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通知原土地使用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或出租地上建筑物使用权及涉及土地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原房屋所有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后,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手续。
第七条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原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或者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回土地的,青岛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按规定出让。
第七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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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所占用的土地。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土地。 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的土地。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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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四、土地抵押权的实现和灭失查。Βιβλιοθήκη 精选课件ppt20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程序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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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特征 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出租人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方式必须是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租赁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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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资格审查管理 转让资格的认证 对转让合同的监督检查 权属管理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 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管理 不允许擅自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 必须经过市县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监督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市县人民政府有
房地同时抵押的抵押人, 必须既是房屋所有 权人又是土地使用权人。
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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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条件
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一般是发生在房地产开发商与银行之间,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条件,才会决定是否贷款给开发商。
那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呢?这也关系着最后是否能办理成功贷款。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
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三、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四、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4、抵押合同;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六、经审核,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过户从而获得收益,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国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所有权的象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可以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过户从而获得收益,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国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一)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和合同的签订。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因此,在划拨土地的估价中,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都应对出让金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加以重视,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在估价报告中对其加以披露。
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详细掌握当地有关房地产的各种政策、规章制度,有依据的向相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咨询意见,以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顾问功能。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在我国⼟地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居民能享有的⼀般是⼟地的使⽤权。
⼟地的使⽤权⼀般要经过登记才有效的。
⽤⼟地使⽤权进⾏抵押也需要登记,那么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2、组织报批材料;3、市局代市政府审批;4、核收费⽤;5、注册登记;6、核发他项权利证书。
⼆、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书原件⼀份(双⽅依实际情况共同申请并加盖公章);2、⼟地抵押登记申请表⼀份(国⼟部门提供固定表格,抵押双⽅在封⾯均需加盖公章);3、抵押双⽅法⼈代表证明原件各⼀份;4、抵押双⽅法⼈代表⾝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份;5、抵押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份证复印件各⼀份;6、抵押双⽅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份;7、抵押⼟地国有⼟地使⽤证原件;8、有⼟地评估资质单位评估的⼟地评估报告及经国⼟部门同意的估价结果备案表原件各⼀份;9、国有⼟地使⽤权抵押合同原件⼀式三份(国⼟部门提供固定格式样本,双⽅加盖公章,并由法⼈代表签章,如属委托签章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份证复印件;合同中应注明抵押⾦额、抵押期限、评估额、⼟地证号、⾯积等);10、开发区范围内的⼟地需提供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书⾯证明;11、抵押双⽅签订的借款合同;12、房屋抵押证明、房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其他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国有⼟地使⽤权抵押登记办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苏价服[2005]64号苏国⼟资发[2005]89号。
⼟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下同)以下:1000元/宗;⼟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2000元/宗;⼟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3000元/宗;⼟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4000元/宗;⼟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7000元/宗;抵押双⽅不变,同⼀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标准25%收取。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权属不变。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
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杭州地产市场(以下简称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承办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第五条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但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第六条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抵押当事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抵押。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必须先征用国有土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抵押。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如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并同时按有关规定相应办理建筑物、附着物抵押手续,抵押方可成立。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应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抵押方可成立。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杭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杭土资发〔2010〕21号)各分局(不含萧山、余杭),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杭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保障抵押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9〕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无地上定着物和在建房屋形象进度未超过±0.0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地上有定着物但不能办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在征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并由抵押双方明确抵押权实现时地上定着物的处置意见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标的不包括地上建筑物)。
尚未竣工的单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在征求房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可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二章抵押申请第四条下列土地使用权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一)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其中出让给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用于教育、医疗或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除外;(二)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三)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手续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手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抵押登记不予登记。
1、违法建筑或非法占地;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有权属争议的;3、未经登记领取土地证书的;4、依法查封、监管、扣押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的;5、已依法公告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用地;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7、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抵押、超值抵押、欺骗抵押;8、无土地所有权;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10、用于教育、医疗、市政公共基础建设、公益事业的;11、列为古文物保护的古建筑;12、其他法律禁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完善有关手续后,再予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1、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2、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的;3、出租的房地产未设定租赁期限并办理租赁登记的;4、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缴清的;6、征而未用一年的闲置土地未缴纳闲置费的;7、土地现状用途与登记用途不一致的;8、抵押土地范围超出登记范围或抵押面积超出批准面积;9、未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10、抵押到期未申请注销续办或告知处置方式的;11、土地抵押合同必要事项不详或权利和义务不明的。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土地抵押登记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备注后退回);3、抵押贷款合同(原件);4、土地抵押合同(原件);5、价评估报告(原件);6、经年检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房地连同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评估报告》(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后退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和同意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抵押共同共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其他共同共有权利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国有或集体企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需要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书面材料;合资、外企、有限公司、股份制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书面材料;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书面告知书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供出让合同,其中属商品房开发用地抵押的,还需主管部门证明已达到规定投资额度的书面材料和出让金缴清材料;单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确保房地合一抵押的公证书或承诺书作为申请登记的实质要件;多个债权存在时,应提供担保物权与债权价值比例相当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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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地产抵押按房地产的现状主要可分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建设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期权抵押、现房抵押。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流程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以政府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土地上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以行政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债务合同(主合同)依法成立,为履行债务合同,抵押人提供其依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土地使用权抵押经纪活动中要注意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符合以下条件:1、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必须全部付清,并经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该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或转让地块的贷款;3、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4、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和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二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从合同),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第三步,抵押双方将抵押合同、债务合同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步,领取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及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按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而房地产权利证书经登记后应归还给产权人,抵押权人不能擅自扣押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五步,债务履行完毕,抵押双方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如下:
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
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
登记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
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
《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工程款受偿的法定优先权绝对地优先于抵押权,而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成立的时间是否在工程款法定优先权之前。
按照该司法解释,对银行来说,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最大的风险就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不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而且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息,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
所以,银行在审查时应重点要把握以下三点:1、要求客户提供与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注意审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况。
2、确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担保额度时,应将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从抵
押物价值中剔除。
对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应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书面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单位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出现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使贷款资金不受损失。
另外,在客户以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
(四)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当在建工程竣工,客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客户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