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细析
关于土地权属核查情况报告

关于土地权属核查情况报告
土地权属核查情况报告是指对特定土地的权属进行调查和核实
后形成的报告,通常由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编制。
这份报告对
土地的权属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分析,为土地使用、交易、开
发等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意见。
首先,土地权属核查情况报告会对目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包括地理位置、面积、地形地貌等基本信息。
其次,报告会对
土地权属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包括土地的原始所有权人、历次流转、划拨、出让等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纠纷或争议。
接着,报告
会对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认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此外,土地权属核查情况报告还会对土地权属的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分析,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报告还可能涉及对土
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附属权利的调查和分析,以全面了解
土地的权属状况。
最后,报告会就土地权属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为土地的合法使用和交易提供参考。
这份报告对于土地的合法权属、
开发利用以及土地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
秩序,保障土地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的来说,土地权属核查情况报告是一份对土地权属进行全面、系统调查和分析的报告,对于土地的合法使用、交易和开发具有重
要的参考价值。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四转三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宽。
在此背景下,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采取“四转三”融资模式,即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资产进行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四转三”案件出现了纠纷,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二、案件类型“四转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 抵押权纠纷:在“四转三”融资过程中,由于抵押物价值、抵押合同签订等问题,导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产生纠纷。
2. 债权转让纠纷:在“四转三”融资过程中,由于债权转让手续不完善、债权转让通知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纠纷。
3. 资产评估纠纷:在“四转三”融资过程中,由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不准确、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原因,导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产生纠纷。
4. 担保责任纠纷:在“四转三”融资过程中,由于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担保合同无效等原因,导致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产生纠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四转三”案件中,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四转三”案件中,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权利或者其他信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权利或者其他信用优先受偿。
”在“四转三”案件中,担保人依法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四转三”案件中,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借款抵债协议5篇

土地使用权借款抵债协议5篇篇1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鉴于:1. 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乙方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2.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乙方提供借款;3. 乙方同意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还款责任。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抵押事项1. 乙方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甲方,作为对甲方借款的担保。
抵押物详细情况如下:(1)抵押物名称:土地使用权(2)抵押物价值:人民币______万元(3)抵押物位置: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4)抵押物面积:______平方米(5)抵押物用途:工业用地2. 乙方承诺,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不存在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
如因抵押物权属问题引起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 甲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等保全措施,以防止乙方转移财产。
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进行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等处分行为,否则视为违约。
4. 甲方在收回借款前,有权对抵押物进行监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
如抵押物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形,乙方应负责赔偿。
二、借款事项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2. 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3. 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______,利息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每月的______号前向甲方支付利息。
4. 乙方同意将抵押物作为借款的担保,确保甲方债权的安全。
5.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借款使用情祝,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以便甲方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 乙方应按时还款,如逾期还款,应按日计算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化利率______%。
7. 乙方同意以其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全部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5.12.27•【文号】法发[1996]2号•【施行日期】1995.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6〕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77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或施行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处理。
现就各地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资格问题1、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农业担保解读内容详细解析

农业担保解读内容详细解析农业担保是指农业生产中,以农田、农作物、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要素为担保质押对象,为农民、农业企业或农业合作社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农业担保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背景、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带来的影响等相关内容。
一、背景农业担保作为一种金融工具的形式,主要起源于农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农民及农业生产主体的融资需求。
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天气、市场需求、环境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农民所面临的风险较高。
农业担保的提出,旨在为农民提供一种金融保障,降低其融资的风险成本,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的农业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农民提供融资支持,规避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通过担保机制,农民能够借助担保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并且减少因贷款利率过高而带来的还款压力。
担保机制可以有效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业发展。
三、实施方式农业担保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地抵押担保: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农田作为担保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贷款。
一旦农民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来追回借款。
2. 农作物质押担保:农户可以将自己种植的农作物作为担保质押,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当农民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收回质押的农作物。
3. 农机具抵押担保: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农业机具、设备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
在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依法收回抵押物。
四、影响农业担保对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为农民提供融资支持:农业担保解决了农民融资的问题,使得农民能够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收益。
同时,担保贷款也降低了农民的借贷成本,减轻了债务压力。
2.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业担保提供了一定的风险保障,鼓励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农业生产。
同时,担保机制也激励了农业投资的增加,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了哪些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了哪些
浅析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四条、第三⼗七条的规定: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地使⽤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使⽤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但本法第三⼗四条第(五)项、第三⼗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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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山林土地纠纷是我国农村地区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山林土地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为了规范山林土地纠纷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围绕山林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山林土地纠纷的概念及类型1. 山林土地纠纷的概念山林土地纠纷是指在农村地区,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而产生的争议。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山林、土地、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
2. 山林土地纠纷的类型(1)土地所有权纠纷:指因土地所有权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如土地权属不清、争议土地被非法占用等。
(2)土地使用权纠纷:指因土地使用权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如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纠纷。
(3)承包经营权纠纷:指因承包经营权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如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等。
(4)山林权属纠纷:指因山林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而产生的争议。
三、山林土地纠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山林土地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依法取得,受法律保护。
”该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利的取得方式,为处理山林土地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该规定明确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为解决山林土地纠纷提供了法律途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对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该规定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商业用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的土地。
在我国,商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商业用地的法律规定,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用地取得方式1. 土地出让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出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供应计划;(3)符合土地市场供求状况;(4)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 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租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供应计划;(3)符合土地市场供求状况;(4)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3. 土地划拨土地划拨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划拨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无需支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划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供应计划;(3)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三、商业用地使用权期限1. 土地出让使用权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出让使用权期限一般为40年至70年,具体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土地租赁使用权期限土地租赁使用权期限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使用权期限。
3. 土地划拨使用权期限土地划拨使用权期限一般为50年至70年,具体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商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1. 转让商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其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土地管理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项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大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政策,是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2. 下列哪项属于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A. 土地使用权转让B. 土地所有权变更C. 土地征收D. 土地使用权抵押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土地的权属、利用、保护和土地市场等方面,土地征收属于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3. 下列哪种土地属于国家所有?A.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B. 城市居民住宅用地C. 国有企业用地D. 集体企业用地答案:B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余选项属于集体所有。
4. 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 土地使用者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B. 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C. 土地使用者破产D. 土地使用者死亡答案:B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5. 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A.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C. 土地用途变更审批D. 土地使用权抵押答案:D解析:土地用途管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等内容,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属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6.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错误)答案:错误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但不得抵押。
7.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正确)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土地使用权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土地使用权首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是国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执业准则的目的是为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合法和规范,并为当事人提供客观、有效的资产评估结果。
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是资产评估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是针对土地在某一时间段内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评估对象是土地使用的权利。
接下来,本文就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和评估方法三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中的土地使用权评估。
一、评估对象土地使用权评估的评估对象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利用的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其评估目的主要是为确保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合法有效。
二、评估目的1.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提供依据,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评估结果。
2.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过程中,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土地抵押契约的签订提供依据,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评估结果。
3.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值,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约的签订提供依据,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评估结果。
4.土地使用权租赁在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过程中,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价值,为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提供依据,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评估结果。
三、评估方法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一种常见的评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以市场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比较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此方法可以方便、迅速地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需要确保市场上存在相似的土地使用权。
2.收益法收益法是一种比较常用的评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根据土地利用的收益率或平均利润率,推算出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这种方法需要考虑到土地使用权未来的收益情况,因此适用于持有期较长的土地使用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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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细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增多,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也日益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作为具体负责土地抵押登记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保护使用者的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何有效防止由抵押登记不慎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容忽视的问题。
土地抵押权的客体范围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
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所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有偿取得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作出处分,包括抵押。
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担保法》对“四荒”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抵押,但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2.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3.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四、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单独抵押。
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土地抵押权登记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签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签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经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土地抵押登记严“进”细“审”
一、重点查实抵押双方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身份一致性。
对企业要求提供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原件备核;对个人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对委托办理的,要求被委托人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核对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对国有企业要求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同
意抵押的书面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有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对公司制企业要求提供权力机关如董事会就抵押方面的决议等材料。
二、重点对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进行查证。
一是要求提供填写完整、印章齐全的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二是核对抵押物坐落、面积等主要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补件,不把问题材料收入窗口,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三、限制查验后,正式收件受理。
若发现拟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有被司法查封、出让金未缴清、地块列入城建规划调整范围待拆迁等情况,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讲清原因,并作不予受理处理。
四、区别不同情况,认真细致搞好审核。
1.对房地产企业将其合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向银行贷款融资的,一是审查其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其投入等是否符合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基本条件。
二是审查债务人与抵押人是否一致,防止资金挪作他用,确保项目土地如期开发建设。
三是审查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和土地使用证标注的有效期,以确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期限,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有效期限。
对已设定土地抵押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在其抵押未注销前,不予办理对购房者的按揭土地抵押登记,防止重复抵押的产生。
2.对个人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一是审核按揭贷款的开发地块有否设定抵押,二是审核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有关书面意见。
对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房地产抵押,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和其配偶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防止忽略共有人权利,单方面处分房地产而引发民事纠纷。
3.对要求设定分割抵押登记的,必须出具有土地勘测资格单位测定的土地分割图件,符合能独立成宗地的原则,并能与房产证配套;对要求设定顺序抵押登记的,必须由顺序排前的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顺序抵押的有关书面证明,并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明确权利顺序。
五、对外建立“登记章”,对内实行台账管理。
在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加盖关于土地抵押登记情况的防伪登记章,是规范土地抵押登记管理、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积极做法。
对外建立“登记章”,就是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后,登记机关在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同时,在土地使用证原件的记事栏上,加盖一个印章(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抵押登记权证编号、抵押土地面积和抵押期限),以便于土地使用者和有关部门通过“登记章”就能了解和查询该土地抵押登记的主要情况。
对内按年度以权证编号为主线进行管理,把抵押物的详细资料如土地坐落、地号、权利人、义务人、面积等登记在册。
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
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部分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
二、关于“四荒”土地抵押,《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
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
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三、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
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
而土地
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
其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
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
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部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
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
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
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
3.可以排斥次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效力。
基于上述效力,当发生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时,抵押权人当然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权利,并排斥未登记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