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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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公寓(以下统称学生宿舍)管理,创造安全、文明、整洁、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指定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水电费超出配送部分由室内学生自付)的生活居住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大学各类别各层次学生。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生寝室床位安排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宿管部门”)根据学校每年的招生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

第五条所有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住宿费,并按照宿管部门安排的寝室房间和床位号对应入住。未经宿管部门批准,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

第六条学生入住后非学校或宿管部的安排原则上不得调换寝室。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者,经学生本人在《学生综合服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和学工办主任审核同意、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住宿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却因特殊情况外住的,需按照《北京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学生因毕业或提前完成学分、退学、休学、转学、校区搬迁、出国、参军等原因需离校时,应在宿舍服务员处和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生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离校时间前完成退宿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未按时修读完规定学分而需继续留校学习与住宿者,可向宿管部门申请另行安排住宿。

第十条寒(暑)假学生留校住宿规定

(一)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应离校回家度假,不得滞留学校。确有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者,须事先征得其家长书面同意,且在学校规定统一放假时间前20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到学工部备案,方可在规定时间内留住学校。

(二)经批准留宿学校的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在签订《北京大学寒(暑)假留校学生安全纪律责任书》后,由各二级学院集中安排在本学院寝室内住宿,学生凭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北京大学寒(暑)假留校住宿审批表》到宿舍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凡未签订《安全纪律责任书》的学生概不受理留宿手续。

(三)寒(暑)假期间未经批准留校的学生,应在每学期末考试完最后一门学科后3天内离校,在下一学期规定报到日前5天内返校。假期需提前返校处理事务者,仍需按本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寒(暑)假期间因紧急事项需临时进出本人寝室取物者,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或辅导员老师签字同意后,由宿舍服务人员旁站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出本人寝室取物。

(五)留校住宿学生需预交水电费;

(六)寒(暑)假期间经登记留校的学生,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进出学生宿舍。

(七)学生在寒(暑)假期留校期间违纪者,按《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作息时间,随时将本人“校园一卡通”带在身上,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学生进入宿舍均使用“校园一卡通”出入。

第十二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相关规定和管理,其在宿舍内的行为表现将作为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和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宿舍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允许,严禁在宿舍区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第十四条严禁在宿舍区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挖土掘石或在树枝上晾晒衣物等。

第十五条严禁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饮酒、传播淫秽、暴恐音像书刊等,违者按学校规定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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