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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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发包人:

设计人:

合同签订日期: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设计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建设地点:

1.3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1.4 批准总投资:_ / _万元

2 设计任务内容

2.1 本合同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的该项目的

2.2 设计人在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和提交的设计成果均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文的规定及中国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

2.3 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含地下及地上部分),实际建筑面积以发包人认可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面积为准。

3 发包人责任

3.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

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3.2 发包人对所提供的作为设计基础资料的文件的准确性、时限性负责。发包人超过规定的时限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天以内的,设计人有权顺延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时间;发包人超过规定的时限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的时间。

3.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3.4 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第 7 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3.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发包人应另行委托,签订补充协议,按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3.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应征得设计人同意。如果设计人同意提前完成设计文件,发包人可不支付赶工费。

3.7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条件。

3.8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

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9 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办理完成此合约在中国的相关税务和外汇事务。

3.10 发包人应该在设计人每次提供方案后5日内及时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没有向设计人提供确定方案的书面意见,而导致成果提交的延误和工作返工时,由发包人承担负责并支付相应的返工费用。

4 设计人责任

4.1 设计人负责完成红线范围内该项目设计的工作内容包

括:

4.2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设计完整、功能合理和质量合格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并对图纸和相关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4.3 设计人应建设单位要求,对其他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规范,规定的内容,设计人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修改设计。

4.4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提交设计成果的阶段要求,应满足该项目工程进度的需要,并且设计人在各阶段提交的设计文件应满足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及国家有关主管审批部门的要求,编制深度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

4.5 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应达到施工图审查通过之水平及完全用来作为施工的依据。

4.6 设计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的设计成果应满足有关设计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及发包人的要求,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有详细的说明。如因设计人设计文件不能满足要求而导致的返工,设计人应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

4.7 合同文件说明要发包人审批、认可的,设计人均需提交给发包人审核批准和认可。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发包人可委托授权代表执行审批的工作。

4.8 设计人需遵从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以及对本合同有管辖权的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费用和税项。

4.9 设计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协调该项目工程有关的内部、外部事宜,以保证该项目的设计全过程均能有效控制。设计人负责协调和完成设计各阶段及现场服务阶段的设计文件、洽商工作。

4.10 设计人需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建筑、结构、设备、强弱电、通风等专业设计人员并作好与其他专业设计单位的技术接口工作,往来文件以书面文件,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确认。

4.11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12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

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在合同签署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签署合同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4.13 设计人须负责发包人报建图纸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修改的工作,并协助发包人通过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批。

4.14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方案开展设计工作,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不得私自对方案进行修改,不得转包设计。设计人应保障设计阶段的连续性,不得擅自更换设计专项负责人。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周期过长时,设计人可提出更换人员计划,并书面报发包人认可。

4.15施工图设计阶段:

4.1

5.1 设计人负责在批准的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其他设计单位方案设计的设计理念以及各阶段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强弱电、暖通空调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

4.1

5.2 设计人施工图设计的各专业设计应同步进行,并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审批结果及书面要求开展工作,并根据工程实际进展需要制定提供设计成果的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成果必须满足指导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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