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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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暂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暂行)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暂行)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暂行)。

一、总则
该条例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监管和保护工作,旨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目的、原则和程序。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了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目的,遵循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三、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求,制定具
体的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并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和监督。

经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国土空间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资源
开发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执行。

四、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和保护
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和保护是保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重要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和保护,健全
相关的责任、监测、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大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规
定的处罚力度。

五、法律责任
违反该条例规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相关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包括:(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组,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规则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规则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规则
生态保护红线是一种政策措施,用于划定和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

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依据:调整生态保护红线需要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气候
条件、生物多样性、土地利用等科学数据和评估结果。

2.法律依据: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

3.公众参与:调整生态保护红线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
建议,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呼声,确保公众参与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科学评估:调整生态保护红线需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预测,考
虑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等因素,确保调整后的红线能够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5.逐步调整:调整生态保护红线需要遵循渐进的原则,即循序
渐进地进行,逐步实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6.重点保护: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时,应优先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特有生物种群、脆弱生态系统等,确保生态系统的核心区域和关键生态功能得到充分保护。

7.动态调整:生态保护红线需要根据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进行
动态调整,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态环境需求。

总之,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应当科学、合法、公正,并考虑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需要。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有效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系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生态保护,划定并严格管理生态保护红线成为当务之急。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原则和范围。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应遵循科学性、整体性、协调性、动态性等原则,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划入红线范围。

这包括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在管理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体系。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形成协同管理、共同保护的工作格局。

同时,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生态系统的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活动管控,征求意见稿做出了严格规定。

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例如,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这一规定旨在最大程度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干扰和破坏,保障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机制。

明确了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调整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审批,确保调整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为了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的有效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包括加强资金投入,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和监测监管;强化科技支撑,提高生态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和保护。

然而,对于《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地方。

例如,在活动管控方面,如何更加明确和细化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模糊和争议。

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生态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优化生态资源配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红线是对生态功能区划的核心区域进行划定,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生态红线管理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控、创新机制。

第四条生态红线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地利用、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二章生态红线划定第五条生态红线的划定以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区、生态修复区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生态红线划定应充分考虑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

第七条生态红线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生态红线划定要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多方参与、科学决策的结果。

第三章生态红线保护第九条生态红线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除非经过相关审批机构的批准。

第十条生态红线内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乱倒废物、非法采矿等,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第十一条生态红线内的生产、生活、运输等活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生态红线内的生态修复工程应优先进行,修复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生态红线管理第十三条生态红线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团队,协调各方力量,推动生态红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生态红线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生态红线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第十五条生态红线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红线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生态红线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生态红线管理不力或失职失责的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章生态红线评估第十七条对生态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情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八条生态红线评估应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状况、自然灾害风险、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因素。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本月修正2023简版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本月修正2023简版

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红线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与意义红线管理是指通过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对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进行管控,以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红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国土空间的管控,有效遏制过度开发和过度建设的现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红线管理的范围和原则红线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用地、农村用地、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

在红线管理中,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开发和建设活动实行公平公正的管理和监管,不允许特权和不公现象的存在;2. 依法依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管,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3. 综合协调原则:在红线管理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综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确保合理的发展和保护;4. 可持续发展原则:红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5. 风险防控原则:红线管理办法应对潜在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确保管理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三、红线管理的具体规定1. 红线划定:根据国家规划和发展需要,划定城市用地、农村用地、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红线范围;2. 用地审批和许可:对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活动,需要进行用地审批和许可,确保合规合法;3. 限制条件设定:对红线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活动,设定相应的限制条件,如容积率、建筑高度、土地利用方式等;4. 管理与监督:加强对红线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红线管理的有效性;5. 红线调整和变更: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对红线进行调整和变更,但需按程序进行,并保持透明和公正。

四、红线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政府责任: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红线管理办法,加强对红线管理的组织领导,定期评估和完善红线范围;2.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用地审批和许可程序,并按照规划和限制条件进行建设和开发活动;3. 公民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红线管理办法,不做违规开发和建设的行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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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生态红线,是指国家生态保护战略中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核心区,在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是严格限制土地开发和利用的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部依据生态红线划定和调整,指导地方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保护生态红线。

第二章生态红线划定和管理
第五条生态红线划定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按照科学规律和方法,参考区域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因素,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公布的划定方案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和实际情况,结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屏障建设、生态安全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考虑,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标准,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后确认并公布。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依据生态红线划定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生态红线划定,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部门应当依据生态红线划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防灾减灾规划,明确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在生态红线划定期间,土地利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程序,配合组织单位调查、核实生态功能评价结果、履行申报程序,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生态红线划定后,禁止对生态红线内的土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填海、开山造地、采掘、种植、养殖、建设等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

在生态红线划定前已经取得国家分级保护的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水库水保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规划区、水源涵养补给区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严禁对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因疏解产业、移民搬迁、退耕还林还草、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原因而改变原有性质。

第三章生态红线执法监管
第十二条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必须事先编制方案并经过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如果存在新开发建设、非法采挖、非法养殖、非法围垦或其他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红线保
护范围内的巡查监测,发现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门资金用于生态红线的保护和修复,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土地利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有关生态红线管理和保护的规定,适用于官方的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生态红线管理工作应当符合环保节约资源的原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生态环境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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