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调整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1、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2、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5万元/亩、二级地段4万元/亩、三级地段3万元/亩。
3、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4、除上述1、2、3项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凡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详见附件)。
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 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天津市规费、人工费调整系数11~13年

2013年一季度(1~3月)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计 取 基 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发布时间 计价系数 1.798 1.04 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0.906 0.963 二〇一三年四月
2013年二季度(4~6月)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计 取 基 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发布时间 计价系数 1.866 1.131 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0.873 0.884 二〇一三年七月
2013年三季度(7~9月)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计 取 基 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发布时间 计价系数 1.924 1.131 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0.847 0.871 二〇一三年十月
2013年四季度(10~12月)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计 取 基 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发布时间 计价系数 1.942 1.137 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ຫໍສະໝຸດ .839 0.866 二〇一四年一月
天津市2011、2012、2013年度规费调整系数表1

2011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一)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7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一一年四月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七月2011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二)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9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十月基价调整——2011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规费调整表格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6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2012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一)基价调整——2012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2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3 - / 8二〇一二年四月基价调整——2012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2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012年人工及规费系数调整

基价调整
2012年一季度(123)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2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2012年二季度(456)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56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0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
2012年三季度(789)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38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为0.91。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二年十月。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23•【字号】浙价费〔2004〕334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334号省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及浙江省等五省一市政府《关于发布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第17号)精神,为加速淘汰挂桨机船,推广使用标准船型,促进我省水路运输事业的顺利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内河交通规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船型船舶是指按照交通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公告》(第18号)公布的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系列要求建造并按实际载重吨丈量的标准型船舶。
二、标准船型船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统一降低30%。
三、挂桨机船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可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费率基础上适当提高相应的定额标准。
具体为:自2005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自2006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自2007年1月起,在现行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
四、其它各类船舶的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省船舶,上半月在我省装卸货物一次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征收上半月水路规费,下半月在我省装卸货物一次以上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下半月规费。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最全

2011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一)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7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一一年四月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七月 2011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二)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天津市金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133********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天津工程结算审核|天津工程投标报价|天津工程造价全过程咨询|天津工程量清单编制|天津工程招标控制价|天津工程标底预算代理全国各省市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概、预、结算、编制(审核)工程招投标标底、标书、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监控,工程经济纠纷咨询等。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9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十月基价调整——2011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1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6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2012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一)基价调整——2012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2012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工程合同里的规费怎么写
工程合同里的规费怎么写
一、规费的定义与范围
在本合同中,“规费”指甲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各种税费、管理费用及其他法定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等。
二、规费的计算与支付
1. 规费的计算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甲方负责计算并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2. 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计算规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 规费的支付责任由甲方承担,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4. 规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避免因滞纳而产生的罚款或利息。
三、规费的调整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变动导致规费标准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合同
中的规费金额。
任何调整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规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提供准确资料导致甲方计算规费错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六、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记者2011年03月19日获悉,我市日前下发《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对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收费标准。
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通知重新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段差价收取标准:营利性科教、文体、卫生、市政设施、码头、非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按同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段差价。
工矿仓储用地地段差价调整为一级地段每亩5万元,二级地段每亩4万元,三级地段每亩3万元。
已购公有住房和安置房、集资房、单位自建房以及榕政综〔1991〕112号文件出台前开发的商品房等涉及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面价的10%征收(其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基准楼面价的10%征收)。
除上述3项标准外,当容积率小于或等于基准容积率、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时,地段差价按基准地价的40%征收。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通知规定,凡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均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规定的标准征收。
即住宅一类每平方米80元,二类每平方米60元,三类每平方米40元;商业(含写字楼)一类每平方米110元,二类每平方米80元,三类每平方米50元;工业一类每平方米50元,二类每平方米30元,三类每平方米20元。
据了解,闽政〔2002〕53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土地类别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四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榕政综〔2009〕81号)规定的相应土地级别对应。
其中,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一类与住宅用地I级、II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二类与住宅用地III级、IV级相对应;住宅、商业(含写字楼)三类与住宅用地V级、VI级相对应;工业一类、二类、三类、与工业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
天津市人工费计价及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2012-2014
计价系数 1.738 无 1.786 无 1.798 1.04 1.866 1.131 1.924 1.131 1.942 1.137 2.006 1.161 2.098 1.267 2.15 1.299 无 无
规费计取基数调整系数 0.91 无 0.89 无 0.906 0.963 0.873 0.884 0.847 0.871 0.839 0.866 0.938 0.956 0.897 0.876 0.876 0.854 无 无
计价基数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08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2012预算基价人工单价
时间 2012年三季度 2012年三季度 2012年四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12年四季度 2013年一季度 2013年一季度 2013年二季度 2013年二季度 2013年三季度 2013年三季度 2013年四季度 2013年四季度 2014年一季度 2014年一季度 2014年二季度 2014年二季度 2014年三季度 2014年三季度 2014年四季度 2014年四季度
上海市关于费用计算规则调整(沪建市管【2010】29号)
上海市关于费⽤计算规则调整(沪建市管【2010】29号)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程施⼯费⽤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程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管理暂⾏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程施⼯费⽤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件关于建设⼯程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规费和税⾦不得作为竞争性费⽤,以及⼯、料、机价款不得采⽤⽆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程施⼯费⽤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程施⼯费⽤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费将原⼈⼯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等归⼊规费项⽬内,职⼯福利费、⼯会经费和职⼯教育经费等归⼊施⼯管理费项⽬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法不变。
⼆、机械使⽤费将原机械使⽤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法不变。
三、综合费⽤(包括施⼯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程,将原综合费⽤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项⽬内(公⽤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程,将原综合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住房公积⾦、河道管理费等归⼊规费项⽬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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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造价投资办[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政府杭政函〔2008〕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州市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暂停征收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暂停征收后,我市行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并纳入工程造价中。
规费不得参与竞
争。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下发之前已缴纳定额测定费在建工程或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