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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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管理程序分为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后续管理审核结果的处理三个部分。

第二章后续管理任务的发起和实施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后续管理工作开始启动。由各市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集中的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调取企业自行申报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企业名单,向辖区内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后续管理审核任务。

第五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上级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具体实施审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案头审核和延伸审核两个部分。案头审核专指资料完整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案头审核内容,审核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齐备、有效。延伸审核专指政策符合性审核,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延伸审核内容,审核申报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特殊申报项目的证据资料是否与申报项目相关,有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享受政策的范围、标准等。对于已在汇算清缴期间按照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及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规定,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完成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和递延收入项目,后续管理为对企业申报时报送备案资料的延伸审核。

第六条各市地税局负责对其发起的后续管理审核任务进行统一部署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组织审核工作。

第三章后续管理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殊类型收入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

(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管理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一节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财政拨款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2、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3、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1、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2、财政

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1、审核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2、审核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3、审核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4、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

5、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审核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1、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审核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后续支出相应扣除;

4、审核申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

2、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4、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的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延伸审核内容:1、审核收费凭据是否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企业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混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行为;

4、审核是否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将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5、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是否正确。政府性基金的审核:(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定;

2、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

3、规定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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