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2017人寿保险合同(3篇)_合同范本

2017 人寿保险合同(3 篇)人寿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1 / 34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 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 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 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是什么

保险公司应履⾏告知义务是什么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下⽂店铺⼩编整理相关资料,针对保险公司应履⾏的告知义务为⼤家进⾏讲解。
保险公司应履⾏告知义务是什么
订⽴保险合同,采⽤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向投保⼈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应当向投保⼈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在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效⼒。
《保险法》
第⼗七条订⽴保险合同,采⽤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向投保⼈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应当向投保⼈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在订⽴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以引起投保⼈注意的提⽰,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或者⼝头形式向投保⼈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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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范文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保险法是保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有效和合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深入研究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探讨其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二、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这一义务被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费。
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解析(一)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情况等与保险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
对于涉及财产保险的,还需告知保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告知方式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供如实的告知信息。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询问,以便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
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透明、准确。
(三)法律责任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此外,对于故意隐瞒或虚报的情况,保险公司还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未进行必要的询问而导致未了解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实践应用与挑战(一)实践应用在保险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保费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获取真实、全面的信息,保险公司能够更准确地评估风险,为不同类型的被保险人提供合理的保费和保障方案。
此外,这一规则还有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挑战与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部分投保人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或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充分而未能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未进行充分询问或未对信息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5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生命健康权益,具体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等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甲方身体受到损害的事件。
五、保险事故通知与索赔1. 甲方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或受益人须按照乙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索赔材料,乙方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尽快进行核定。
六、保险金的给付1.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身故,乙方将保险金给付甲方指定的受益人。
2. 若甲方发生伤残,乙方将根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身故,本合同自然终止。
3.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八、违约责任1. 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拒绝赔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7篇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7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投保甲方的人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鉴于乙方对人身安全的关注和对保险的需求,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人身保险服务。
双方签订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遭遇特定风险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保险标的:乙方为本合同之被保险人,甲方向乙方提供人身保险服务。
2. 保险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因意外伤害导致乙方身故或残疾,甲方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2)因特定疾病导致乙方身故或达到特定疾病状态,甲方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3)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特定疾病住院,甲方按照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4)其他约定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为____%/年,总计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合同生效及履行方式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及凭证。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
2. 合同终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3)乙方身故;(4)其他约定情形。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车辆保险合同范本6篇

车辆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下列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保险信息1. 投保车辆信息: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保险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如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
2. 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
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4. 其他约定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2. 保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费及时缴纳给乙方。
四、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1. 乙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部分损失,乙方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3. 本保险合同设有免赔额,免赔额为______元或损失金额的______%。
具体免赔额及比例根据具体险种和事故情况确定。
4. 乙方对人身伤亡赔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车辆的有关情况,如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等。
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合理的处理。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定。
3.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保险车辆,维护保险车辆的保养与安全。
如因甲方违法驾驶或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024版合同范本之泰康人寿保险合同

2024版合同范本之泰康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希望为其本人或其指定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1.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和合法有效的声明组成。
第二条保险标的2.1 保险标的为乙方指定的被保险人的生命。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甲方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等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4.1 保险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或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成就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5.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5.2 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6.1 乙方应于本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犹豫期及解除合同7.1 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乙方签收保险单之日起_______天内,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作为一种风险防范和经济保障的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保险合同则是明确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平安保险合同的范本。
一、合同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即平安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投保人指定的其他人。
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本合同中即为平安保险公司。
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不同的保险产品,其保险标的也各不相同。
例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可能是房屋、车辆等财产;在人寿保险中,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的生命。
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以平安的重疾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
再比如平安的车险,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保险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四、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
这部分内容也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常见的责任免除情形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战争、军事冲突、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被保险人的需求以及投保人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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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篇一: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摘要】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介绍比较借鉴,以此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保险人;告知义务;解释说明义务;通知义务时下保险行业市场流行的这样一句话“投保容易,理赔难”,这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所面临的困境。
尽管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拘束着投保方,但是各国保险法对待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之后的法律效果,态度日趋缓和,对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要求越来越多。
一、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依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另一个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方对各种保险用语的含义了解不深,往往因为认识偏差而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人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应当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和保险术语的含义及法律效果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便投保方明白,即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
投保方作出某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将产生严重影响合同效力的后果时,保险人想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先必须通知投保方,促使其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履行某种义务,即所谓的保险人督促投保方义务履行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
二、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1)英美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
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
关于保险人条款内容的解释义务,由于涉及各种保险条款的情形比较复杂,制定法很难做出规定,通常是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阐释的,对于保险人“催促义务履行及告知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美国各州保险制定法一般均有强制性的规定。
谈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合理期待和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它们作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指引着法官在保险纠纷中作出正确的裁判。
一是合理期待法则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投保方的利益,实现保险交易的公平和实质自由。
包括缔约程序的形式公正和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两方面。
合理期待就是为了规制保险人的滥用特殊地位的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消除合同关系中的不公平交易,真正实现合同关系的实质公平。
保险人对那种不合情理而令人意外的除外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予告知和说明,就构成程序上的显失公平。
合理期待法则在赢得赞扬的同时,也遭到了批评。
一方面合同原理所主张的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执行被合理期待理论的过分偏离。
“合理期待”的内容不确定,赋予了法官更大的主观随意性,容易出现法官滥用权力之嫌。
又因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公司利润,故意提高保险资费水平,加重了社会保险成本负担;另一方面保险业对合理期待法则的回应是减缩业务范围,千方百计地在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上去设计起草保险条款。
二是疑义不利解释法则。
当合同条款的意思出现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从而发生疑义,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条款提供者的那种解释。
这是因为在个人消费保险领域,保险人由于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经验,其地位和能力远远优于投保人。
根据衡平法的一般原则,保险领域的外行人对保险条款产生于疑义时,通常作出对外行人有利的解释。
根据投保方的身份不同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的效果也不同。
通常情况下,对于作为个人消费者的投保方相对于专业的保险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法庭一般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对投保人作出有利解释。
而作为公司等商业组织的投保方,由于其自身的条件很容易于获得律师、保险经纪人等专业人士的咨询意见,对保险合同出现的疑义条款,法庭一般不愿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对其作出有利解释。
美国有些州将保险条款疑义区分为明显疑义和隐藏疑义,在区分明显疑义的法庭对疑义解释规则作了限制,认为订立合同时就合同条款语言表面凸显的模糊不清,投保方有进一步询问并澄清的义务,否则法庭将拒绝适用疑义解释法则为非起草的投保方提供救济。
但是对疑义解释法则的限制又有例外,就是当投保方通常不具有就合同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即处于弱势地位时,就不能要求其对明显的疑义条款负有进一步询问并澄清的义务。
(2)大陆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
一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对合同中的格式保险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只有当相对人理解条款内容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订入合同。
但在德国对于保险人的这种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存在例外。
如果保险人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经获得保险监管机关的核准和许可,保险人可以不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
其理由在于保险监管机关核准意味着该保险条款经过了一次行政规制,对格式条款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审查并得以认可。
二是保险期间保险人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
在德国在保险立法及其学说的协同作用,逐渐形成了体系完整的保险期间保险人一般性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
凡在保险期间,投保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某项义务时,将产生合同被解除等法律上的不利效果,保险人在取得解除权前应履行通知义务使投保方明白其行为会产出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渊源源自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和制定法外通过判例及学说的发展形成。
三、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现状在我国关于保险人是否负担告知义务存在着争论,曾经有些学者一度认为告知义务只专属于投保方,我国新保险法的第17条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说明了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不是单方的而是双方均有的义务,保险人也应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保险上的必要事项对投保方负告知义务。
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少数诚信不良的保险机构为完成“高保费、低赔付”的年度指标,经常滥用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合同特别解除权。
在明知投保人存在告知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多收保费,故意假装不知道,当发生理赔时,保险人又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拒赔或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
那么,怎样才能制止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成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研究的重中之重。
四、规范我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告知义务(1)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制度日益完善的现阶段,有必要在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中增加一项,即在合同生效的半年或一年期到期之前,保险人有义务将已知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身体健康状况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请他们核对投保单上告知内容以及身体检查报告书的内容,如果出现漏告、误告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条款。
如果保险公司如不履行此项告知义务的,就视为“弃权”行为。
今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则不能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不实”而拒赔。
(2)我国保险法虽然设置了较严格的违法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方面仅规范了一项“未说明条款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应当承担诉讼中的举证倒置责任、过失不告知的违约责任以及故意不告知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从涉及的保险人告知义务范围和内容来看,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关立法仅仅规范了保险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还不足以制止保险人为赢利而故意不告知、滥用合同抗辩权和解除权、欺诈保险消费者的行为。
(3)针对目前少数保险公司的不诚信现象,监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关规章,严厉追究保险人商业欺诈的行政责任,包括对公司进行罚款,【篇二:浅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浅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戚慧更新时间:2013-09-17 11:55:01【论文提要】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
在告知范围上,应该让《保险法》和《海商法》保持一致。
此外,我国的保险法可引入免除告知义务的规定。
在违犯保险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构成要件。
一、告知义务的概念和性质告知义务,源于海上保险;告知(disclosure)用语源自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直译为揭示或者披露。
保险法上的告知,指保险契约订立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者数面的陈述。
告知并非保险契约的一部份,但可以诱使保险契约的订立。
告知本身并不是告知人受到契约成立后可能发生事项的约束;如受此约束,则成为他方同意签订契约的一项承诺或条件而非告知。
(1)但是告知所涉及的对象的内容和性质相当复杂和广泛。
樊启荣先生在《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分为三类,即:事实之告知,指告知一切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观点之告知,指仅系希望、意见或信念的表示,亦即有关告知义务人告知时的心理意向。
(2)转述告知,指投保人由无关之第三人所处获得的情报,转向保险人为陈述。
上述的分类,我国保险法上没有明文,理论中也没有涉及。
国外学者认为告知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所作的陈述是事实的陈述.而不是观点的陈述。
(3)我国台湾也有学者主张告知义务之所应告知者,乃指事实之告知,而与希望、意见及信念之告知以及转述之告知无关。
(4)关于意见之陈述,如被保险人对其健康状况的陈述,究为事实之告知还是主观说明,应因其主观认识而异。
综上,我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重要情况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据实陈述。
对告知义务进行正确定性,是研究告知义务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但对告知义务的性质,学者们看法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告知义务士投保人的合同义务,(5)有的学者认为,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先合同义务。
(6)我认为,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告知义务作为法定义务,是法律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人不能拒绝履行,更不能妨碍对方履行。
双方也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该义务的履行。
其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可以诱致合同的订立,同时当事人告知的内容还可以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实践中,鉴于告知义务对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保险人或其主管机关事先拟订好的标准条款,一般包括告知义务条款。
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实践中合同条款与法律规范的竞合,使有些人将告知义务看作是合同义务,产生了对告知义务的误解。
事实上,标准保险合同条款将告知义务作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并不意味着告知义务的性质由法定义务变成合同义务。
告知义务的特定履行期间从申请订立合同到合同正式成立结束,使其不可能成为合同义务,它并不能向其他合同条款那样,可以起到强迫对方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效果,而是在于提醒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注意履行告知义务。
从这方面看告知义务与其他法律义务不同,一方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方既无强制履行请求权,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如将告知义务视为合同义务,当事人是否履行该义务,就完全取决于合同中是否有此项约定,如没有就不用履行,显然这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为当事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找了借口,所以确定告知义务的性质,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正确履行和权利的正当行使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