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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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农业机械跨区作业

的通告

为保证农机跨区作业顺利开展,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作业进度,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经营者,须持正式驾驶证、操作证到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公布的具备农机跨区作业中介资格的中介组织办理报名手续,领取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印刷和颁发的《农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遵守中介组织的统一组织和调动。

二、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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