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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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为了更好地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际运作,财政部1月19日发布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并同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PPP项目中实施机构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权责分工浅析

PPP项目中实施机构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权责分工浅析

PPP项目中实施机构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权责分工浅析摘要:本文通过对PPP模式相关政策文件的梳理,对PPP模式中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的基本概念、职能和职责进行了阐述。

结合PPP项目的通常操作方式,讨论了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在PPP模式中应担任的不同角色、职能,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厘清了二者的权责分工。

关键词:实施机构;PPP模式;政府出资代表;权责分工PPP模式自2015年国家大范围推广以来,目前已应用于各行各业。

截至2021年11月底,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中,签约落地项目527个,投资额12103亿元,同比增加496亿元,上升4.3%;开工建设项目478个,投资额8902亿元,同比增加312亿元,上升3.6%。

但是,在PPP项目的落地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实施机构与政府方出资代表身份责任定位不清、行使职权混乱的情况。

1.实施机构基本概念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第十条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显然,项目实施机构是PPP项目中代表政府方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代表。

不同于宏观引领和规范PPP操作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项目实施机构就像人大代表为民代言并履行职责一样,代表并维护着政府方的利益,同时履行相应职责。

因此,项目实施机构是政府方的“代言人”,是不容忽视的PPP项目的主体之一。

根据政策文件和政府规定,实施机构一般是根据项目的类型指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来担任。

例如,某公路PPP项目授权交通运输局担任项目实施机构,某电子产业园区PPP项目授权当地管理委员会来担任。

因此,虽然每个项目都会有一个实施机构,但通常只是相当于将项目分配给不同的职能部门。

这样由相关行业的部门或具有管理经验的行政部门来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不但不会造成机构重叠,反而会更有利于项目的高效运作。

ppp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ppp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ppp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PPP项目存在的问题及评析在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公私合作(PPP)项目成为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的重要模式。

然而,尽管PPP模式带来了许多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PPP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1. 金融风险难以承受由于PPP项目通常涉及庞大的资金投入,需要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因此金融风险是一个主要问题。

经济周期波动、融资成本上升、合作方信用不足等因素可能使得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或提前终止。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该提供稳定可靠的财务支持和风险分担机制。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PPP合作方的监管和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足够实力和信誉度参与项目。

2. 悬而未决的土地纠纷在很多PPP项目中,土地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由于土地被拆迁、征用或租用等操作所涉及到复杂的产权关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常常引发矛盾和争议。

这些纠纷不仅耗费时间和金钱,也增加了项目的不确定性。

为避免土地纠纷,政府应强化土地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度,并确保所有相关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同时,建立一个快速、公平、高效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必要的,以便及时化解潜在的矛盾。

3. 信息不对称和透明度不足PPP项目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导致私人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项目的风险与回报。

此外,一些PPP项目在决策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众对项目进展了解有限,很少能参与讨论和审批。

在这方面,政府应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提供充分且易于理解的数据和信息供私人投资者参考。

同时,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能够促进更多社会各界对PPP项目质量及效果的关注。

4. 合同管理与约束机制不完善良好的合同管理是确保PPP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在现实中还存在合同管理和约束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合同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晰的条款,甚至有漏洞,可导致项目运营中出现纠纷。

为加强合同管理与约束机制,政府应建立专业化的团队进行监管,并且对关键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规定和审查,确保各方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

PPP项目政府方行政优益权有多可怕?【案例】

PPP项目政府方行政优益权有多可怕?【案例】

PPP协议具有公益和私益的双重属性,而公益属性导致了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行使一定的特别权利,这种特别权利即是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超越了一般合同所赋予的合同权利,而是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赋权。

2019年11月27日最高人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行政优益权与我们所熟知的民事合同权利截然不同,其具有如下特点:(1)专属性。

行政优益权只能由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行使;(2)法定性。

行政优益权只能由法律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其行使程序、行使内容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同理,行政主体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任意放弃;(3)单向性。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无需征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优益权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相对方就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指导和监督权;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对行政协议的变更、解除权;在无法正常、持续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时行使介入权;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时行使临时接管权。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优益权的规定尚不完善,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与社会公共事业相关的规定中也有所涉及。

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优益权多有阐述,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往往会对各级法院的审判产生指导作用,代表了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主流权威观点。

笔者将对以下经典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对这些观点的学习和理解,将对我们在PPP协议的起草、谈判、再谈判以及争议解决中如何理解运用行政优益权大有裨益。

2024版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

2024版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作协议概述1.1 合作项目简介1.2 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3 合作项目的目标与期限2. 合作双方的基本信息2.1 地方政府的基本信息2.2 社会资本的基本信息3. 合作项目的实施步骤3.1 项目前期筹备3.2 项目立项与审批3.3 项目设计与施工3.4 项目运营与管理3.5 项目移交与验收4. 投资与融资4.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4.2 融资方式与资金来源4.3 投资回报与风险分担5. 合作项目的收益分配5.1 收益分配原则5.2 收益分配比例5.3 收益分配时间与方式6. 合作项目的风险管理6.1 风险识别与评估6.2 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6.3 风险分担与责任界定7. 合作双方的合作协调7.1 沟通协调机制7.2 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3 合作协调的监督与评估8. 项目监管与评估8.1 项目监管机构与职责8.2 项目评估标准与方法8.3 项目监管与评估的结果运用9.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9.1 违约行为的界定9.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3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10.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0.1 合同签订的程序与要求10.2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0.3 合同的续签与终止1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1.1 合同修改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补充的内容与形式12.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12.1 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2.2 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法规13. 合同的附件与附录13.1 附件的内容与形式13.2 附录的制定与更新14. 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密与信息披露14.2 合同的培训与宣传14.3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作协议概述1.1 合作项目简介本合同项下的合作项目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位于地区,主要包括建设内容。

ppp政府项目合同范本

ppp政府项目合同范本

ppp政府项目合同范本甲方(项目实施方):____________乙方(政府方):____________丙方(社会资本方):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政府机构,丙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实施、乙方支持、丙方参与的PPP政府项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1.3 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1.4 项目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1.5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1.6 项目合作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作模式2.1 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合作,具体合作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各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

第三条投资与融资3.1 甲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建设、运营等。

3.2 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3.3 丙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

4.1.2 保证项目质量和安全。

4.1.3 按照约定向乙方和丙方提供项目进展报告。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提供项目所需的政策支持。

4.2.2 按照约定支付资金补贴。

4.2.3 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4.3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4.3.1 按照约定提供资金投入。

4.3.2 参与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风险分担5.1 各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项目风险。

5.2 风险分担的具体方式和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收益分配6.1 项目收益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ppp项目合同管理流程8篇

ppp项目合同管理流程8篇

ppp项目合同管理流程8篇篇1一、合同签订流程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合同条款。

2. 甲方提出合同签订申请,附合同文本及协商意见。

3. 乙方审核合同文本及协商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4. 双方进一步协商,修订合同文本。

5. 甲方将修订后的合同文本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6. 乙方将修订后的合同文本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7. 审批通过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

二、合同执行流程1. 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制定合同执行计划,明确各项任务的执行时间和责任人。

2.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

3.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产品。

4. 双方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6. 合同执行完毕后,双方进行结算,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7. 乙方提交合同执行报告,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及成果。

三、合同管理流程1. 甲方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监督工作。

2. 乙方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团队,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工作。

3. 双方定期召开合同管理会议,讨论合同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5. 乙方对甲方的付款情况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6.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双方需及时沟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7. 合同管理结束后,双方进行总结和评估,为今后的合作提供经验和教训。

四、争议解决流程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权益。

4. 判决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判决结果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财金〔2014〕156号

财金〔2014〕156号

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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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
由于PPP项目通常是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项目,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政府需要对项目执行的情况和质量进行必要的监控,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政府有可能临时接管项目。

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机制,通常包括政府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权以及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对项目的介入权两部分内容。

一、政府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到运营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方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同中规定各种方式的监督权利,这些监督权通常散见于合同的不同条款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政府方的监督权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并且必须要有明确的限制,否则将会违背PPP项目的初衷,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角色又揽回到政府身上。

不同项目、不同阶段下的政府监督权的内容均有可能不同,常见的政府方监督权包括:
(一)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公司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
供有关项目实施的报告和信息,以便政府方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
情况。

政府方的上述知情权贯穿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每一阶段
知情权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

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有时在合同签订前),项目公司有义务向政府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

在建设期间,项目公司还有义务定期向政府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有关上述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的格式和报送程序,应在PPP项目合同的合同条款或者附件中予以明确约定。

2.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

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通常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手册,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政府备查。

在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公司通常还应定期向政府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报告(说明设备和机器的现状以及日常检修、维护状况等)、严重事故报告等。

此外,有时政府也会要求项目公司定期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相关信息资料等。

(二)进场检查和测试。

在PPP项目合同中,有时也会规定在特定情形和一定限制条件下,政府方有权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和测试。

政府方行使进场检查和测试权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的条件,例如: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仅在检查建设进度、监
督项目公司履约情况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等等。

(三)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有时政府方也希望在建设承包商或者运营维护分包商的选择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把控。

通常可能采取两种途径:
1.在合同中约定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

但须特别注意,上述要求必须是保证本项目建设质量或者运营质量所必需的且合理的要求,不得不合理地限制项目公司自行选择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权利。

2.事先知情权。

要求项目公司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运营维护合同前事先报告政府方,由政府方在规定的期限(例如,5个工作日)内确认该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政府方没有予以正式答复,则视为同意项目公司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PPP项目中,原则上项目公司应当拥有选择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充分控制权。

政府方对于项目质量的控制一般并不依赖于对承包商及分包商选择的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付费机制和终止权利来间接把控项目的履
约。

例如,如果项目质量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项目的付费就会被扣减,甚至在严重情形下,政府方可以终止项目。

(四)参股项目公司。

在PPP实践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的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也有可能通过直接参股项目公司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甚至董事(即使政府所持有的股份可能并不多),以便更好地实现知情权。

在这种情形下,原则上政府与其他股东相同,享有作为股东的基本权益,同时也需履行股东的相关义务,并承担项目风险,但是经股东协商一致,政府可以选择放弃部分权益或者可能被免除部分义务。

有关政府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通常会规定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协议中。

二、政府方的介入权
除了上述的一般监督权,在一些PPP项目合同中,会赋予政府方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项目公司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

但与融资方享有的介入权不同,政府方的介入权通常适用于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
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政府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通常包括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和项目公司违约情形下的介入两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介入权是政府一项可以选择的权利,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项目公司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政府方可以介入的情形。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政府方才拥有介入的权利。

常见的情形包括: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责任;
(3)发生紧急情况,且政府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政府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政府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按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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