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主要渠道之一。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信息服务,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主题,旨在探讨如何规范网络新闻资讯服务,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促进健康良好的信息传播。
一、信息采集与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新闻信息真实准确的原则,加强信息采集与发布的管理。
在实施信息采集时,应当优先选择来源可靠、内容权威的新闻机构。
对于涉及敏感话题的新闻报道,应当进行多方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针对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社交媒体等用户生成内容的监管,设立专门的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并删除虚假信息,对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者进行追责。
同时,应当积极加强用户教育,提高用户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
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存储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禁止未经用户授权,任意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加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防止黑客攻击和非法获取。
三、版权保护与内容审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保护新闻行业的创作积极性。
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审核。
禁止传播含有色情、暴力、恶俗等违法违规内容,保障网络新闻信息的健康有序传播。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追责并删除相关内容。
四、社会责任与舆论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传递正能量。
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置专项基金,支持社会公益项目和新闻教育。
法律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2024年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行政约谈制度研究》范文

《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行政约谈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内容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成为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一环。
而在这个监管体系中,行政约谈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行政约谈制度的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行政约谈制度概述行政约谈,是指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互联网企业、个人等进行约谈,通过沟通、提醒、劝诫等方式,引导其纠正错误行为,以达到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目的。
这一制度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网络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网络空间健康发展。
三、行政约谈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领域的行政约谈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自身职责,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互联网企业、个人进行约谈。
约谈内容主要涉及信息内容真实性、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方面。
约谈方式多样,包括面对面约谈、电话约谈、书面约谈等。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行政约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行政约谈制度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约谈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行政约谈的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具体标准不够明确,导致约谈的随意性较大。
其次,约谈效果难以评估。
由于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难以判断约谈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最后,约谈制度与其他监管手段的协调性不足。
行政约谈往往单独进行,与其他监管手段的协调性不足,导致监管效果不够理想。
五、优化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优化策略:1. 明确约谈标准。
应制定具体的约谈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哪些行为可以通过约谈进行纠正。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认知度。
2. 建立评估机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成为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一、经营资质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严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申请许可的机构和个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许可。
二、信息真实性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审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不得故意歪曲事实,违背伦理道德规范。
如发现发布的信息失实或者遭到投诉,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向用户公开道歉。
三、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删除等方面的要求,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
四、版权保护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如需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引用,并标明出处。
五、社会责任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应当推动正能量的传播,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不良的信息。
六、监管和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定期检查、审查其经营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七、用户权益保护对于违规发布信息、侵犯用户权益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应当有权举报投诉,并要求相应赔偿。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规章制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弘利教育)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信网2017年5月2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如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3943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Regulations on Interview Work for Internet News Information ServiceUni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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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943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
规定
Regulations on Interview Work for Internet News Information Service
Uni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
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
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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