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世界构建中国际经济法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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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构建中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

秀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万啸政法学院

讲师

构建和谐世界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的共识。要构建和谐世界,就离不开世界各国之间的合作,尤其是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这就特别需要发挥国际经济法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构建和谐世界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术研究主要围绕构建和谐世界的主题展开,以期将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与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相结合,为构建和谐世界发挥作用。

一、研究概况

本年度国际经济法有关的学术会议主要有:2007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国际经济法与中国的可持续发展”;11月3-4日,2007年度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在举办,主要就“结构变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问题、新挑战”这一主题进行了研讨;11月17—18日在举行的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7年年会的主题是“全球化推动的改革开放——WTO多哈回合与中国贸易政策和法律的新课题”。此外,为了庆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生效20周年,10

月13日至14日,大学举办了“(CISG在成员国的适用“的国际学术研讨会。

本年度出版了不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学术著作,较重要学术著作有:乃根著:《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复旦大学);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第三版,法律);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庆麟主编:《国际投资法问题专论》(大学);琬钟、孔庆江主编:《WTO理论与实践研究》(大学);安主编:《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复旦大学);效敏著:《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研究》(大学);熊琼著:《WTO投资措施研究》(华东师大学);岳著:《贸易补贴的法律规制》(法律);钟立国著:《地与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翁国民著:《贸易救济体系研究》(法律);生祥著:《贸易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力著:《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以美国欧盟为视角》(人民);马忠法著《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许军珂著:《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WTO框架下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中国法制);树明著:《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等。

二、热点与探索

围绕构建和谐世界这一大的主题,学者们就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些热点和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尤其是与我国利益攸关的问题展开了探讨。

(一)国际投资条约与相关制度的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增长,有关外资最惠国待遇适用围的争议是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标准能否扩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将最惠国待遇扩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不仅会带来最惠国待遇是否启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出现投资者“选购条约”的结果,因此,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最惠国待遇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1]蔡从燕副教授从卡尔沃主义的演变角度讨论了在变化着的新语境中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应然发展。[2]

(二)区域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问题

区域贸易协定(RTAs)的迅猛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巨大冲击。RTAs与WTO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一直在争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将RTAs严格地视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一味强调WTO 对RTAs的“制约”或“规”,实属无视世界经济发展现实,夸大WTO的能力;WTO应清醒地认识其与RTAs的关系,做出应有而又适度的反应和处理,即“适度规制”。[3]针对多哈回合谈判中止后,区域贸易安排发展更加迅猛,已经有将WTO边缘化的危险的现实,四宝教授主,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区域贸易安排战略,并且通过大力发展区域贸易安排,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4]王江雨副教授对中国如何基于国家的长期经济利益和地缘政治利益参与区域主义提出了建议。[5]慕亚平教授从尽快构建CEPA高效、完备机构体系

的必要性人手,分析了(CEPA现有安排的笼统、模糊的缺陷,进而对完善CEPA机构安排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6]

(三)WTO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向与中国的对策

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给多边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蒙上了阴影。但谈判仍然要继续,多边贸易体制仍然需要进一步推进。学者们对WTO多哈回合相关议题及WTO其他问题的研究仍是07年的重点。在反倾销制度方面,有学者认为,必须对WTO《反倾销协定》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以保证WTO自由贸易体制的有效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在促进WTO《反倾销协定》改革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自由开放的反倾销贸易政策。[7]

WTO争端解决机制一直受到高度赞誉,但也不乏对其某些制度和运作方面不足的批评,所以历来是学者们和实务界人士重点研究的对象。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是实践中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谁主谁举证是举证责任规则的基本要求,其标准是初步证明(证据)标准,这种标准实质上是一种推定技巧,而非终局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说服专家组是举证责任的在要求。争端方是否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由专家组最终评估、认定,专家组在这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裁量权。[8]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关于证据的可接受问题,提交证据的主体、证据的种类和提出时间问题是最关键的方面。[9]专家决策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起着主导性作用,但不论是专家的选任还是专家意见的征求,都有需要改

进之处。公众参与作为一项手段,可以大大加强wr0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10]多哈发展议程启动以来,成员集团化的趋向逐渐凸现并得到进一步强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国的利益是多方面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对此做出自己的战略选择及定位,进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权益。[11]

(四)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007年4月10日,美国正式向WTO提出申诉,指控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具体规定不符合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不少学者写文章发表见解,提出对策。对于美国提出的指控,朱榄叶教授认为,中国处罚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国海关对侵权物品的处置规定以及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都没有违反trips协定的相关条款。[12]乃根教授就美国提起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与文化产品市场准人的两起争端解决案,对该案的由来与影响、焦点与实质、所涉条约解释与程序问题,做了进一步剖析。[13]

(五)国际商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经济法传统的重要分支。不少学者对相关问题也做了研究。在具体的商事案件中,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因国际商事条约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1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贸法会在促进国际商事规则统一化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在CISG生效20周年之际,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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