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省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要求,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组卷报批工作,省厅决定调整报省审查流程:一、在报省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中增加厅土地利用处为协办处室,审查职责为“报批地块是否纳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二、分批次报批材料中增加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图。
专项规划图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使用相同的底图并标出所有城镇低效用地地块。
涉及转征的,需标出报批地块具体位置并说明地块拟开发利用的方式、时序、规模和具体用途。
三、在组卷说明书土地基本情况、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情况中增加涉及二调无权源建设用地的内容;在组卷说明书用地规划计划情况中增加涉及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修改组卷说明书中补充耕地落实情况相关表述。
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3日附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组卷说明书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土资规〔2016〕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冀政[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有关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从源头上严格保护耕地(一)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力度。
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城市建设用地一般不得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确需扩大范围的,要经过严格论证,并限定在扩展边界内。
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新设和扩区,限定在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
村庄建设控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要与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相适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节作用。
合理分解和有效使用有限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分解下达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各地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和补充耕地储备情况,对补充耕地储备不足、补充耕地难以落实的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形成以补定占倒逼机制。
使用建设用地指标,要精打细算,优先用于民生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调结构转方式重点项目,充分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
加大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力度,在建设用地指标有效期内完成用地报批。
二、依法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和高标准建设(一)严格划定并永久保护基本农田。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和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将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施行日期】202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是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
该政策实施以来,大多数地方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服务保障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
但也有个别地方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视不够、实地踏勘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将现状非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问题;或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以及建设用地等非耕地问题。
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现就严格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严格限定在国家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各地在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中要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严格补划任务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必须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补划地块应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4〕30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在去年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远程报批的基础上,省厅决定自6月下旬起,全面开展远程报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远程报批的事项及方式省厅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远程报批或代办远程报批,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目录见附件。
其中:(一)应由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向省厅申报的审批事项,由上述单位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向省厅报送电子卷宗。
(二)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向省厅备案的事项,通过远程报批系统向省厅报送电子卷宗。
(三)上述两类情况以外的审批事项,即其他单位、企业等依法直接向省厅申报的审批事项,申报单位可直接到省厅政务大厅报送,也可按照属地代办的原则,到所在的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由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通过远程报批系统代办远程报批。
申报事项在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的,由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代办远程报批。
二、开展远程报批工作的时间安排开展远程报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自2014年6月23日开始,利用2个多月时间,全面开展远程报批试运行工作。
(二)试运行工作结束后,从9月份开始正式运行。
三、有关要求(一)各设区市局、省直管县局、扩权县(市)局要高度重视远程报批工作,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配置必要的设备,做好网络系统测试工作,确保远程报批工作顺利进行。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正文:---------------------------------------------------------------------------------------------------------------------------------------------------- 河北省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出让土地审批程序(1993年10月23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审批:一、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鉴订征地补偿协议,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三)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地合理、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按批准权限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按《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1.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
4.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500、1:1000、1:2000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7.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环保部门立项初审意见
资金筹措意向资料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2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是否覆盖重要矿床报告审查意见
4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
5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防洪安全评价审查意见(涉及到项目自身防洪安全和对公共防洪设施有影响的工程)
6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7文物管理部门选址审查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
带内的建设项目)
8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方案审查意见
9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10电力、供水、供气、供暖等政府配套部门供应意向
1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阶段
1城市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防洪部门:总平面图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开工审批阶段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2消防部门防火审查意见
3城市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证
5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审查意见
6建设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意见
7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规划、环保、消防、审计等部门综合验收意见
2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工作流程

二、征地报批
缴纳相关费用
〉 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 保费用。
〉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用地预审含义 〉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 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用地预审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县级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预审红线、预审申请报告、
预审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出具项目现状图、规划图以及用地
1 含义及审核要点 2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3 确定审批级别 4 确定审批级别并搜集资料 5 勘测定界、范围对比 6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7 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
8 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9 对接、回正 10 缴纳相关费用 11 编制相关报告 12 组件报批 13 项目用地的征收与供应
一、用地预审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将用地红线套合所在区域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判断是 否符合规划,对于不符合规划的需要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 规划布局调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规划调整审 核表,规划 布局调整
方案
听证公告、 听证纪要、 听证人员
签到表
规划布局调 整图(调整 前、调整
后)
立项文件 (单独选址
一、用地预审
确定预审级别
〉 级别
省级 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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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范围
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的用地预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初审。
非涉密项目。
办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用地合规性审查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衔接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0]43号)。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审批
的建设项目,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要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备案证和项目情况说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
4、拟选位置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初审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规性审查材料:
(一)新一轮设区市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后,已纳入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
(1)经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标明项目位置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新一轮县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后,已纳入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
(1)经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全县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图。
(三)新一轮设区市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同级规划尚未批准的,未纳入新一轮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但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市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编写要求》(国土资规函[2010]13号)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
(1)市和项目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做出与新一
轮规划相衔接的承诺;
(2)市和项目涉及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出规划大纲重点项目清单调整方案和与新一轮规划相衔接的说明;
(3)经依法批准的市级以上相关行业规划或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文件;
(4)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项目位置)。
申报资料(四)新一轮县级规划大纲通过审核并按规定备案,同级规划尚未批准的,未纳入新一轮规划大纲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但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市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编写要求》(国土资规函[2010]13号)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
(1)县(市)人民政府关于与新一轮规划相衔接的承诺;
(2)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划大纲重点项目清单调整方案和与新一轮规划相衔接的说明;
(3)经依法批准的市级以上相关行业规划或市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文件;
(4)全县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图(标明项目位置)。
(五)新一轮规划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后,纳入规划的单独选址项目:
(1)经批准的规划文本所列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2)标明项目位置的新一轮规划图。
(六)新一轮规划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后,未纳入规划,但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2)涉及基本农田的,附具补划基本农田地块档案资料。
7、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和已备案的项目,需附具地灾评估结果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
申请地点政务大厅
办理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用地指标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5、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办处室职责规划处:
1、对申请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
2、征求和汇总各协办处室意见;
3、提出综合意见报主管领导;
4、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耕保处:审查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社保资金拟安排情况;涉及基本农田的是否补划到位,能否保证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地籍处:审查项目用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
利用处: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阶段
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