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吴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吴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鄂96民终7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忠军张志杰杨艳荣【审理法官】陈忠军张志杰杨艳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吴志勇;吴琛;吴志娟;刘月兰;涂国亮【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吴志勇吴琛吴志娟刘月兰涂国亮【当事人-个人】吴志勇吴琛吴志娟刘月兰涂国亮【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成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张熙雨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成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张熙雨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成香张熙雨【代理律所】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被告】吴志勇;吴琛;吴志娟;刘月兰;涂国亮【本院观点】结合人民财保潜江公司的上诉主张及吴志勇等四人、涂国亮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1.人民财保潜江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以及死亡赔偿金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人民财保潜江公司的上诉主张及吴志勇等四人、涂国亮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1.人民财保潜江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以及死亡赔偿金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关于人民财保潜江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人民财保潜江公司上诉主张,涂国亮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情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本采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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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驾驶员不可能永久置身在车辆之内,因此,驾驶员与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身份是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是一种相对概念,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卢广洋、张成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卢广洋、张成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24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政沈慧娟王月辉【审理法官】黄政沈慧娟王月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卢广洋;张成华;卢言福;马秀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当事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卢广洋张成华卢言福马秀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卢广洋张成华卢言福马秀方【当事人-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陆爱铭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陈文雷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陈冲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刘光辉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爱铭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陈文雷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陈冲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刘光辉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爱铭陈文雷陈冲刘光辉【代理律所】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卢广洋;张成华;卢言福;马秀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4·1”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原告授权薛祥的委托书授权内容、原告或薛祥与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签订协议的相关载明事项,死者卢某与伤者蒋荣放、孟某、汤某均系原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其抗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段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段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8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段国安;罗辉【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段国安罗辉【当事人-个人】段国安罗辉【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谌海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玮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谌海超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张玮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谌海超张玮【代理律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被告】段国安;罗辉【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关于段国安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准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关于段国安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是否准确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段国安的定残日为2019年7月29日,无论按照身份证上登记时间,或者段国安抗辩称登记生日时间为其农历生日时间,定残之日,段国安已届满66周岁,故应当按照14年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即残疾赔偿金应为:36698元/年×10%×14=51377.2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与李强、杨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与李强、杨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8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风王建勋谭松平【审理法官】吴风王建勋谭松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李强;杨瑞;蔡善勇;上海元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荣【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李强杨瑞蔡善勇上海元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荣【当事人-个人】李强杨瑞蔡善勇杨志荣【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上海元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开凡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倪汉忠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倪春刚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刘起荣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徐卫琴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开凡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倪汉忠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倪春刚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刘起荣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徐卫琴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开凡倪汉忠倪春刚刘起荣徐卫琴【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被告】李强;杨瑞;蔡善勇;上海元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荣【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皖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登记所有人为蔡善勇,实际车主为杨志荣。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第一章1. 王某,17岁。
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000元购买了一条项链,她的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
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
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青年,表示不愿退货。
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 精神病患者甲在妻子的陪伴下外出散步、由于顽童乙的挑逗,受刺激发作追赶乙,甲妻见状竭力挡阻无效,甲将乙头打破。
因乙治伤费用在甲妻与乙父母间产生纠纷. 问:该案如何处理?3. 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晨的父亲林威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
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
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威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本案原告是林威,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D.本案原告是林威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和周童4. 李某是某市市区一楼房第三层住户,家中养植有花草十余盆。
因为害怕花盆被风吹落砸伤行人,便将花盆摆在阳台砖砌栏杆内侧的非常牢固的花架上。
一天,李某七岁的儿子李×与邻居王某六岁的儿子王×在李家阳台上玩,王×为登高放纸飞机,不听李×的劝阻,将花架上的一盆花搬到砖砌栏杆上,然后踩着花架上空出的地方向上爬。
不料,一只手却将栏杆上的花盆碰掉,正好砸在楼下路过的行人文某身上,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500元。
文某先后找王某和李某赔偿损失,却遭拒绝。
•请问:文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P17一般侵权行为第二章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的额超过5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第三人丙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8万元的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3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红莉张杰马勇【审理法官】蔡红莉张杰马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刘强;朱金启;郑长果【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刘强朱金启郑长果【当事人-个人】刘强朱金启郑长果【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小凡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小凡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小凡【代理律所】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被告】刘强;朱金启;郑长果【本院观点】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为: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一审计算方式符合上述规定,且被上诉人刘强的三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为3295.74元(21971.57元/年×10%÷2×3),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为: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一审计算方式符合上述规定,且被上诉人***的三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为3295.74元(21971.57元/年×10%÷2×3),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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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特别说明:此案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作为典型案例刊
登,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给出了指导性意见,使司法判决归于统一。
[裁判摘要]
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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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
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
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
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
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
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原告:段天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段天国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
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
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段天国诉称:2008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人保南京分公
司签订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2008年9月11日,原告驾驶被保险
车辆在龙铜线上村西段与案外人王大伟驾驶的助力车相撞,造成两
车损坏、王大伟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额支付保险金,
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向原告支付保
险金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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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68元。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1.根据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的
约定,即使理赔,也应扣除20%的免赔率。2.根据涉案保险合同
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对于伤者的4080.20元的医保外用
药费用不应理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8年3月24日,原告段天国为苏 0141557拖拉机在被告人保
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25日至2009年3月24日,双方特别约
定,保险车辆车主为段天玲,被保险人为段天国。涉案保险合同第
六条第七项第二款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
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则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
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一项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
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
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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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
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载
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
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
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段天国在投保人声明栏签
字确认。
2008年9月11日,原告段天国驾驶苏0141557号拖拉机在龙铜
线与案外人王大伟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大伟
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段天国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大伟遂
向法院起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江宁民一初字第480
号民事判决书、 (2009)江宁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被
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段天国另行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大
伟 111 075元,段天国、段天玲连带赔偿王大伟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