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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党发[1983]17号【发布日期】1984-07-23【生效日期】1984-07-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贯彻《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党发〔1984〕23号《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几项具体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达后,对进一步调动我区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推动改革工作,加速四化建设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为了具体贯彻执行《规定》中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内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享受有关待遇的学历问题1.研究生,指在国内外攻读研究生,并取得合格证件的。

2.大学本科毕业生,指考入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四年或四年以上,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3.大学专科毕业生,指考入经国务院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制在两年以上,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和“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

在大学本科学满三年以上并在当时领取了结业、肄业证书的可比照大学专科享受有关待遇。

4.中专毕业生,指考入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并正式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中等专业学校,入学前具有相当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学制满二年以上,领取了毕业证书的。

经省、市、区人民政府认可,过去承认中专学历,学制在一年以上,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领取了毕业证书的,也按中专对待。

在大学专科学满两年以上的结业生、肄业生可比照中专享受有关待遇。

分配当工人的中专毕业生,也享受《规定》中的有关待遇。

5.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在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相当于曾通高等学校本种或专科的函授大学、夜大学、业余大学学习,按规定年限学完规定的教学科目,取得毕业证书者(不含单科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历应按教育部〔80〕教工农字041号、〔81〕教工农字030号、〔82〕教工农字001号规定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1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4]148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高原地区工龄计算
及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办发〔1994〕148号)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高原折算工龄待遇问题的请示》(藏劳险字〔1994〕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

”在以后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仅在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

这说明,“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在评授警衔工作中,公安部在《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2)》的通知和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能否按折算工龄计算人民警察授衔问题》给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复意见,也明确评授警衔不与折算工龄挂钩。

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是恰当的,因为工资和评授警衔问题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

一九九四年五月五日
——结束——。

简述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

简述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

简述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第一节公务员工资制度概述一、工资的涵义及其实质公务员工资,就是国家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是国家机关发给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来源于国家税收二、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是由工资的基本职能决定的.一般地讲,社会主义国家工资具有保障、激励和调节三种基本职能其次,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客观要求. 第三,建立公务员工资制度,也是改革现行的结构工资制,建立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的迫切需要.三、确立公务员工资制度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正常增资原则. 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一方面能够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能够使职务相同但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 (二)平衡比较原则. (三)物价补偿原则. 就是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物价上涨率. (四)法律保障原则. 担任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节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1、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2、职级工资制就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年功确定工资标准.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每一职务对应若干工资档次,职务层次高的,对应的工资档次少一些;职务层次低的,对应的工资档次多一些. 级别工资体现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级别和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职务越高,对应的级别越少,职务越低,对应的级别越多.上下职务对应的级别有所交叉.一个级别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增设级别工资,是新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设置级别工资,原因: 一是考虑到全国机关干部92%以上是科级以下的人员,由于机关领导职数有限,相当一部分人员难以晋升职务.设置级别工资后,可以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提升职务也能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避免大家都去争职务和滥提职务和机构随意升格等弊端. 二是考虑到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承担的责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设置级别工资则可以反映同一职务层次公务员的上述差别,有利于克服工资”平台”问题,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三是考虑到与军队的军衔制、公安部门的警衔制衔接起来,以便于干部的交流和管理. 基础工资:保障生存需要的那部分工资. 工龄工资: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 二、奖金与津贴制度1、公务员的工资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奖励性工资和津贴性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 (1)基本工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是工资的主要部分,其基本形式即职级工资制,而奖励性工资和津贴性工资都是工资的辅助部分. (2)奖励性工资就是通常讲的奖金,它是对劳动者超过定额劳动或作出显著成绩的物质鼓励,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实行职级工资制后,将对现行的奖金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奖金将不再作为工资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作为工资的一种补贴形式.这也是新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3)公务员津贴也是公务员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和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的津贴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地区津贴;另一类是岗位津贴.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看,津贴在公务员工资收入中约占10%—40%,个别国家甚至更高一些. 地区津贴又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两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地区附加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变动情况的差异. 岗位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岗位性质及工作条件确定的,主要是发给那些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 三、工资水平与增资机制1、工资水平可以理解为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按不同的范围,可将工资水平划分为全国、地方、部门、行业、企业的工资水平;按工作特点和职业类别,可划分为各种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按劳动者本身的条件,可划分为不同年龄组、不同文化或不同性别人员的工资水平. 根据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所谓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2、公务员正常增加工资的途径一是结合对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工资档次.凡考核被评为称职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二是根据公务员考核情况,定期晋升级别,并相应增加工资.一般地说,公务员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凡晋升级别的公务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 三是晋升职务工资. 四是适时调整工资标准和津贴水平. 第三节公务员的保险与福利一、保险制度的涵义及作用公务员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建立和实施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对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优,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安定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公务员遇有生、老、病、死、伤、残时,本人及其家庭生活也可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第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七条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第七十八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十九条二、现行国家机关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所给予的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养老保险制度离休、退休制度,包括生活待遇、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等内容. 3、疾病保险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由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组成. 4、伤残保险制度是指职工负伤和确定残废后,国家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分非因公伤残和因公伤残两种.5、死亡保险制度是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以及为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三、现行国家机关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改革趋势公务员福利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 1、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 2、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探望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3、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唯居住在寒冷地区职工因宿舍取暖所支出的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 4、上下班变通费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减轻职工上下班交通费用负担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 5、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一种福利制度,这项制度于1991年6月正式建立. 追问: 能回答清楚吗那几个问题分开给分回答:1.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方面的职能有: a. 研究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b. 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c. 监督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d. 对同级各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指导2.公务员,是国家重要的人才资源,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承担着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在整个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社会秩序维持、公民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一个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党政机关的重要平台.人们将公务员录用考试形象地比喻为“玻璃房子里的竞争”,说明它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项制度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誉,得益于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得益于社会的广泛监督,得益于广大考生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维护,得益于形成一个良好的报考氛围和考试环境.3.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国公务员实行的职务级别工资制,是中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形式.职级工资制是在总结和吸收1956年和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及工资改革基本方向制定的.该制度将公务员的工资按照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制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职务高的档次设置少一些;职务低的档次设置多一些.这样有利于正常晋升工资.级别工资是按照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确定工资标准,也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在工资构成中增设级别工资,是新的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设置级别工资,一是考虑全国行政干部92%以上是科级以下的人员,由于机关的职务、职数有限,因此, 相当一部分人员职务晋升不了设置级别后,可以使工作人员在不升职务的情况下,通过晋升级别提高工资待遇,同时也可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荣誉感.二是考虑到同一职务层次的人员工作年限, 资历和能力各不相同,级别工资可以体现同一职务人员的上述差别,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级别工资标准的确定,应有利于体现不同级别人员间合理的工资差距,级别越高,级差应越大,既要拉开档次,又不能过于悬殊.基础工资是按照大体维护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的标准确定的.并且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还应在国家统一安排生活必需品价格调整时,适当调整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是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的,主要体现其积累贡献.工龄工资的标准,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4.建立和健全公务员保险制度,对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1)公务员保险制度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2)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5.首先要完善考录制度,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推行是被社会认可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成功改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纳贤引才指导思想.但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考录制度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公务员招录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认识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现实意义、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考录制度的途径. 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环节构成.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申诉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300余件,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被撤消,或被建议撤消的占到20%.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是其法定的义务.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分,这是其法定的权利.只有依法履行职责,才受法律保护.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必须予以监督.加大对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的监督,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点.关键点是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要通过设立行政执法职务等办法来加大对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函〔1989〕65号文件批准,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我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总额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

认真执行《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准工资总额数据,正确地反映职工工资收入,满足编制、检查工资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的需要。

各地区、和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统计法》,认真执行《规定》,努力提高工资总额数字的准确性。

二、工资总额的统计涉及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基层单位。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搞清工资总额组成的内容和范围,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有关统计资料的调整工作。

三、今后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一律以《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为准。

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与《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和解释一律废止。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附件二: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三日附件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家统计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教财[2005]16号)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和教育援外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二年或以上)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国外工资及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根据出国教师所在单位确定的国内任教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级别│职别│工资标准│├──┼────────┼────┤│一级│教授、研究员│1300 │├──┼────────┼────┤│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1200 │├──┼────────┼────┤│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1100 │├──┼────────┼────┤│四级│助教、实习研究员│1050 │└──┴────────┴────┘注:工资标准中含配偶补贴。

第四条根据任教国的地区类别,向教师发放艰苦地区补贴。

地区类别划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我国对外援助人员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二至六类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休假、准假与考勤制度

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休假、准假与考勤制度

中国石油青海销售公司员工休假、准假与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本制度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临时用工等人员)。

第二章各种休假规定第三条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指法定的属于全体人民的节假日。

1、全国皆放假类(共11天):(1)元旦放假1天;(2)春节放假3天;(3)清明节放假1天;(4)“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端午节放假1天;(6)中秋节放假1天;(7)国庆节放假3天。

2、部分人民的节假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3、少数民族节假日:少数民族重大节假日,少数民族职工放假1天。

第四条带薪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油人字[2002]19号)和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按照工作时限、工作环境和强度的不同进行了地区类别划分,并界定了休假时间。

1、凡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岗工作、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人员,享受带薪休假。

(1)在一、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2)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3)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兴文县获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的有关优惠政策

兴文县获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的有关优惠政策

兴文县获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的有关优惠政策根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39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依照本规定执行。

大家可在网上下载这个文件。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订和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税收减免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的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给予考虑。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分配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省、自治州、自治县和辖有自治县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工作机动金”、“民族补助费”、“散杂居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提高财力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上级财政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体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并给予照顾。

全国两会关于教师工资待遇

全国两会关于教师工资待遇

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教师工资待遇今天,两会教师工资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你想知道今年两会有什么工资变化吗?日前上午9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召开记者会,邀请全国政协常委朱维群、黄洁夫以及全国政协委员胡晓义、李彦宏、俞敏洪围绕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和谐稳定回答相关提问。

政协委员俞敏洪在记者会上表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薪酬应该比城市老师高20%—30%。

要求农村老师以奉献精神扎根农村,不是一个长久之计,所以农村老师的待遇一定要超过城市老师的待遇。

通过提升待遇,才能提高老师的质量。

电视台:我的问题提给俞敏洪委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强调,要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教育来改变自身命运。

您认为实现教育公平还需要做哪些努力?把优质的教育资源带给贫困地区的孩子们,我们还需要做哪些事情?目前还面临哪些困难?该怎么解决?谢谢。

[俞敏洪]:谢谢。

坐在这儿,发现其实当新闻发言人挺不容易的,非常感谢这位记者提的问题,而且第一个提给我。

尽管我不是来自于公立学校的机构,但是作为一个从事教育30年的教育工作者,在民办教育领域也做了不少事情,所以对教育公平问题确实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俞敏洪]:我觉得中国这些年来整体上讲在教育公平方面,政府做了很大的努力。

从去年开始的高考改革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教育公平的尝试,李克强总理在去年反复强调要对中西部地区的考生、农村大省的考生以及农村孩子提高名牌高校的录取比例,都做了一系列尝试。

我个人感觉,教育的公平问题其实首先是中国城乡教育的公平问题,其次是中国城市里面的教育公平问题。

城乡教育公平问题主要体现在城市孩子所接触到的教育资源和教学质量比农村孩子丰富很多,城市里面的教育公平体现在名牌的中小学和普通的中小学之间的教育的差距上。

我个人认为在农村和城市的教育公平上有一个比较简单也许是一个粗暴的建议,我认为凡是在农村中小学教书的老师,在薪酬体系上应该比城市老师有20%—30%的上升。

我们现在在要求农村老师以奉献精神来扎根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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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待遇区类别地区的划分
1. 东部地区:
- 东部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

- 这些地区拥有较高的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水平,同时也有较高的人口密度和就业率。

- 在政策待遇方面,东部地区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优惠,包括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

2. 中部地区:
- 中部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等水平的地区。

- 这些地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为平均,人口密度和就业率也处于中等水平。

- 中部地区在政策待遇方面相对于东部地区有所偏低,但仍然享受到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优惠。

3. 西部地区:
- 西部地区是我国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之一。

- 这些地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口密度和就业率也相对较低。

- 西部地区在政策待遇方面享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优惠,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改善生活水平。

4. 东北地区:
- 东北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之一。

- 这些地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口密度和
就业率也较低。

- 东北地区在政策待遇方面享受到特殊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优惠,以促进地区的经济转型和发展。

总的来说,全国待遇区类别地区的划分主要基于经济发展水平
和人口分布情况。

不同类别地区享受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和经济优惠,以促进全国各地的均衡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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