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指南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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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指南

一、许可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其中,设立第一项、第二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过审批,设立第三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1)设立第一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2>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3>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4>申请者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此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2)设立第二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2>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3>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4>申请者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3)其他条件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准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材料均需加盖公章,除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余各一份)

(1)行政主管单位意见。主办单位为中央新闻单位的,应当提交其行政主管单位来函并加盖公章,说明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及行政主管单位对该项申请的意见等。主办单位为非中央新闻单位的,由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2)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服务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3)法人资格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新闻单位资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情况说明。包括设立网站总编辑职位、建立网站内容管控制度、建立常态化内容管理值班制度、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情况;

(5)内容从业人员资质证明。包括编辑记者证复印件、培训证明等;

(6)新闻信息内容管理人员登记表。填写网站所有新闻信息内容从业人员的信息,包括总编辑及相关栏目负责人等;

(7)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包括服务场所的产权证书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8)资金来源、数额证明。主办单位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合法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主办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提供出资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

(9)接入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和接入服务协议;

(10)申请表。准确、清楚填写。

(二)接收方式

中央新闻单位申请的接收方式:

(1)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邮编:100010

非中央新闻单位申请的接收方式:具体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的信息。

(三)接收时间:正常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及期限

申请设立第一项、第二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流程示意图

证照样式

六、审批费用

此项审批无任何收费。

七、变更程序

第一项、第二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第一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可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2)第二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可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二)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3)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4)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5)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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