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浙江省商务厅关于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浙政办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意见(省发改委)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引导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服务业集聚发展是世界性潮流。
近年来,我省服务业发展迅速,形成了许多服务业集聚区。
但是,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还处于成长起步阶段,缺乏经验借鉴,缺乏规划指导,缺乏土地、人才等资源要素保障,一些地方、一些领域还存在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等问题。
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形成服务业企业资源共享、集聚互动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拓展区域经济产业链和提升价值链,有利于强化城市功能和改善城市形象,有利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为此,必须加快创建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通过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发挥带动作用,引领全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步入科学发展轨道。
二、总体思路(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要求,顺应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趋势,立足基础、突出特色、集约节约、多方参与,选准发展重点,完善保障措施,加快创建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将其打造为服务业发展的新高地、城市功能的新载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示范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黑政办规〔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关于黑龙江省支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开发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9日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整合对象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及享受省级政策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示范基地及其他各经济类园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
二、优化整合原则(一)坚持“一县一区”原则。
每县(市、区)只保留1个省级开发区;各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可以保留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过的要进行整合。
(二)允许“一区多园”原则。
允许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一区多园”,但每个区不能超过三个园,且每个“区中园”应各具主导产业。
(三)鼓励“跨区整合”原则。
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比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
被整合、托管的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
(四)统一规范原则。
明确整合后的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定位,并对开发区管理体系、机构编制、干部配备作出相应安排或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政办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一)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
推动1所以上本科高校和20所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鼓励其他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选修课程。
研究制定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
积极开展家政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
支持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探索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鼓励中小学校将家政内容融入劳动教育范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产教融合。
到2022年,全省培育10家左右影响力较大的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4个左右家政领域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组建1个省级家政服务业产教联盟。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
推动家政企业和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推广常山“阿姨学院”的“政府+高校+龙头家政企业”三位一体培训基地模式,联合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打造一批政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和家政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三)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
以家政服务人员、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家政师资人员为重点对象,统筹抓好“春潮”行动和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载体,支持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实训基地等开展家政培训。
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精神,促进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进一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转型升级,促进经开区由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由低端发展转向高端发展,努力实现技术的尖端化、产业的高端化、生产的专业化。
通过政策鼓励和引导,让转型升级的潜力充分释放,使我省经开区真正成为产业的集群发展区、科技创新的示范区、对外开放的引领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省级以上经开区达到50家以上,国内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经开区10家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进出口超亿美元的经开区20家以上。
二、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三)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开区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推动经开区构建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开放创新、产业城市融合的发展模式。
二是提高经开区行政管理透明度和行政效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众的多样化、多渠道监督。
三是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风险防范制度。
四是推进经开区市场化建设运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经开区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以异地共建、“托管”等方式积极推进“一区多园”建设。
探索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和利益共享的新模式,提升经开区综合经济实力。
(四)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
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探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法制化、责任监管清单化”管理。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浙商务商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117号)各市、县(市)贸易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杭州市、余杭区、临安市发改委(局):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意见》(浙经贸商发展〔2008〕578号)的有关规定,针对近期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规范成品油经营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职责2009年,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扩大了县(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权限,扩权后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市场管理权限明确为:(一)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上报全市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变更、年检年审的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变更的初审、年检年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全市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市本级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全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县级(包括萧山、余杭、鄞州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当地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初步意见;负责编制上报全县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和变更的初审、年检年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全县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范本

○E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2014年统计年报和2015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浙江省统计局补充、印制2014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 1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式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5)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浙102-1表) (8)3.财务状况(E103表) (10)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1表) (11)5.信息化情况(109表) (12)6.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情况(110表) (13)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7.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3表) (14)8.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表) (15)9.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表) (16)10.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20-1表) (17)11.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20-2表) (18)12.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30表) (20)1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情况(E131表) (21)(二)基层定报表式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24)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26)3.财务状况(E203表) (27)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 (28)5.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 (30)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6.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31)7.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4-4表) (32)8.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浙E230表) (33)(三)综合定报表式1.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401表) (34)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 (35)四、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业) (36)(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40)(三)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标准 (44)(四)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批发和零售业) (44)(五)统计用零售业态分类目录 (45)(六)商品分类目录 (46)(七)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目录 (47)(八)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48)(九)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49)(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下部分季度抽样调查方案 (84)- 2 -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和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7•【字号】晋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洋浦经济开发区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试行)(晋政发[2004]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促进本省开发区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做法,立足本省实际,着眼于发展,制定本办法:一、关于开发区的设立(一)本办法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省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各部门及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设立开发区。
(三)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分别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申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程序1、设立开发区应具备下列条件:所在城市有明显的地缘和区位优势,较好的工业基础,便利的交通条件,能源和基础设施保障充裕;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主办开发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立开发区的条件和当地实际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申报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4、现有开发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二、关于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功能定位(五)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所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行使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以及所在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4•【字号】浙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战略部署,加快全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战略部署,落实完整社区建设要求,聚焦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强化党建统领、改革创新、系统集成、规划统筹、数字赋能、共建共享,将“一统三化九场景”理念贯彻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推动成为社区改造提升和建设发展的根本要求,打造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和人民幸福美好家园。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累计创建未来社区1500个左右、覆盖全省30%左右的城市社区,健全全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工作的体制机制,使未来社区成为城市社区新建、旧改的普遍形态。
到2035年,基本实现未来社区全域覆盖,打造共建共享品质生活的浙江范例。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
开展市县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制定全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
结合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和社区公共服务半径,进一步优化社区管理边界。
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
统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要求,细化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上,建立城镇社区建设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的传导实施机制,按未来社区建设要求推动增量居住用地建设开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苏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价组织第三章指标体系第四章考核评价程序及审核要求第五章结果发布及应用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开发区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实现改革开放再出发,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数据收集、材料审核、结果发布以及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开发区包括全省各国家级、省级经济类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省级开发区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质量发展水平,是指经济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开放水平、创新驱动、生态集约和统筹协调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浙政发[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6号),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挥其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作用,为创新型省份和经济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鼓励和引导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加强产业引导、扩大有效投资、打响“高新”品牌,推进“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点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层次的根本途径;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集聚创新要素,推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是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引领科技、经济、人才和城市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因势利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真正把产业集聚区等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贯彻主题、落实主线,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做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步骤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聚发展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先挂牌创建、再考核认定、后动态扩区”的工作思路,努力建成经济与科技紧密结合的示范区、扩大有效投资与调整产业结构相互促进的样板区、要素集约与创新发展的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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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 为加强我省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促进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商务部和省统计局有关制度、规定制定。 (二)开发区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采集、汇总反映全省开发区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发展的数据;分析统计数据并发布开发区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向开发区统计部门(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和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管理提供依据,为各开发区之间的信息交流、相互借鉴提供服务。 (三)本制度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四)开发区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功能,力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真实情况。 (五)本制度由浙江省商务厅制定,经省统计局批准后实施。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对开发区统计数据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 二、统计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有关法规政策,全省开发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情况;区内企业生产、服务、贸易、投资、效益等方面的统计。 (二)全省开发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统计指标中均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及相关统计指标。 三、统计报表 (一)统计的主体内容为《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和《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反映开发区开发建设的现状,《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反映开发区动态发展的经济成果。 (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报表,并对所报数据、资料认真审核把关。 (三)采取季报形式,网上直报的方法。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直报将《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和《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上报省商务厅。 (四)全省开发区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省商务厅汇总后将结果抄送省统计局。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全省开发区的统计汇总数据由省商务厅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布。 (二)对外提供全省开发区统计汇总数据应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商务厅建立全省开发区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全省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设立台账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开发区管委会须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使之保持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六、附则 (一)全省开发区统计货币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或万美元,需折算时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二)各种报表报送时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进出口额的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四)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浙外经贸开发〔2005〕638号)同时废止 。 (五)本制度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表: 1. 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 2. 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 3.《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4.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5.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08年制订) 附表1 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 表 号:浙开发01表 制表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浙统制表字[2009]12号
开发区名称: 年 季度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本季实绩 本年实绩 本年同比增长(%) 历年累计
1 已开发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2 基础设施投资额 万元 3 其中:贷款投入 万元 4 土地出让金投入 万元 5 期末实有投产企业数 个 —— —— 6 其中:工业企业 个 —— —— 7 外商投资企业 个 —— —— 8 服务外包企业 个 —— —— 9 新批准设立企业 个 10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个 11 其中: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个 12 新批准企业投资总额 万元 13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万美元 注:表内同比增长均采用现行价计算。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附表2 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 表 号:浙开发02表 制表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浙统制表字[2009]12号
开发区名称: 年 季度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本季实绩 本年实绩 本年同比增长(%) 历年累计 1 进出口总额 万美元 2 其中:出口总额 万美元 3 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万美元 4 合同外资 万美元 5 实际外资 万美元 6 财政收入 万元 7 其中:税收收入 万元 8 工业总产值(现价) 万元 9 其中:高新技术产值 万元 10 外商投资企业 11 工业增加值 万元 12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 万元 13 规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注:表内同比增长均采用现行价计算。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附表3 《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1、已开发土地面积 指报告期内已达到通车、通电、通讯、给排水、通煤气、通蒸汽和地面平整(七通一平)的新增面积。 2、基础设施投资额 指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包括: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水利业;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和航空运输及辅助业;邮电通讯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业等方面的投资。 3、期末实有企业数 指报告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区内各类企业数的总和。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含台港澳侨)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主要业务符合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4),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域名为)”上申报注册,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4、新批准设立企业 指报告期内区内新批准的各类企业数的总和。 5、新批准设立企业投资总额 指报告期内新批准的各类企业的投资总金额,包括内资和外资,都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6、进出口总额 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和。以海关数据为准,按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进出口总额。 7、合同外资 指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由国(境)外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8、实际外资 指经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 9、财政收入 指开发区财税部门在开发区范围内集中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各项税收、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正式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附加费收入等)、土地出让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税收收入指区内国家税务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 10、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它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的已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初差额价值。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生产的成果相加。但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高新技术产值指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08年制订)》行业代码的企业的总产值合计(详见附表5)。 11、工业增加值 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1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 指注册通过的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执行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内合同金额,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域名为)”上申报注册,并经审核通过。 14、规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 指报告期内规模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