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新)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2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一)总则1、为对本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和管理。
3、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按照工程类别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____机构和职责1、项目负责人负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逐级上报。
2、各级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相应级别质量问题的处置,____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工程部门负责制定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安质部负责监督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5、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质量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三)处理程序1、质量问题的报告(1)发现质量问题的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采取救援行动。
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2009)171号文)以及国家、铁道部有关铁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法规、文件。
2、目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工程质量事故:(1)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不合格品)分类a、质量问题i.施工中非关键部位造成的缺陷;ii.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b、一般质量事故(一般不合格品):i.在分项、分部工程中发生的超规范标准要求;ii.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c、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不合格):i.主要结构倒塌;ii.基础不均匀下沉;iii.超过规范规定的建筑物倾斜;iv.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寿命;v.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vi.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vii.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viii.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性质和损失情况依据以上建设部和铁道部规章又分为四个等级。
4、事故报告:(1)建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经理部将每月填报的质量事故报表统一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广清城轨交通公司安质部、铁道部监督站、监理。
(2)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经理部报告。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
(4)发生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经理部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报电传报告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铁道部监督站等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上报中国中铁股份公司和建设司。
(5)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以上规定逐级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a、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b、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f、事故报告单位。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模版

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行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本着“事故发生就是责任发生,事故调查就是责任追究”的理念,坚持防患于未然,防范为主的原则,加强事故预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第四条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安全事故报告第五条建筑企业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性质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第六条建筑企业在报告事故时,应当提供详细的事故处理方案和应急措施,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限制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支援。
第七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的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三章安全事故调查第八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根据,确保调查结论准确、客观、公正。
第九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尽快启动,及时进行调查,不得拖延,确保调查工作的效果。
第十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生命,尊重事实,尊重程度,以人为本,关心和保护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二)突出问题导向,重点明确事故责任和失责环节,查找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三)全面深入,全方位展开调查,避免狭隘和片面的调查结果;(四)综合运用各种科学方法和手段,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五)调查结论及时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对于建筑行业发生的安全事故,除必要的抢救伤员和控制事故扩大外,应当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对于事故责任人、失责人和罪责人,建筑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事故等级划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2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一)质量信息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____〕____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2)一次死亡____人及以上;(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____万元以下;(2)死亡____人及以上,____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及以上,____万元以下;(2)死亡____人及以上,____人以下;(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必须在____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
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
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
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1、本规定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
3、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按建设部1989年《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敦促承包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同时,监理公司也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
4、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迅速组织对事件处理,如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事故报告,组织对事故分析、处理方案的确定与执行。
5、承包单位填报《事故报告单》,监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注:(一)、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一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3篇)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二、工程质量事故类型1、一般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费用在元,未造成人员伤亡;2、重大事故: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3)、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元以上那个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三、事故报告1、一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当日报告分公司经理和总工办;2、重大事故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四、事故处理1、一般事故处理: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设计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按方案处理,并经设计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合格;2、重大事故处理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五、经济处理1、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____元,项目部____元;2、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____元,项目部____元;全鑫建设公司第一直属项目部二____年____月事故处理报告制度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定义2.1质量事故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范文1.背景介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事故可能随时发生,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制定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至关重要。
2.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程序(1)发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人员伤亡情况等。
(3)上级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勘查,确保收集到足够 evidences 来确定事故原因。
(2)调查人员应对事故发生前和发生过程进行详细了解,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计划、材料和设备使用等方面。
(3)调查人员应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和录取证言,以了解他们的相关行为。
(4)调查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记录事故现场的相关信息。
(5)调查人员应尽快提交调查报告,并附上详细的调查材料和证据。
4.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1)根据调查报告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和索赔方案。
(2)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惩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3)对涉及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和鉴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4)检查和评估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意义(1)及时报告和调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有助于及时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2)通过调查和处理事故,可以查明事故原因,及时进行整改,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3)建立健全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过程,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结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并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
同时,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规范工程建设过程,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最终实现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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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
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
产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现将我市建筑工程
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
调查处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
括本数。
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
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
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施工单位尚应在事故发
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市
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
2.各县(市)、区(分)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
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站报告;市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于2小时内向市城乡建设委报告。
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
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立即发出停工指令,及时责
令现场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
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市站及各县(市)、区(分)站相关监督人员应立即赶
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救援。
(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
据;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
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
迹、物证,有条件时应当留取影像资料。
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程序
组织实施。在事故调查处理前后,我市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
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受有关上级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并按规定程序移送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根据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措施及相应技术处理
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
况,确保不留隐患。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省安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层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进度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与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补报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