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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司法鉴定PPT文档共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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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活动应该体现客观、科学、公正 由于鉴定结论与原、被告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 经济利益关系,同时技术人员对所提供的数据要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 观、公正。
四、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
鉴定报告中应注明结论所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名称 及编号
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规范应当是 基建过程中遵循的最低标准,也是检测、鉴定工作 的依据。
四、建筑质量事故鉴定
概念
建筑质量事故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 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精通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运用 建筑行业的专门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与案件 有关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审查和判断。
鉴定机构类型
国家、省、市级建筑科学研究院(所)下设鉴定中心或本 身对外开展建筑类司法鉴定业务。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自信是向成功迈出的第一步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二、建设工程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年限鉴定 各类危房建筑等级鉴定,确定致危的原因和结果 建筑材料质量鉴定 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和其它土建
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工程、
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勘查、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勘查、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勘查、设计 工作好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 质等级证书。
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质量保修责任。二、工程质量缺陷及成因分析
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
监理单位的职责之一就是代理建设单位对工 程质量进行控制,因此对于最终工程质量的 优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_1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_1

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 - 权威解读通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那么和标准。

本通那么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标准。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展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别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那么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答复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工程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承受监视。

对于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违背司法鉴定行业标准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视。

司法鉴定人有违背本通那么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承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LT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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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也可以指定鉴定人,但须经鉴定机构同意。 被指派的鉴定人执业项目必须与委托鉴定要求吻 合。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顺序: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专家公议标准和技术规范 4、自制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司法鉴定时限规定: 一般30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案件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补充或重新提取检材时间不计入时限。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回避程序
1、鉴定人主动申请回避; 2、委托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 3、是否回避由鉴定机构决定。
某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质量手册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在程序文件中未 做规定。


二、司法鉴定的实施


鉴定人的指派 鉴定机构指派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开展鉴定。
某鉴定机构指派一名鉴定人对被鉴定人作民事行为能 力鉴定。
总 则
三个基本原则: 鉴定人负责制 保密原则 回避原则

一、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书; 2、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委 托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填写《司法鉴 定委托材料收领单》; 4、鉴定时需要耗尽检材或者损毁原物的,应 当商情委托人同意,并注明。 司法鉴定委托是否受理,应当进行合同评审。




不得受理委托情形: 超出能力范围 鉴定材料有问题 用途不当 鉴定要求不当 应当回避的
案例


信访人袁某因对某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有异 议,进行信访。袁某以在鉴定时,缺乏1996、1997、1998 年的病历为由,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经查,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鉴定后,发现缺乏1996 、 1997、1998年的病历,当时鉴定机构要求委托方提供,但 委托方称这三年的病历资料已经灭失,委托单位及被鉴定 人袁某均要求就按照现有病历材料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文 书。由于是口头协商,并未留下书面证据,导致信访人不 停上访。 鉴定机构没有严格执行通则14条,16条,27条规定,认真 进行合同评审,核查外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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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 托的人。
▪ 何为“违法规定”? ▪ 存在风险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删除了“不得提供鉴定事项信息”
▪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 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收费规定”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关于不得受理的规定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
构不得受理:
▪ 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
方式不合法的; ▪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相关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 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的背景和原因
▪ 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进一步确定 ▪ 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对鉴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 司法鉴定理论和技术的发展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技术规范的; ▪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关于不得受理的规定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不得受理(续):
▪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进行鉴定的;(新增)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2款改为第17条
❖主要修改
▪ 增加了一章,即第五章“出庭作证” ▪ 增加了一些内容 ▪ 删除了一些内容 ▪ 有一些条款在表述上、措辞上做了修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 变化较大的在第2章、第3章。 ▪ 增加了一章,即第5章。 ▪ 将委托书与协议书合二为一,取消协议书,统一
用委托书 ▪ 委托过程分为“委托邀约”+“委托书签署”
▪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关的规则和标准(07)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鉴定原则(没有变化)5
▪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 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增加“违规会见”的禁止性规定5
▪ 删除“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
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 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并通知委托人” ▪ 删除“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由原规定第13条第1款移至此 对委托方提交材料提出过高要求 提出了鉴定机构接受检材的核对、记录义务 “异议”提起,语义不详。该规定是“当事人的义务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对委托方及委托行为提出的要求12
▪ 删除“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 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 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无法执行而被删除
▪ 删除“委托书内容”,将原规定第3款的“委托 书内容”移至第16条
▪ 删除“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委托审查(旧第15条改为新第13条)
▪ 统一规定为“7天”审查期限
▪ “即时”、“7天”、“10天”(信函)(2007 )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 鉴定过程记录
第27条
▪ 鉴定告知义务
第17条,不予受理告知 第28条,鉴定时限延长告知 第29条,终止鉴定说明 有关取材、检查见证,告知监护人、关系人 第40条,事后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 简化了鉴定文书的规定 ▪ 增加了鉴定文书补正程序 ▪ 修改了鉴定文书发文数量和要求 ▪ 对立卷、归档和档案做了规定
▪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 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增加了出庭内容
▪ 以一章规定 ▪ 内容无新意,但显得重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新增“司法鉴定”的概念2
▪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 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与《决定》的定义完全一致
❖变化“司法鉴定程序”2
▪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 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2007)
▪ 鉴定收费目前是司法鉴定中的严重问题
乱收费 标的收费 协议收费 鉴定回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对委托方及委托行为提出的要求12
▪ 增加“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 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 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 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 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 鉴定实施中,鉴定人回避规定得较多
第7条 第20条第1款、第2款(增加) 第21条
▪ 隐私保护
第6条,第26条
▪ 见证的规定
第24条,鉴定材料取材 第25条,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检查
,尸检,取消女性身体检查见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委托邀约”11,“委托书签署”16
▪ 对委托书的内容、鉴定委托审查的时间等做了规 定
▪ 取消“受理时限”约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
❖修改中较大的变化
▪ 对三种鉴定形式进行规定或修改
会诊、协同鉴定、例行复核
▪ 对三类鉴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 对鉴定材料的管理
第12条,委托交接 第22条,鉴定过程流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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