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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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及暂行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及暂行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及暂行规定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

医院成立价格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

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医用耗材价格。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费用清单查询制度。

科室应逐项记录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在患者就诊前,要告知患者所需医疗费用金额,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待患者对医疗费用认可后方可进行医疗服务。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

科室应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进行自查一次,杜绝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

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经常性、自觉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

在医院门诊大厅及各科室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意见簿,制定电话回访制度,对门诊治疗后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及时受理患者投诉,详细记录投诉内容,转交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及时反馈投诉人。

(六)严格把关医院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各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报价格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待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中医医院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中医医院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中医医院医药价格公示制度
为加强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价格监督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明码标价。

医院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以大屏幕电子显示屏、价目公示栏等方式进行公示,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常用项目,收费上墙公布,接受病员和社会监督。

2、各临床科室在实行价格公示的同时,必须向住院患者出具每日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收费明细清单,方便患者随时查询。

3、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

专人负责受理病员投诉,做好投诉事件登记和处理意见的反馈工作。

门诊大厅设立导诊台,医院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接诊医师、导诊分诊护士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

4、由物价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分别对药
品、医技、医疗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季度或半年对调价、定价的一次性卫生材料、药品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6、不断完善制度。

通过《内部价格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运行,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修订本监督检查制度。

医院价格公示制度

医院价格公示制度

医院价格公示制度
为规范医院的价格行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价格公示是指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

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二、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类别、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三、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名称、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

四、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类别等有关情况。

五、在医院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

六、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七、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

八、医院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___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

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收入要及时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

同时,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

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

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向患者提供查询要求。

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出院时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

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

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每月定期进行自查,不允许科室乱收费行为。

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

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

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意见簿。

要认真对待每位患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为了适应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各科室应按规定程序申报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并由物价管理员指导填报成本测算表和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

这些项目需要经过审计科和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的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

对于“优质病房床位费”和“优质护理费”的申报也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手术科可以收取特殊缝线和特殊止血材料以外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等费用。

人民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人民医院物价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人民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物价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物价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物价管理工作。

三、物价管理制度1.价格公开制度(1)我院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标准。

(2)在医院显著位置设立价格公示栏,公布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

(3)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医疗服务价格信息。

2.价格审批制度(1)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由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报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2)价格调整时,应提前公示,并听取患者、医务人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3.价格自律制度(1)我院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4.价格监督检查制度(1)物价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政策的落实。

(2)设立价格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医务人员及社会各界的价格举报。

(3)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价格执行与监督1.价格执行(1)我院医疗服务价格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2)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患者说明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2.价格监督(1)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政策的落实。

(2)设立价格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医务人员及社会各界的价格举报。

五、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人民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精神门诊价格公示制度范本

精神门诊价格公示制度范本

精神门诊价格公示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精神门诊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公示范围
精神门诊应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进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价格信息。

第三条价格公示内容
精神门诊应将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公示,包括价格、单位、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价格公示方式
精神门诊应在门诊大厅、收费窗口、自助终端等地方进行价格公示,以便患者查询。

第五条价格公示要求
1. 精神门诊应保证价格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2. 精神门诊应定期更新价格信息,确保价格信息的时效性。

3. 精神门诊应提供价格咨询服务,解答患者关于价格的疑问。

第六条价格违规行为处理
精神门诊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保障患者知情权
精神门诊在使用电子结账时,应在结算前显示费用清单;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并在出院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第八条记录要求
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全面、准确记录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精神门诊所有。

根据以上精神门诊价格公示制度范本,精神门诊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同时,精神门诊应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院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健全医院医疗收费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的透明度,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文及卫生部相
关指导意见的精神,以《河南省最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手册》
为依据,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特制定《济
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如下:
一、在门诊和住院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等公示查询
方式,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执行价
格和收费依据等。

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便于患者进一步了
解医疗收费情况。

二、门诊及住院均应主动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实行费用清单制度。

三、遇有常规收费医疗项目价格内容调整时,医院物价员
和相关系统维护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确保对外公布
信息的准确、及时。

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
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物价监督电话****-*******,自
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二)公平合理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反映医疗服务的成本、技术难度、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透明公开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公开医疗服务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动态调整原则。

医疗服务价格应当根据医疗技术进步、成本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构成第四条医疗服务价格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包括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二)药品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价格。

(三)医用耗材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价格。

(四)检查检验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检验项目价格。

(五)治疗设备价格。

包括医疗机构使用的治疗设备价格。

(六)其他费用。

包括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监测和评估。

(三)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四)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标准和指导性文件。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监测和评估。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定价制度

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定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定价,以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益,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立医院的全部科室、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同时也适用于公立医院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定价原则第三条公平原则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公平合理,不能鄙视患者,不得有任何胁迫或不正当的行为。

第四条透亮原则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是透亮的,公立医院应当将定价信息向患者公示,确保患者能够清楚了解服务项目和价格。

第五条合理原则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合理,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并结合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政府引导原则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遵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引导看法,确保医疗服务的价格与人民群众的经受本领相适应。

第七条收费标准订立公立医院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医院管理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的程序订立。

第三章定价程序第八条定价依据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充分考虑医院的经营本钱、药品设备的采购本钱、人力资源的配置和医疗技术的水平等因素。

第九条定价评估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定期进行评估,依据市场情况和医院经营情形进行调整,确保医院的定价合理和可连续发展。

第十条定价公示公立医院应当将医疗服务的定价信息向患者公示,公示方式可以包含医院官方网站、公告栏、就诊窗口等方式,确保患者能够清楚了解服务项目和价格。

第十一条定价申报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申报,申报料子应当包含医疗服务项目、定价依据、市场调研等内容。

第十二条定价审批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由医院管理层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定价程序的公正和规范。

第四章定价监督与惩罚第十三条定价监督医疗服务的定价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的价格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违规惩罚对于违反定价制度的行为,公立医院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惩罚,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超标定价、强制消费和虚假定价等行为。

人民医院医疗费用查询公示制度

人民医院医疗费用查询公示制度
为增加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患者及社会的监督,消除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疑虑,依据20XX年10月1日《XX 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面公示医疗服务(包括所有诊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卫生材料等)价格,公示主要医疗服务项目的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等内容。

二、在门诊楼显要位置放置电子滚动屏、触摸查询机、明细打印机,滚动屏滚动公示各项医疗服务价格,门诊患者可在触摸屏上查询了解医疗服务价格,可刷卡对医药费用进行实时查询、打印。

三、物价基础信息和调价信息及时维护,使患者能够查询到最新的物价信息。

四、建立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公开制度。

五、患者出院前由科室兼职物价管理员对费用进行逐一审核,确认无误后转住院结算中心办理出院结算并打印相应总费用清单,并告知患者务必保管好其发票和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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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精神,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

2、非营利性医院必须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

营利性医院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办法,公示自主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

3、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

4、公示要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5、公示内容不能随意删减,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行单位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变更。

6、盈利性医疗机构除执行政府定价服务项目之外的自主定价项目,应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采用比照、分解以及“打包”形式收费,提供收费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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