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对招投标的时间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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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施工后招标的法律规定(3篇)

先施工后招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在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工程项目存在“先施工后招标”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先施工后招标的法律规定及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二、先施工后招标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招标。

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三、先施工后招标的实施办法1.明确先施工后招标的适用范围(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无法通过招标方式获取的项目;(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且无需通过招标方式的项目;(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且无需通过招标方式的项目;(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完整word版)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word文档良心出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二、基本原则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加强行政管理,推进科学决策,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开始或者邀请投标的方式选定中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家授权投资公司、国有独资配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国境内采购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项等涉及对外国提供工程承包、物资、劳务、科技人员外聘时发生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四条经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权依法依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规定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委托的实施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机构,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程序与条件第七条招标投标的程序根据采购性质和金额的大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重点工程可以协商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方式适用于比较明确、相对简单的采购项目;“邀请招标”的方式适用于采购项目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采购市场较小的情况;“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适用于项目特殊、采购目标不明确、技术需求不确定等情况。

“协商采购”的方式适用于重大工程、对市场竞争要求不高的项目。

第八条招标投标的程序和条件应当公开公示,便于社会各方监督。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区域和行业限制条件、报名要求、资质预审条件、评标办法、中标及不中标的结果公示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报价函、技术方案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九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当设有时限,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和递交。

工程招标挂网时间(3篇)

工程招标挂网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招标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项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关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招标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挂网,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工程招标挂网时间的规定与实施要点进行探讨。

二、工程招标挂网时间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标通知书等招标资料,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3.《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标通知书等招标资料。

”三、工程招标挂网时间的实施要点1.明确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招标公告应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布,以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信息,提高投标的积极性。

2.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等基本情况;(2)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3)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中标条件等;(4)招标项目的保证金要求及缴纳方式;(5)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如国家或地方招标投标信息平台、政府网站、行业媒体等。

4.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以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信息,提高投标的积极性。

5.招标公告的撤销与变更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招标公告内容。

如确需撤销或变更,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2024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2024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专业合同封面 COUNTRACT COVER

20XX

甲 方: XXX 乙 方: XXX 2024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本合同目录一览 1. 总则 1.1 定义与解释 1.2 适用法律 1.3 招投标范围与内容 1.4 招投标组织与实施 2. 招投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2.2 招标文件的获取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4 投标文件的构成 2.5 投标文件的提交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3. 招投标程序 3.1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2 投标人须知 3.3 资格预审 3.4 招标文件的发放与回收 3.5 投标文件的评审 3.6 中标通知 3.7 签订合同 4. 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4.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4.4 投标保证金的失效 5. 评审标准与方法 5.1 评审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 5.2 评审标准 5.3 评审方法 5.4 评审结果的公示与异议处理 6. 中标人确定 6.1 中标人的条件 6.2 中标人的确定 6.3 中标结果的公示与异议处理 7. 合同签订与履行 7.1 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 7.2 合同内容与条款 7.3 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7.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8. 违约责任与赔偿 8.1 违约行为的认定 8.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8.3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 9. 争议解决 9.1 争议解决的方式 9.2 争议解决的时效 9.3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与法院 10. 保密条款 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 10.2 保密责任的履行 10.3 保密期限与解除 11. 信息公告与宣传 11.1 公告的内容与发布渠道 11.2 宣传的方式与范围 11.3 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12. 监督与检查 12.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12.2 检查的内容与方式 12.3 违规行为的处理 13. 附则 13.1 合同的有效期 13.2 合同的修订与替换 13.3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4. 附件 14.1 招标文件附件 14.2 投标文件附件 14.3 合同附件 14.4 其他相关文件附件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定义与解释 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 招投标范围与内容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招标内容:招标人委托乙方承担的项目任务、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等详见招标文件。 第二条 招投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说明书、工程量清单、图纸、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2.2 招标文件的获取 乙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人须知的有关规定购买招标文件。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乙方,并按照投标人须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2.4 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后审证明文件或资格预审更新资料等。 2.5 投标文件的提交 乙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6 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乙方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招投标程序 3.1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将通过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乙方参加投标。 3.2 投标人须知 乙方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投标人须知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3.3 资格预审 如招标人要求进行资格预审,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资料,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3.4 招标文件的发放与回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招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及时回收投标文件。 3.5 投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人将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 method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6 中标通知 招标人将在评审结束后,按照评审结果通知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3.7 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招标文件。 4.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乙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 4.4 投标保证金的失效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将失效,招标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评审标准与方法 5.1 评审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 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向招标人报告评审结果。 5.2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后审证明文件等。 5.3 评审方法 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评分。 5.4 评审结果的公示与异议处理 评审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六条 中标人确定 6.1 中标人的条件 6.2 中标人的确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 6.3 中标结果的公示与异议处理 中标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 第八条 合同签订与履行 8.1 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 (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资格后审证明文件。 (2)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书。 (3)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8.2 合同内容与条款 (1)合同标的:项目名称、工程范围、工程量、质量标准、工期等。 (2)合同价格:中标报价、价格调整机制、支付方式等。 (3)合同履行:乙方的义务、甲方的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等。 (4)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计算与支付等。 (5)争议解决: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时效、仲裁或诉讼的地点与法院等。 8.3 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满足合同要求。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款项支付、合同变更、解除等义务。 双方应建立合同履行管理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和沟通。 8.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合同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 9.1 违约行为的认定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准、迟延履行等。 9.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详见合同条款。 9.3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争议解决的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 10.2 争议解决的时效 双方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争议解决申请。 10.3 仲裁或诉讼的地点与法院 仲裁或诉讼地点与法院详见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合同的有效期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11.2 合同的修订与替换 合同的修订与替换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修订协议或替换协议。 11.3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条件和程序详见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附件 12.1 招标文件附件 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说明书、工程量清单、图纸、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12.2 投标文件附件 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后审证明文件或资格预审更新资料等。 12.3 合同附件 包括:合同条款、附件协议、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12.4 其他相关文件附件 包括:中标通知书、评审报告、其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与宣传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告与宣

招标延期的_法律规定(3篇)

招标延期的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招标延期的概念招标延期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时间内,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招标程序,需要延长招标时间的行为。

二、招标延期的原因1. 招标文件编制错误: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招标人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完成招标。

2. 投标人不足:在招标过程中,因投标人数量不足,无法形成充分竞争,影响招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3. 招标公告时间不足:招标公告时间过短,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充分了解招标项目,影响投标人的报名。

4. 技术、经济、政策等因素变化: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技术、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招标项目需要调整。

5. 招标人原因:招标人因自身原因,如项目进度、资金等,导致招标延期。

三、招标延期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工期要求、质量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招标时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时间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说明理由。

”2. 招标延期程序(1)招标人提出延期申请: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招标时间,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2)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提出的延期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延期条件的,予以批准;认为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不予批准。

(3)公告延期信息:招标人获得延期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告延期信息,告知潜在投标人。

(4)重新确定招标时间:招标人根据批准的延期时间,重新确定招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告。

3. 招标延期限制(1)招标延期次数限制:招标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招标时间,但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2)招标延期时间限制:招标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原招标时间的一半。

招标文件保存年限规定(3篇)

招标文件保存年限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管理,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包括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等。

第三条招标文件保存年限应按照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保存年限第四条招标文件保存年限分为基本保存年限和特殊保存年限。

第五条基本保存年限:1. 工程招标文件:自招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存20年。

2. 货物招标文件:自招标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保存20年。

3. 服务招标文件:自招标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保存20年。

第六条特殊保存年限: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招标文件,保存年限可根据保密级别和保密期限确定,但不得少于20年。

2. 涉及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招标文件,保存年限可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投资额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30年。

3. 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招标文件,保存年限可根据企业性质、规模和投资额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30年。

4. 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保存年限可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性质、规模和投资额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30年。

5. 涉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招标文件,保存年限可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但不得少于5年。

第七条招标文件保存期限届满后,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保存招标文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保存方式第八条招标文件保存应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

1. 电子保存:招标文件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 纸质保存:招标文件应以纸质形式保存,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第九条招标文件电子保存应满足以下要求:1. 采用可靠的电子文件存储介质,确保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招标文件对质疑时间规定

招标文件对质疑时间规定

一、前言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招标文件对质疑时间规定。

二、质疑时间规定1.质疑时间(1)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投标截止时间后至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问题,可以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补正。

(3)评标结束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

2.质疑方式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质疑处理(1)招标人收到质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

(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对质疑进行调查的,可以组织调查,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招标人作出答复后,应当在答复中明确告知投标人是否采纳其质疑意见,并说明理由。

4.质疑处理结果(1)招标人采纳投标人质疑意见的,应当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进行相应调整。

(2)招标人未采纳投标人质疑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投标人,并说明理由。

(3)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的,视为未采纳投标人质疑意见。

三、特殊情况处理1.招标人认为投标人质疑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质疑涉及多个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通知其他投标人。

3.投标人质疑涉及多个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四、附则1.本招标文件对质疑时间规定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本招标文件对质疑时间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3.本招标文件对质疑时间规定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五、其他说明1.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对质疑时间规定,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

2.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恶意诽谤、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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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招投标活动时间的相关规定

序号 条例条
款号
程序内容 法定时间

1 16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 不得少于5日
2 17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
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
改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应
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4 22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大付钱,
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5 16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不得少于5日
6 2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7 26 投保保证金及有效期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
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
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
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9 21 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
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
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0 22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11 2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2 26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3 35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
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
投标保证金
14 44 关于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5 4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
作记录.
16 54 公式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7 53 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8 5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19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内签订

20 58 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
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
金额的10%。
21 招标项目报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
告(报备)
22 57 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

23 60 关于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时效.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
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4 61 关于对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的时间要求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
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
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
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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