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解制度

合集下载

腾讯公司律师管理制度

腾讯公司律师管理制度

腾讯公司律师管理制度1. 引言腾讯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公司之一,为了维护和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腾讯公司设立了律师团队。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明确腾讯公司律师管理制度,以确保律师团队的有效运作和公司法律事务的高效处理。

2. 职责和权限2.1 律师的职责腾讯公司律师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专业团队,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与公司的合同起草和审查工作;•跟踪和解决公司法律风险和纠纷;•协助管理处置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参与法律培训和教育工作;•履行其他职能和任务。

2.2 律师的权限腾讯公司律师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享有一定的权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参与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评估和审查;•参与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参与公司纠纷案件的调解和解决;•提出公司法律政策和制度的建议;•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法律培训和教育。

3. 律师的选拔和任命3.1 律师的选拔腾讯公司律师的选拔应基于专业能力、工作经验、执业资格等要求进行评估。

选拔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简历筛选、面试和综合评估。

3.2 律师的任命经过选拔后,腾讯公司律师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进行最终的任命决定。

被任命为律师的员工将签署相应的律师管理制度,并承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4. 律师的管理和考核4.1 律师的管理腾讯公司律师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管理,该部门负责律师团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律师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确保律师团队的正常运转。

4.2 律师的考核腾讯公司律师应按照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绩效、专业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也可作为处理不当行为的依据。

5. 律师的离职和纠纷解决5.1 律师的离职律师在腾讯公司的离职程序需遵循公司的员工离职流程,具体包括离职申请、交接工作、归还公司资料和设备等。

离职的律师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制度XXX利益冲突制度(6.24)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XXX《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律师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同一律师或者不同律师之间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代理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举措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拜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步伐中署理一方,又在后置步伐中接受对立方拜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拜托,而接受了拜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六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值班律师制度法律规定(3篇)

值班律师制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作用日益凸显。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我国法律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

本文将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律师组成的值班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值班律师制度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值班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

”2. 值班律师职责(1)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2)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上诉、申诉等;(3)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协助当事人处理诉讼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3. 值班律师权利(1)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2)与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3)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4)依法参与诉讼活动。

4. 值班律师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3)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不正当请求;(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现状1. 值班律师团队建设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设立值班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

值班律师团队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组成,具备较强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2. 值班律师服务范围值班律师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领域的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3. 值班律师服务质量值班律师在服务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市法院、开发区法院、中院各部门:现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11月1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特邀调解工作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调解名册管理的意见》等诉调对接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启动采取申请、推荐和主动邀请的方式。

第二条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具备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调解场所;(3)自愿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并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纠纷;(4)无不良调解记录,未受过相应处分,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5)具有3 名以上符合特邀调解员条件的调解员;(6)调解组织的成员接受人民法院组织或者认可的专业培训;(7)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2)品德良好,公道正派,敬业勤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3)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工作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受过刑事处罚;(4)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调解经验,热爱调解工作,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纠纷,能够为调解付出时间、精力;(5)接受人民法院组织或认可的专业培训;(6)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一、现状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现。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我国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解决工作,大力推进调解协调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调解机构不够统一、协调力度不够强、参与人群范围有限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深入推进。

二、问题分析1. 调解机构不够统一:目前,我国的矛盾纠纷解决机构分散,包括人民调解员、律师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形式,缺乏一个统一管理机构,不利于统筹协调。

2. 协调力度不够强:尽管我国调解协调工作在立法和政策上已经得到一定的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力度还不够强,很多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3. 参与人群范围有限:当前我国的矛盾纠纷调解协调中心主要面向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等矛盾,对于其他领域的矛盾纠纷却没有有效的解决机制,造成了一些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三、解决方案1. 建立统一管理机构:应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统一管理各种调解机构,实现统筹协调,提高调解协调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2. 加强协调力度:加大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扶持力度,优化调解协调机制,提高协调工作的效果,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3. 拓展参与人群范围: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责任范围,扩大参与人群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也应涵盖财产纠纷、民事纠纷等各类矛盾纠纷。

4. 建立调解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5. 健全激励机制:建立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工作成效给予相应的奖惩,激发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调解协调工作的不断完善。

四、实施措施1. 政策支持:加大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政策支持力度,提供相应的经费和资源,确保其正常运转。

2. 信息共享: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信息共享平台,不同调解机构之间可以实时分享信息和经验,提高调解协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律师与客户的关第一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定取得相应报酬。

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收入。

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第二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第三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第四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事人的委托第五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服务第六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第七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第八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第九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第十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因故终止代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第十一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产或资料等第二律师工作规第一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可.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作书面认可.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员.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律师应作开庭笔录第二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权.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律师应作开庭笔录.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那么,和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要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

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一、律师的性质我国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执业人员。

"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固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律师的任务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依照《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确实是律师的任务。

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进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和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

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律师不仅享有一样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能够临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

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服务质量标准 (2)2.1 服务流程规范 (3)2.2 服务内容质量要求 (4)2.3 服务结果满意度标准 (5)三、律师培训与考核 (6)3.1 培训内容 (7)3.2 培训方式 (8)3.3 考核机制 (9)3.4 培训效果评估 (11)四、服务质量监督与改进 (12)4.1 监督体系 (12)4.2 反馈机制 (13)4.3 不良服务记录与处理 (14)4.4 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15)五、客户权益保障 (17)5.1 客户信息保护 (18)5.2 避免利益冲突 (19)5.3 客户投诉处理 (20)六、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21)6.1 违规行为定义 (22)6.2 处罚措施 (23)6.3 责任追究 (24)七、附则 (25)7.1 生效日期 (25)7.2 解释权归属 (25)一、总则为了规范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律师服务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律师在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批准。

二、服务质量标准专业素养标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断学习更新业务知识,确保法律服务具备专业性。

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服务效率标准:律师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委托的法律事务,确保服务效率。

对于紧急事务,律师应优先处理,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服务质量保障标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应达到高质量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的撰写、法律事务的代理、法律咨询的解答等。

应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客户需求。

律师案件交接的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案件交接工作,确保案件交接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案件交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案件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案件交接的范围第五条下列案件应当进行交接:1. 律师离职或退休;2. 律师因故无法继续办理案件;3. 案件涉及多个律师共同办理;4. 案件因诉讼程序、管辖权等原因需要转所;5. 其他需要交接的情形。

第三章案件交接的程序第六条案件交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交接申请: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因故无法继续办理案件,应当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交接申请。

2. 审核批准:部门负责人收到交接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必要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批准交接。

3. 交接准备:批准交接后,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a. 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b. 编制案件交接清单,详细列明案件材料清单;c. 制作案件总结报告,概述案件办理过程、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4. 交接会议:交接双方应当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主持下召开交接会议,进行案件交接。

5. 签字确认:交接双方在案件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见证签字。

6. 交接备案:部门负责人将案件交接情况报所主任备案。

第四章案件交接的内容第七条案件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2. 案件办理过程:包括调查取证、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庭审辩论等;3. 案件材料: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会议记录等;4. 案件费用:包括已收费用、未收费用、预收费用的处理意见等;5. 案件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6. 其他需要交接的内容。

律师在法院值班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在法院值班工作,提高律师参与法院值班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法院值班律师的工作,包括值班律师的职责、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律师在法院值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正高效;(二)以人为本,服务当事人;(三)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四)廉洁自律,严格纪律。

第二章值班律师的职责第四条值班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待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二)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保全、送达等法律事务;(三)参与诉讼代理,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四)协助法院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法庭秩序;(五)参与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等活动;(六)完成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援助工作依法进行;(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值班律师的工作程序第六条值班律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当事人咨询和法院通知;(二)当事人咨询法律问题时,值班律师应耐心倾听,详细询问,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解答;(三)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四)当事人要求诉讼代理的,值班律师应告知其诉讼代理的范围、费用等事项,并签订代理协议;(五)值班律师在协助法院处理法律事务时,应按照法院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六)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第四章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法院设立值班律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值班律师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值班律师的选拔和培训;(二)值班律师的工作考核和评价;(三)值班律师的纪律处分;(四)值班律师的奖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 罗坷梁腊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8年我国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突破一千万件,审结和执行终结的案件为9839358件,同比分别上升了10.91%和11、71%。

相比于1978年而言,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数量是1978年的19.5倍。

有媒体评论说:中国将成为一个经济大国!相伴而来的问题是,中国也将成为一个诉讼大国。

积案过多、压力过大已成为我国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法院面临着审判效率低、执行难、群众信赖度下降的社会压力,也在积极探索出路,实行审判制度的改革;虽然司法改革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社会整体层面上看,仅仅依靠法院的审判制度改革,仍然不能满足各类经济纠纷的解决需求。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也日益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具体适用案件的范围都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目前,关于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就有诉讼、仲裁、调解和当事人自行和解。

调解制度作为中国司法的传统,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将调解制度引入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审判形式以“调解为主”的方针,经过多年的发展,调解制度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现在,调解更是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中。

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基层法院受理审结的民事案件,70%以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因此,我们不能忽略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地位。

但同时也应看到,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存在的现实弊端。

司法调解的目的是高效、便利、合理地化解矛盾,调处纠纷。

所以在现实操作中,许多法院都将调解结果放在首位而忽略了调解的过程,严重损害了调解制度的程序价值意义。

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为了达到尽快结案而又能避免上诉改判的错案责任追究风险,通常采用“隐形强制”的方式拖延案件,迫使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调解建议,从而达到调解结案,并以此作为法官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考核标准,使司法调解制度有时带有了功利主义色彩。

其次,司法调解由于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所以调解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律、事实和程序的遵守就没那么严格。

只要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便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中启动调解程序。

为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通常法官更注重通过情理说服当事人,而对于事实真相的查明、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加之法院强势的地位优势,许多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并不满意,事实真相并不清晰,隐形矛盾反而越积越深,没有达到高效、便利结案的目的。

律师调解制度的优越性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有责任为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出谋划策。

只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律师便成了为当事人“打官司”的专业人士,似乎律师的职责就是“打官司”。

其实不然,律师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以其专业的法律技能在国民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而且随着律师素质和知识结构的不断提高,律师业务也逐渐从单纯的诉讼业务转向非诉业务发展,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律师参与调解,也将成为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因为律师参与调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越性。

第一、律师参与调解,主体上保证了调解者的专业素养,双方当事人也愿意将纠纷交由具备法律专业技能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而且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因其对法律的精通,对诉讼程序的娴熟,故而他们在面对纠纷时可以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衡量,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预测,从而提出一套兼顾双方利益和法律正义的调解方案,有助于纠纷的迅速化解,实现经济社会纠纷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第二、调解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尽快化解纠纷。

效率是调解的第一大原则,但公平是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首要原则。

律师调解因其独立于法、检的公权力之外,可以不受许多法定程序的约束,能尽快以最便利的方式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谈判。

而且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者,不仅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而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斡旋谈判技巧。

在律师调解过程中,律师能施展法律的艺术,谈判家的风采,使纠纷尽快得到圆满解决,这是律师调解的效率优势。

参与调解的律师都是通过正规法律教育,走上法律服务岗位的专业人士。

维护法律的正义,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公平,不仅是司法人员的使命,也是律师的执业使命。

律师通过参与调解,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保护,并通过向当事人双方说明事实,解读相关法律条款,运用智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最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以社会习惯、道德规范来调解双方矛盾,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

这样,使纠纷在有情、有理、有利的情况下予以解决。

第三、律师调解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成功的案例和调解机构,我们在一步步的探索中已经逐渐将这一制度贯穿于实际纠纷的调处之中。

而且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更是深刻体会到了律师调解制度便利、高效的优越性。

我所2009年有一件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通过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最终该案得以成功调解。

从而为当事人双方节约了5000元的诉讼费用,也使当事人双方避免了卷入无休止的讼累之中。

现在双方当事人继续保持着密切经济往来合作。

从这个个案中,我们看到了律师调解制度带来的优越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现在,我们所正积极开拓这方面业务并组建相关律师调解部门,作为一个业务拓展和发展方向。

另外,早在2006年10月,我国便成立了首家律师调解专业机构??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调解服务中心,后改名为“青岛市律师调解中心”。

经过几年来的发展,青岛市律师调解中心已经确立了调解中心的基本制度、运作模式、收案范围及调解的收费规定。

虽然目前青岛市律师调解中心还存在着经费来源问题、调解中心律师储备库尚待完善等问题,但我们相信,律师调解制度因其自身特有的优越性和现实需求性,定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只是需要我们一步一步地去探索和加以完善。

律师调解制度的发展建议律师调解制度虽然具备制度生成的社会背景和其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究其问题根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传统观念的影响是阻碍这一制度发展的思想根源。

多年来人们已经形成一个普遍共识??有纠纷,上法院;找律师,打“官司”。

即使不起诉,人们也习惯于找相关行政部门、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

在日常的普法宣传过程中,相关宣传部门也没有全面综合地向群众宣传解决纠纷的方式,大部分是一味地强调诉讼,而忽略了调解制度的存在及其价值。

所以律师调解制度在人们观念还没有普遍转变前,开展调解工作自然有很大难度。

其次,律师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力没有相应的公权力保障。

这是律师调解制度目前面临的制度问题。

当事人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只是解决的过程,最终能不能执行才是纠纷是否圆满解决的标准。

而目前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他社会调解机构的调解协议仅仅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执行力。

因此,人们在权衡这一执行风险时,往往还是选择法院、仲裁委员会来解决纠纷。

第三、律师调解制度目前还面临着律师资源的问题。

一方面,律师调解要求律师不仅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还要求调解律师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能灵活娴熟地融合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并能有效地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共识。

这不仅仅是单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就能做好的工作,还需要具备较强综合能力和丰富社会经验的律师才能胜任非诉讼法律业务。

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律师的知识结构单一,虽然有比较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但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复合的知识结构。

另一方面,律师调解目前的收费尚未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律师调解业务现在还处于开拓阶段,这方面业务本身就少,而且调解收费一般也低于诉讼业务,所以有高收入的律师也不愿涉足律师调解工作,这就导致了律师调解制度的律师资源问题。

面对目前律师调解制度存在的观念、制度和资源问题,如何解决是我们应该思考的方向。

笔者认为,一项制度的产生及完善不能仅靠社会某一个群体的努力,需要全社会一起协作,各司其职,共同努力,才能构筑和谐社会。

笔者希望在发展律师调解制度方面,律师、司法行政系统、法院和检察院系统能够通力合作,共同将这项调解制度真正贯穿于社会纠纷的解决途径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第一,针对观念问题,法律工作者应继续加强对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工作,着重宣传民事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和各自的特点,使得群众能够理性判断并选择采用何种方式解决纠纷。

在普法教育过程中,应强调律师的社会价值和综合职能,改变公民对律师就是“打官司”的传统认识。

第二,针对制度问题,笔者认为各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规范律师调解制度的法律,修改相应的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

将律师调解效力与司法效力相衔接,保障律师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第三,针对律师资源问题,一方面律师应加强自身执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提高,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律师考核制度,加大对律师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的培训。

另一方面,律所、律师应加强与各级法院的联系,建立调解案件合作机制,由各级法院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审查,适合调解的,由立案庭负责将案件疏导至律师调解机构。

这样既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又利于案件的尽快解决。

同时,也使参与调解的律师收入有了保障,最终解决律师调解制度的律师资源问题。

总之,调解制度历来是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朵奇葩”。

它被广泛运用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行政程序等法律程序中。

现在,随着经济纠纷的纷繁复杂,我们应继续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而不仅仅将其局限于法院调解、仲裁调解以及行政调解中。

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该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创建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调解制度必将得以发扬光大,成为新时代的“东方经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