筑工程的纳税制度更加简洁、透明,降低了纳税成本。

其次,营改增政策鼓励了企业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

再次,通过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政策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增长。

四、营改增政策的不足虽然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工程行业带来了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税收政策的变更,一些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申报和系统的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

其次,营改增政策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可能会造成税负上升的情况。

因此,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五、总结建筑工程营改增文件的发布对于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文件的实施使得建筑企业纳税更加简便,降低了税费负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2018年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率抵扣大全一、进项税额抵扣1分包工程支出分包工程支出,应按照分包商的纳税人资格和计税方法的选择来区分。

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税率为3%。

分包商为一般纳税人专业分包,进项抵扣税率为10%。

劳务分包(清包工除外),进项抵扣税率为10%。

清包工(1)清包工(分包方采取简易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3%。

(2)清包工(分包方采取一般计税),进项抵扣税率为10%。

2工程物资工程物资,由于工程材料物资种类繁多,所以分供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

一般的材料物资适用税率是16%,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木材及竹木制品,进项抵扣税率为10%、16%。

属于初次生产农产品的原木和原竹,取得的发票可能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税率为10%;而经过加工的属于半成品或成品的木材及竹木制品,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一般是16%。

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购买水泥和一般商品混凝土的税率通常为16%;但以水泥为原料生产水泥混凝土,就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砂土石料等地材,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

在商贸企业购买的适用税率是16%;但从生产企业购买,生产企业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及自产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砖、瓦、石灰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适用税率为3%。

3机械使用费外购机械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

购买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一次性抵扣,但购买时要注意控制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租赁机械租赁机械(只租赁设备),进项抵扣税率为16%,3%。

租赁设备,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为16%;但是若出租方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使用征收率为3%。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影响分析PPT课件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影响分析PPT课件

建筑企业应加强与供应商和客 户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政
策变化带来的影响。
政府应进一步优化“营改增” 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促
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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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产业升级
由于“营改增”政策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利于推 动建筑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投入,促进产业升级。
优化产业结构
政策的实施将促使建筑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优化产业 结构,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政策的实施将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建筑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 协同发展。
提高国际竞争力
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有利于 开拓国际市场。
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
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承接更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政策的实施将促进我国建筑企业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 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对建筑行业绿色发展的影响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政策的实施将鼓励建筑企业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投入,推动绿色建 筑的发展。
推动节能减排
政策的实施将促使建筑企业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材料,降 低能耗和排放,推动行业的节能减排。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政策的实施将促进建筑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循环 利用,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05
结论与建议
结论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包括税负变 化、成本结构调整、财务管理 和业务流程等方面。
目的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和转型升级。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
将原先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 收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你值得珍藏!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你值得珍藏!

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大全,你值得珍藏!来源:马楠讲造价,转自:中国税务杂志社,仅供参考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发票要求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材料类别(列举)是否可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税率钢材、水泥、混凝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17%油品、火工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17%原木和原竹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13%管理要点:(1)2016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1)自购周转材料:17%;(2)外租周转材料:17%;(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简析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简析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及影响简析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是中国税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在建筑业这个大行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建筑业按照营业税税率的5%计征税款。

营改增后,建筑业按照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其中税率一般为6%、9%、11%、13%。

在建筑行业中,征收6%税率的主要是房屋的修建、装修和建筑业的安装;征收11%税率的主要是土地相关的建筑工程;征收13%税率的主要是加工制造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在营改增前所征收的营业税会涉及到一些表外费用,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支付的土地成本、税金、房屋销售的增值税等等。

而在营改增后,这些表外费用变为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二、影响1. 改变政府税收结构营改增意味着政府财政税收结构的重大变革。

建筑业是一个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在该行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可以提高政府税收收入。

这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将在未来减少对营业税收入的依赖程度。

简单来说,营改增可以说是政府税收收入决策的战略转型,它将更加关注增值税收入的贡献。

2. 推动经济创新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激励企业的经济活力,推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创新发展。

在建筑行业中,营改增政策也将促使企业加强透明度,提高财务管理,规范市场竞争。

同时,营改增也给能够凭借技术和质量优势在建筑行业中占据领先地位的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带动企业不断创新,从而助推行业整体的升级。

3. 提高行业积极性营改增后,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增多,营业税负逐渐降低。

这也会带动企业提高积极性,努力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行业中的企业被鼓励更加主动出击,进一步提高行业的增长速度,积极参与经济运转,推进中国经济持续稳健发展。

结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税负的变化可以激发企业的经济活力,从而推动产业的升级。

虽然营改增政策之后可能会受到行业内外因素的影响,但是相信通过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努力,中国建筑业将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

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一改革在我国自2016年开始全面推行。

工程建筑行业作为营改增的重要试点行业,其合同税率的调整对于企业和业主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的变化及其影响。

一、营改增前工程建筑合同税率在营改增之前,工程建筑行业适用的是营业税制度。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工程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这意味着,企业在完成一项工程后,需要向国家缴纳3%的营业税。

此外,企业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综合税负较高。

二、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营改增后,工程建筑行业适用增值税制度。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

这意味着,企业在完成一项工程后,需要向国家缴纳11%的增值税。

相较于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制度,增值税税率有所提高。

然而,增值税税率的提高并非绝对不利。

营改增后,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税负。

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

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税额抵扣掉应缴纳的销项税额(即提供建筑服务所得到的增值税),从而降低实际税负。

三、营改增后工程建筑合同税率的影响1. 企业税负:营改增后,虽然工程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提高,但企业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降低实际税负。

对于进项税额较大的企业,税负有望减轻。

此外,营改增还有助于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行业整体税收合规性。

2. 业主成本:营改增后,工程建筑项目的增值税税负可能会传导至业主成本。

企业在报价时可能会将增值税税负计入工程造价,从而导致业主承担更高的费用。

然而,对于长期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分摊进项税额的方式降低成本。

3. 行业竞争: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降低有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

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报价。

此外,营改增还有助于遏制行业内的偷税、漏税现象,提高税收公平性。

4. 政策调整:营改增后,政府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调整。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开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的进展力量,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进展。

[1]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

依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纳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状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供应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平安保险费用支出等。

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

[2](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选购的影响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需具备肯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

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实行自行选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

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削减。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选购的影响建筑业在材料选购及使用方面主要实行由甲方统一选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根据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安排和调拨。

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

解读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解读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下一步,总站将发布不含税材料信息价,并将营改增规定编制入 2016定额,同时还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 时出台后续政策规定,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解读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重庆市计价调整内容及相关规定
二 文件条款解读
2 条文解读
【条文】一、调整原则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 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 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 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采用符合政策的简单可行、易操作 的方法,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 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解读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重庆市计价调整内容及相关规定
二 文件条款解读
2 条文解读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调整计价依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1.执行范围规定 : 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 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 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 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 2.执行上述计价定额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 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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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进项税额抵扣)6.10 【题注】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施工企业所属项目既可能全为简易计税项目,也可能兼有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那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公司本部及各项目部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应取得什么类型的发票,如何进行认证,如何进行抵扣,笔者不揣冒昧,试做解答如下。 关于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主要体现在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一条以及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和第3款。限于篇幅,此处略去,读者可以自行查阅相关文件。 一、进项税额的一般性规定 附件1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分别对进项税额的定义、有效扣税凭证的类型、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不得抵扣等问题进行了规范。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5月至7月财政票据之外的通行费发票也属于有效扣税凭证。 二、税法对成本费用的分类 由于不同的成本费用(包括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下同)适用不同的抵扣政策,税法将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进行了不同于会计准则的分类。 (一)货物:货物的基本定义为有形动产。 (二)劳务:劳务专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如施工企业自购原材料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成预制件、钢构件等发生的加工费用;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发生的修理修配费用。 (三)服务:指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七种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服务。 (四)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五)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笔者对成本费用的再分类 (一)根据使用期限的不同,将货物细分为固定资产和其他货物两类:前者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有形动产,如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工具、器具等;后者是指固定资产以外的有形动产,如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书报、食品、农产品、水、电、气、软件等。 根据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1款的规定,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属于固定资产类货物,不属于不动产。 (二)根据税法关于抵扣政策的规定,将服务细分为不可抵扣服务和可抵扣服务两类:前者包括旅客运输、贷款、餐饮、居民日常和娱乐等五种服务;后者是不可抵扣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款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类费用视同贷款利息。 (三)根据使用和受益对象,将无形资产细分为其他权益性无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两类:前者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后者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综上,施工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可分为以下八类:固定资产;其他货物;劳务;不可抵扣服务;可抵扣服务;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不动产。 四、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 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人取得有效扣税凭证的前提下,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一般可以抵扣;根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发生以下五种情形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有可能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 五、成本费用类别与不得抵扣情形的组合 通过将以上八种成本费用和五种不得抵扣的情形进行组合,笔者将抵扣政策分述如下: (一)不可抵扣服务+任何用途,均不得抵扣:即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含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款规定的费用)、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管何种用途,其对应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款。 何博士说: 除贷款服务外,其余四种服务均与个人消费关系密切,根据增值税税负由末端消费者承担的原理,这部分进项税额理应由购买者负担,因此不允许纳税人抵扣。至于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的原因,据说是存款利息税源分散,征管难度极高,目前暂未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存贷款抵扣链条未打通,据此不允许抵扣。对于这种说法,读者诸君听听就好。为了防止纳税人进行不当筹划,将贷款利息转换为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名义从而增加抵扣,税法规定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此类费用不得抵扣。 (二)其他货物、劳务、可抵扣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含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具体又分三种情况: 一是上述三类费用发生后认证抵扣前,如能明确划分、直接归属四种不可抵扣情形的(如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海外免税工程发生的三类费用、公司本部购买食品发放福利、公司接待其他单位发生的会议费、全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公司本部发生的三类费用等),按照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不予抵扣; 例1:某施工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2016年5月采购钢材5000吨,不含税金额1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87万元,本批钢材专用于本项目,则该施工企业应将钢材专票在5月份认证,并在6月27日前申报时不抵扣,或申报抵扣同时将进项税额187万元全部转出。 二是上述三类费用发生后认证抵扣前,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施工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公司本部所发生的水电费、物业费、住宿费、电话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审计费、咨询费等费用),可先将专票进行认证抵扣,纳税申报时按照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其从进项税额总额中转出; 例2: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份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10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5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3000万元,公司本部本月发生水电费、电话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等用途不可划分的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30万元,则该公司11月不得抵扣部分的进项税额=30×(1000+500)÷(1000+500+3000)=10万元,该施工企业应将相应专票在11月份认证,并在12月15日日前申报抵扣30万元,同时将不得抵扣的1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三是上述三类费用发生时符合抵扣规定,并已认证抵扣,之后又发生“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三种情形时,应在发生不得抵扣情形当期按照附件1第三十条规定方法,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3 某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项目2017年5月购入打印纸张一批对应的进项税额300元、原材料(含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1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并抵扣,2017年8月上述货物因火灾全部毁损,则该企业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0.03万,从2017年8月进项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何博士说: 1、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免税项目不需要计交销项税额,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税额应由纳税人负担,因此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其他货物、劳务及其他服务等三类费用用于四种用途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从费用性质和企业管理的逻辑分析,有些费用属于发生时即可明确区分用途,有些费用发生时虽不可直接区分但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划分,还有些费用在发生时用途不明,但在后期可能会用于不可抵扣情形,因此,附件1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分别从事前和事后两个维度对上述事项进行规范。 (三)固定资产、其他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含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专用于四种情形的不得抵扣,混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与四种情形的,三类资产对应的进行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具体又分四种情况: 一是上述三类资产取得后认证抵扣前,如能明确划分、直接归属专用于四种不可抵扣情形的(如专用于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海外免税工程的三类资产、公司本部购买手机作为奖励、公司取得的不动产专用于职工食堂或集体宿舍、全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按照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直接不予抵扣; 例4:某施工企业2016年7月,所属十个项目均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本月公司机关购置盾构机一台,不含税金额2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340万元,则该施工企业应将盾构机专票在7月份认证,并在8月15日前申报时不抵扣,或申报抵扣同时将进项税额340万元全部转出。 二是上述三类资产取得后认证抵扣前,这三类资产既用于四种不得抵扣情形,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相应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例5: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10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5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3000万元,本月公司机关购置盾构机一台,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不含税金额20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340万元,该企业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分十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则该施工企业应将盾构机专票在11月份认证,并在12月15日前申报时将进项税额340万元全部抵扣。 三是上述三类资产发生时符合抵扣规定,并已认证抵扣,之后又发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五种情形时,应在发生不得抵扣情形当期按照附件1第三十一条规定方法,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6 假定例5中该施工企业购置的盾构机,于2018年12月移至某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专用于该简易计税项目,则移送当月盾构机净值为:2000-2000÷10×2=1600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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