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收支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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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

工会经费收支范围与标准

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会财务工作,使工会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经费收支范围与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北汽(镇江)汽车有限公司工会经费收支范围与标准》。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镇江市总工会及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要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按照北汽集团工会三级财务管理体制,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

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按其来源分为会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按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单位行政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经费实行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划拔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1、回拨补助指上级工会拨付的经费不足补助。

2、专项补助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补助。

3、超收补助指上级工会按有关超收增缴经费管理规定拨付的超收补助。

4、帮扶补助指上级工会拨付的帮扶困难职工的补助。

5、送温暖补助指上级拨付的用于开展“元旦”、“春节”送温暖活动的补助;夏季送清凉的补助。

6、救灾补助指上级工会拨付的用于慰问在自然灾害中生命和家庭财产遭受损失、生活遇到困难的职工和家庭的补助。

7、其他补助指上级工会拨付的除上述各项补助以外的各项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1、行政拨付的大型文体、宣传活动补助;

2、“两节”送温暖补助;

3、困难职工子女助学补助;

4、劳模宣传、疗养等活动补助;

5、“安康杯”竞赛活动补助;

6、劳动竞赛经费等补助。

(五)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取得的收益,以及收回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投资”科目账面余额的差额。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

入。

1、银行存款利息;

2、接受捐赠收入;

3、工会资产处置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按其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

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费:

(1)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素质教育、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等方面的开支。

(2)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培训所需资料、教师的酬金。教师酬金标准,根据授课人的职务、职称按以下标准掌握:4个学时,局级干部或教授职称3000元以内;处级干部或副教授、高级职称2000元以内;科级干部或中级职称1000元以内。如遇特殊需求,可适当提高标准,按经费支出流程审批。

(3)工会为职工举办时事、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所需费用。

(4)工会开展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费用。获得上级表彰的经济技术创新项目,最高奖励掌握在2000元以内;经济技术创新项目优秀组织者奖励500元;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其他费用。

(5)职工为提高自身技术素质,参加由工会举办的技能培训班或因工作需要经工会同意参加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班成绩合格者,可报销50%的培训费。

(6)组织职工技能大赛的费用。

(7)工会在职工中开展的全员性教育活动的费用,可掌握在人均50元以内开支。

2、文体活动费:

(1)工会开展各种职工业余文艺、娱乐、体育等业余活动所需的消耗用品费。

(2)为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艺汇演或上级交办的演出任务,在业余时间排练,演员和工作人员凡连续工作两小时以上,可按每人30元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

业余文艺、体育团队为参加上级举办的演出或比赛,确需购置服装的费用可掌握在人均300元以内,购置鞋、袜的费用可掌握在人均200元以内,超出部分一律由个人承担。

(3)工会举办的业余文艺汇演或美术摄影、书法展览等活动,对评选出的集体性优秀节目或作品,对其成员的奖励标准,可掌握在150元以内开支。对单项个人可按名次,

掌握在200 元以内开支。

(4)工会为提高职工业余文艺积极分子和体育积极分子水平,外请教员授课的酬金费用按以下标准掌握:4学时,局级干部或教授职称3000元以内;处级干部或副教授、高级职称2000 元以内;科级干部或中级职称1000元以内。

(5)为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艺汇演或上级交办的演出任务,外请裁判、辅导员每小时掌握在300元以内开支;厂内裁判、辅导员业余时间每小时掌握在50元以内开支。

(6)为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单项竞赛或运动会,在集训期间,可开支下列费用:

运动员和教练员集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饮料费。伙食补助标准,可掌握在每人每餐次30 元以内。饮料费按实际参加人数开支,但只限统一掌握,不得发钱给个人。

(7)工会举办的单项竞赛或运动会,按竞赛规程确定的优胜名次给予奖励。单项集体奖,根据获奖名次,对其成员奖励可掌握在150元以内开支,个人奖按名次奖励费可在200元以内开支。

(8)工会开展大型活动所购置的抽奖奖品,最高奖项标准可掌握在5000元以内开支。

(9)各项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的购置费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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