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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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安全生产共用条件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②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③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④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⑤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⑥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⑦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⑧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⑨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⑩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11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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