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财政部、科技部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的通 知 》 国办 发 [02 4 ( 2 0 】8号 )和 财政 部 等 4部 门印 发 的
激 励 政 策
分红 权 , 及 方方 面面 问题 , 涉 由此在 操 作 中难 以落 实 答: 从现 行 支持 自主 创 新 的 激励 制度 来 看 , 要 存在 股权 、 主
是 实施 股 权激 励 的 门槛 偏 高 。按 照现 行 政 策 , 业 企
问 : 实 施 办法 》 《 的基 本 内容 有哪 些?
B
【 编前 语】
最近 , 政部 、 财 科技 部联 合 印发 了《 中关 村 国 家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企 业 股 权 和 分 红 激 励 实施 办 法 》 财 企 (
【0 0 8号 , 211 以下 简称 《 实施 办 法》) 。目前 , 政部 企业 财 司 、 技部 政 策 法规 司有 关 负 责 人就 相 关 问题 回 答 了 科
分 红 权 的条 件 , 以科技 成 果 作 价 投 资创 办 企 业 , 及 到 而 涉
问: 现行 自主创 新 激励 政 策具 体 存 在 哪些 需 要细 化 或
改革 的 问题 呢? 以下 三方 面 的 问题 :
一
事 业 单位 国有 资 产 处 置 问题 。 即使 院 所 和 高 校创 办 了 企 业 , 多数 技 术人 员既 要在 院 所 和 高校 任 职 , 大 又要 企 业 的
记 者提 问。
财政 部 、 技 部 解 读 科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北京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支持和促进这些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
1.资金奖励: 一些区域如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提供一次性的资金奖励,金额从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2.人才政策: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
人才,北京市有关部门可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市民待遇。
工作满三年者,经推荐和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3.税收优惠: 虽然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在摘要中提及,但通常国家和地方都会
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或退税等优惠政策。
4.技术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科技项目资助、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等方式减轻企业研发负担。
5.市场准入: 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准入流程,提高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
力。
6.国际合作: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
力。
综上所述,这些扶持政策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支持体系,旨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提升创新能力,从而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建设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双创”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完 善 。“ ㈨ m的 上 ,未 来将及 时 根 捌新 出 台 的税收 优 忠政 策 划0旨引进 仃 补 充 完 善 ,『刊时 耍陆 续 推 出教 自 、 疗 、养老 、制造 、f】, 耍 领域 的税 收 优 政策 指 引 ,从 术 荷 ,引导 纳 税人 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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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变革趋势与经验借鉴

F e b . 2 0 1 4
国 际研 发 费 用税 收优 惠政 策 变 革趋 势 与经 验借 鉴
周 忠 民
(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 1 0 2 0 5 )
【 摘 要】为有效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国际上针对企业研发
费用的税收优 惠政策 出现 了一 系列新的 变革趋 势。我 国研 发 费用税收优 惠政 策经过 不断修 订 , 目前 已成为 比较完善的体 系,但也存在 争议 。我 国相 关政 策制订应借鉴 国外研发 费用税收优 惠 的变革经验 ,在税收优惠领域、优 惠对象、优 惠范围、优 惠管理等方 面进一 步深化 改革 。
只有 中小 规模 企业 可 以返 还税 收 ,而法 国、奥
地利虽然规定所 有企业 都 可 以返还 税 收 ,但 小
加拿大 、法 国等 国家开始采 用 累退 优 惠率 规模企业可 以在 当年 获得 ,其 他企 业则 须在 以 的形式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研发投入越 多 , 后 的一定时期 内才能 获得 。 由于 激励性 所得税 税 收优 惠比率越低 。例如法 国,从 2 0 0 8年开始 优惠 的减免额度 与其 税 收贡献 正相 关 ,这对 于 实施 “ 累退”抵 免 比率 ,即企业 当年研发 费用 经济效益不高或 亏损 的 中小企 业 来说往 往很难 小于 1 亿欧元 ,应 缴所 得税抵 免额为 当年 研发 从税收减免政 策 中受 益 ,但税 收 返还则 弥补 了
【 关 键 词】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变革趋势;政策建议 【 中图分类号】F 8 1 0 . 2 ; 1 7 8 1 0 . 4 2 2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2 0 9 5 — 1 3 6 1( 2 0 1 4 )O 1 - 0 0 9 9 - 0 6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字号:大中小京科金发〔2021〕50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修订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2021年第2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代章)2021年7月7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中关村科创金融试验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1〕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使用。
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是指申报资金时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心办理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支持。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示区组发[200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09]7号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间接费用实行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间接费用支出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023最新

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02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者支持特定行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相关纳税人一定的减免或者减税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创新,带动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
作为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了解和正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减少税务风险、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是2023年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根据最新政策,2023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将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说,适用普通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
这将减轻小规模企业的负担,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2.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知识产权转让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资,也可以享受更低的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制度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而言,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将适用分类计税,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等将采用综合计税。
这种改革将使个人所得税更加公平合理,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2. 个人创业就业享受税收减免为了鼓励创业就业,个人在创业初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各类税费。
同时,对于创业初期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鼓励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国家对于技术创新型企业给予了较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些企业可以享受技术入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产权转让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研发成本,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2f19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b1.png)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审批等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2号)西城、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根据近期有关区局提出的一些问题,在总结以往对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请各区国税局结合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10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新技术企业是研究。
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经济实体。
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范围依照科技部《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高字[2001]200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列区域可享受.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税收优惠:(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二)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三)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四)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园;(五)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发区园;(六)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国。
三、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具体范围(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五)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六)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极其产品;(七)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八)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九)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十)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十一)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十二)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十三)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他新技术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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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现将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部分、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一、示范区的范围目前,示范区现总面积为232平方公里,包括海淀园(133.06平方公里)、丰台园(8.18平方公里)、昌平园(11.48平方公里)、电子城科技园(16.8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园(27.78平方公里)、德胜园(5.64平方公里)、雍和园(3平方公里)我们就在这里、石景山园(3.45平方公里)、通州园(14.5平方公里)、大兴生物医药基地(9.63平方公里)等十个园区。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类型(一)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按照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的规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三、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一)创新创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等支出也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创新创业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加计扣除的方法创新创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加计扣除政策涉及的相关概念(1)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创新创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2)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创新创业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示范区创新创业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特点(1)研究开发活动所处的领域更宽泛。
与其他企业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相比较,示范区内创新创业企业在其他企业只适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活动所处的领域更宽泛。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与其他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相比较,创新创业企业加计扣除项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将以下几项内容列入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①将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②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③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④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⑤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创新创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示范区内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其他企业相比较,示范区内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四、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五、创新创业企业的确认条件确认为创新创业企业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在示范区示范区税收优惠是国务院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而给予的税收优惠,因此只有注册在示范区内的企业才可以认定为创新创业企业。
(二)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对于能正确核算纳税所得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于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创新创业企业应财务核算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研究开发费等成本费用,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
(三)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如下: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2、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按照《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办法》的规定,示范区内的查账征收企业申请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如下试点政策:(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