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20年,XX局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挖细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检查经营主体XX余家,查处各类侵权假冒案件XX件,涉案金额XX万元,罚没XX万元,其中查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伪劣口罩案XX件,没收侵权假冒、产品质量不合格口罩XX万余个,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市场监管部门在“双打”工作中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
一、存在问题(一)过于依赖商标权利人的举报或投诉。
近年来,随着制假工艺水平的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仅凭眼观、手感越来越难以识别商品真假。
日常检查巡查发现违法线索的几率较低,如2020年,XX 局查处的侵权假冒案件中,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仅有X件,占比X%,多依赖于商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二)互联网执法难度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呈现出隐蔽性的特征,执法难度日益加大。
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网络经营主体一般会隐藏个人真实信息,仅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快递单或网络信息很难找到售假者。
且网络具有流动性,信息内容随时都会变化,消费者如未及时保留电子证据,将增加维权难度。
如2020年疫情期间我局查处的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中,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实施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行为,因快递信息不全,较难固定证据,给案件查处带来不小难度。
(三)各方监管协作有待加强。
一方面,商场、农超市场的管理方未对商家的入驻严格审核、把关,在日常监管中未仔细查验入驻商家的进销存票据和台账,甚至有的管理方只认钱,对入驻商家不闻不问,发现问题内部消化,不及时告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导致入驻商家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销售侵权商品,或出现真假混卖的现象。
另一方面,虽然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有很多成员单位,但各成员单位之间职责不清,沟通协作不够紧密,主动开展工作意识不强,打击违法行为力度不够。
仿冒品牌处理方案

仿冒品牌处理方案
在处理仿冒品牌问题时,有几个关键的步骤可以采取。
1. 建立监测系统:建立一个强大的监测系统,确保能及时发现潜在的仿冒品牌。
这可以包括监测线上市场、社交媒体平台以及知识产权局等渠道。
通过监测系统,可以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捕捉到仿冒品牌的出现。
2. 调查取证:一旦发现了潜在的仿冒品牌,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其是否确实属于仿冒品牌。
可以通过调查其生产、销售渠道,检查其产品的品质和包装等方面进行判断。
3. 法律手段:若确信是仿冒品牌,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品牌权益。
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申请对仿冒品牌进行查处和惩罚。
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仿冒品牌侵权行为。
4. 合作与沟通:除了采取法律手段外,还可以尝试与相关平台、电商市场合作,加强监管和打击仿冒品牌。
可以与电商平台合作建立品牌保护机制,加强对品牌的认证审核。
同时,也可以与其他品牌进行沟通合作,共同面对仿冒品牌问题。
5. 消费者教育:为了减少消费者受到仿冒品牌的损害,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消费者进行教育。
可以利用媒体、社交平台、宣传活动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如何判断真伪,避免购买到仿冒品牌。
6. 提高品牌声誉:提升品牌的声誉和知名度,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可以通过加强品牌推广、宣传活动、提升产品质量等方式,让消费者更加相信品牌的正版产品,降低购买仿冒品牌的可能性。
总之,处理仿冒品牌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建立监测系统、调查取证、法律手段、合作与沟通、消费者教育和提高品牌声誉等方面,才能有效地解决仿冒品牌问题。
打假授权委托书

打假授权委托书篇一: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广州超香霸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男,身份证号码:兹授权同志,为我司猫头洗衣粉打假业务经办人,被委托人权限为: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涉嫌侵犯猫头商标专用权的洗衣粉产品进行真伪鉴定。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签发日期:年月日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说明:(1)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篇二:“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依附他人的著名商标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突出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啄木鸟世界走,红蜻蜒满天飞,狐狸到处跑,鳄鱼全国游;华伦天奴,吐!吐!吐!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名牌被“傍”的现状。
拿“啄木鸟”这个品牌为例,单就“啄木鸟”皮鞋就有“香港啄木鸟”、“法国啄木鸟”、“意大利啄木鸟”等等几十“只”神态各异的“啄木鸟”。
“红蜻蜒”这个品牌也一样,“意大利红蜻蜓”、“台湾红蜻蜓”、“法国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等几十“只”各种各样的“红蜻蜒”。
市场上啄木鸟、红蜻蜒漫天飞舞,但在鞋这一大类,真正的鸟只有一只,真正的蜻蜒也只有一只。
只有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啄木鸟”,只有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红蜻蜓”。
目前市场上商家主要的“傍名牌”手段如下:一、在他人的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
在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的商品而购买。
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华伦天奴世家”,“华伦天奴百柏”,“卓凡尼华伦天奴”等等,其实这些品牌的商品与世界顶级品牌“华伦天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寻甸局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寻甸局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做了以下工作现将情况总结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傍名牌”行为的目的是要借助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通过搭便车制造市场误认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争取交易机会违反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严重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不少企业深受“傍名牌”不法行为侵权之苦我县虽无制造仿冒假冒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行为但销售仿冒假冒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充分认识到“傍名牌”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高度重视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进行查处把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品牌战略的实际行动作为改善投资环境、树立我县良好形象、推进我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阶段的重要举措认真部署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案件查处工作。
由于“傍名牌”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地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
寻甸县工商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作出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在认真做好总局安排部署案件查处工作的同时选择一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危害较为严重、案情较典型的案件进行重点查处。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及时受理企业投诉逐步建立起“傍名牌”案件受理、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工作机制将这项工作纳入到常态工作中去依法维护广大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严厉查处涉及“三农”的“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今年3月份我局接到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专人举报称有人在寻甸县范围内销售假冒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中字牌”长城799注册商标的玉米杂交种。
寻甸局领导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人员成立专案组奔赴全县各乡镇迅速展开全面检查。
为保护农民切身利益防止该批假冒种子流入市场给农户带来重大损失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走进乡镇集市遍访经营门店千方百计积极寻找假冒种子的蛛丝马迹。
基层检察院办理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9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基层检察院办理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胡 岭 魏 闻(61173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 成都)一、办理商标侵权类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1.取证难度大,证据要求高首先,商标等权利证明文件繁杂,证据取得难度大。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大量的商标所有权的权利证明,涉及商标的证明文件数量较大,有时甚至多达几十页,因此需要办案人员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花在取得相关商标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上。
其次,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更加专业化、智能化,擅长利用高科技来逃避法律追究;隐蔽性的增加与组织分工的专业化,给打击此类犯罪带来更大的难度。
再次,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其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如果仅有言词证据,而没有物证,则无法确认其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2.地域管辖存在争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管辖,但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导致多个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地域跨度大,生产、运输、销售环节等所涉及地区不同,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管辖权重叠,在并案处理时报批手续繁琐,同时当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给地方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时,可能会在查处案件时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另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牵扯受害人众多,其所在地不一定是被告人居住地或或犯罪地,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有权管辖的司法机关往往会怠于管辖,而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不一定具有管辖权,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辖权缺位,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3.案件定性难实践中经常出现罪名竞合的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多个罪名发生竞合。
按照犯罪竞合处罚原则,应择一重处。
但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它们在证据上均达到构罪的标准。
傍名牌行为的几点思考

“傍名牌”行为的几点思考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国内与国际接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受到人们的认同和重视。
近几年来,以“傍名牌”行为的知识侵权现象在我国越来越多,愈演愈烈。
从最初的“VCD”产业蔓延到服装等众多行业,从我国内地蔓延到香港,法国等地区和国家“傍名牌”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会钻法律规章的空子,受到“傍名牌”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不但以“傍名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且案件类型复杂成为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难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商业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反不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并且在不断的实践中相继不断地完善。
同时,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给予附加的和彻底的保护,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同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市场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打击,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深入,查处“傍名牌”现象面临着新的问题,其中国家行政执法,司法及立法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存在衔接的漏洞或空白及相互间的制约和矛盾,严重制约了“傍名牌”行为的有效解决,再加上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傍名牌”具体案件时对法律依据的理解和案件定性的认识上不尽一致,加大了工商部门的执法难度,使“傍名牌”者有机可乘。
在现实生活中,有以字号、名称、商标权为内容的傍名侵权行为,有利用虚假要件傍名牌行为。
大领域傍驰名品牌小地域傍字号、名称。
一、以字号、名称、商标权为内容的几种傍名牌侵权行为国家制定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大企业的名称从申请、核准登记、所有权等程序及细节有了规范性的规定,但涉及到个体工商户门店名称、字号的申请、核准所有权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在同一个地点的同一个行业能出现多个字号名称相同的招牌,随意性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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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傍名牌”案件查处的困难及解决途径 傍名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通过依附他人的著名商标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突出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误认、混淆,从而扩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啄木鸟世界走,红蜻蜒满天飞,狐狸到处跑,鳄鱼全国游;华伦天奴,吐!吐!吐!金利来,愁!愁!愁!”这首打油诗形象地描绘出了当前名牌被“傍”的现状。 拿“啄木鸟”这个品牌为例,单就“啄木鸟”皮鞋就有“香港啄木鸟”、“法国啄木鸟”、“意大利啄木鸟”等等几十“只”神态各异的“啄木鸟”。“红蜻蜒”这个品牌也一样,“意大利红蜻蜓”、“台湾红蜻蜓”、“法国红蜻蜓”、“香港红蜻蜓”等等几十“只”各种各样的“红蜻蜒”。 市场上啄木鸟、红蜻蜒漫天飞舞,但在鞋这一大类,真正的鸟只有一只,真正的蜻蜒也只有一只。只有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啄木鸟”,只有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才是正宗的“红蜻蜓”。 目前市场上商家主要的“傍名牌”手段如下: 一、在他人的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 在著名商标上加前缀或后缀使消费者误认是著名商标的商品而- 2 -
购买。对于文字商标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例如:“华伦天奴世家”,“华伦天奴百柏”,“卓凡尼华伦天奴”等等,其实这些品牌的商品与世界顶级品牌“华伦天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 二、对他人著名“商标”图案进行变形。 对于图形商标,千方百计地在细枝末节精心处理,而使消费者难辩真假。比如“啄木鸟”的鸟嘴巴是朝上还是朝下?“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恐怕没有几个消费者能清楚知道。 三、将他人著名的“商标”注册成自己公司的字号。 这种“傍名牌”,就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为自己的公司商号,故意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的区别,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著名的名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深圳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等。然后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正宗“啄木鸟”的专卖店,玩得更高明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比如:法国啄木鸟皮具(国际)有限公司,香港红蜻蜓(集团)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如:2004年10月,根据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工商部门对位于杭州华贸鞋业皮具市场的杭州康龙鞋类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其经营的皮鞋外包装、店名及皮鞋样品陈列柜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人)”的字样。 经查:当事人自2004年8月起,在其销售的“POETBOY”品- 3 -
牌皮鞋外包装、柜台标价签位置突出标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等字样,在鞋盒侧面标有“POETBOY”和“兔子(注:指兔子的注册图案)”组合图案及英文标注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名称,在鞋盒底中除有上述标注外,一部分标注“鹤山市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制造商)”,一部分标注“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制造商)”。此外,当事人在其店铺门面招牌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当事人提供了以下书证: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2、“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POETBOY写诗的男孩”和“兔子”的商标注册证;3、“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2个注册商标的授权证书;4、“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和“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含有上述2只商标皮鞋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经查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推定为真实;2、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协议真实;3、经到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调查,在其法定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该注册地址系莱蒙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4、“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香港注册的;5、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浙江- 4 -
贵派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戚,实质上由贵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作,在深圳登记,但在深圳无经营活动;6、上述2只商标原属浙江贵派公司所有,但经过其多次办理合理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手续后,在实际操控人没变的情况下,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已变成香港公司所有;7、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既改变了图形商标,又改变了文字和英文商标,去掉了“写诗的男孩”,将改变后的2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使其与正宗的“花花公子”的商标相近似;8、经到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调查,该厂承认委托加工协议书是真的,但只生产过少量产品,在厂里没有发现生产过的痕迹;经到浙江贵派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正在生产上述组合商标和标注广东厂名、厂址的产品和大量包装物。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傍名牌”案例。所谓“傍名牌”,即通过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使用与驰(著)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使消费者将该商品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产生联想,误以为该商品即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某驰(著)名商标的商品有某种联系,借用名牌商誉,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市场提高销量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在具体做法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突出使用以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钻一些国家和地区企业注册制度的空子,到日本、法国、我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通过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并在产品上恶- 5 -
意、突出使用;二是钻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空子,在其它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二)使用与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即申请注册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的商标,或者通过变化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对几个商标进行排列组合等手段,使其商标与他人的驰(著)名商标、商号相近似。(三)隐藏或不真实标注厂名厂址。 我们认为,要认定上述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要根据WTO规则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和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其中,对符合下列三个要件,即:第一,主观上有恶意,目的就是为了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和字号以牟利;第二,客观行为方面是在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知名商品或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字号,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第三,客体方面是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等在先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应以不正当竞争定性,按《反不正当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足以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即对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误认,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是否相同或相近;2、双方所- 6 -
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相类似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3、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会发生误认误购;4、其结果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5、侵权人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知名商誉的主观故意等。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在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了“花花公子”“PLAYBOY”的商标、名称、字号,足以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主观故意比较明显,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等在先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名牌商品相混淆的欺骗交易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禁则进行处罚。 “傍名牌”行为是一种边缘性、复合型的、新型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表现复杂纷呈,既违反了商标方面的法律,又违反了企业登记方面的法律,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其中又隐含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定性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该类型案件的查处目前仍存在困难,归结有如下几点: 一、“傍名牌”行为隐蔽性强,商家为逃避检查,往往不在商品上标注真实厂名、厂址,使执法人员无法迅速找到产品来源,取证难。 二、市场太大,名牌产品种类繁多,执法人员无法对所有名牌产品的真伪准确辨认,往往需要等待厂家派专人鉴定,延误最佳查处时机。 - 7 -
三、部分名牌产品厂家出于对自身品牌名誉有损的担心,不向主管部门申诉举报,默许了“傍名牌”产品的存在。 四、没有一部针对打击“傍名牌”行为的法律法规,致使执法人员在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时往往难以操作,陷入被动。 五、现行法律法规对“傍名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以让不法厂商望而生畏,在巨大利益的趋势下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六、地方保护严重,给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干扰。 解决途径有: 一、成立专业的打假队伍,有针对性的进行专业培训。 二、各地信息互通,形成合力,标本兼治,全面打击。 三、知名品牌厂家应从品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树立品牌战略意识,加大自我保护力度,一旦发现“傍名牌”现象,及时向执法机关反馈信息。 四、建立追根溯源机制,便于迅速查找源头,斩草除根。 五、执法机关应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交流,争取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如何来应对“傍名牌”现象,对消费者来说,购买价值昂贵的知名商品,要注意提高辨别能力,除了要查看相应的生产日期之外,还要注意细看注册商标的图案、生产厂家的名称等,以免被“李鬼”蒙蔽。若消费者不小心购买了“傍名牌”产品请及时打12315进行投诉,或直接向当地工商局进行投诉。若消费者名知该产品是“傍名牌”产品请不要购买,因为这种“傍名牌”产品的产品质量很难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