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间点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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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间节点摘录

1.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委会任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

2.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

3.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

4.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

5.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6.确定候选人选举。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

7.不确定候选人选举。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

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8.不确定候选人选举,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9、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10、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11、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

12、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会议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13、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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