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体育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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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新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7《新疆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7年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监督检查全国等级运动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监督检查全国等级运动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监督检查全国等级运动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2.02.01•【文号】体竞字[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监督检查全国等级运动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为加强对全国等级运动员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局成立了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督导组,监督检查全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情况。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组(一)组长:刘爱杰总局竞体司副司长(二)工作人员:张新总局竞体司训练处处长沈惠总局竞体司训练处康萍总局竞体司综合处罗建彬总局科教司教育处杨余民总局监察局纪检监察室郭雨薇天津体育局甘降雷山西体育局文江内蒙古体育局傅雷江苏体育局李俊勇陕西体育局陈娜广西体育局二、检查方式和主要内容(一)检查方式:1、监督组抽查部分单位2009年7月至今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情况2、各单位自查2009年7月至今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情况(二)检查依据:总局颁布实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

(三)检查重点:二级运动员的审批(四)检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有超出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的2、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3、成绩是否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4、证书的填写、盖章和钢印是否符合要求5、是否按照总局要求进行了审批前公示6、授予等级称号是否有正式发文7、授予等级称号后运动员信息是否及时上网公布8、授予的等级称号材料是否存档备案三、检查时间和抽查单位自查时间:2012年3月抽查时间:另行通知抽查单位:山东、福建、浙江、湖南、广东,火车头体协,西安体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人)或者自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民族团结、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章物业的保修与维护第一节物业保修、维护责任第二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平安和谐的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价格、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

水平。

第九条新建建筑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综合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社区建设等因素,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使用同一配套设施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的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市)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水、电、气、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3.08.11•【文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体育院校,有关司、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适应新时期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对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国家体委印发的《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体训竞字〔1996〕032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8〕097号)(以下简称“原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原签定协议的有效性与无效性凡符合“原文件”规定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和运动员交流协议视为有效协议,在“办法”下发后,可以延用至协议终止,待协议期满后,如继续签定协议,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签定新的代表资格协议;凡不符合“原文件”规定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和运动员交流协议视为无效协议,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签定协议。

三、优先权的计算依据“原文件”规定所签定的有效代表资格协议的优先权确定按照“办法”的相应条款规定执行,九年以上期限的代表资格协议按7至9年的优先权年限计算。

四、协议书的使用在“办法”颁布后,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或交流协议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印发的协议书,未使用规定协议书的,视为无效协议,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2.03•【文号】体竞字〔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2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为提高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7年2月3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工作,加强指导、管理、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在规定期间内举行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

第三条组织运动会要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运动会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与多元价值。

第四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运动会组织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作为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廉洁办赛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实现风清气正的办赛目标。

第五条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运动会总体目标和主要规划。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运动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运动会规律,以运动员为中心,节俭高效、惠民利民、管理科学、标准规范、程序严谨,注重遗产规划。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21〕131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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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竞字〔202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体育总局组织修订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此前颁布的《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5〕25号)、《关于调整健美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授予等级称号小项的通知》(体竞字〔2015〕31号)、《关于调整击剑项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比赛名称和组别的通知》(体竞字〔2016〕81号)、《关于调整中国式摔跤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体竞字〔2017〕74号)、《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8〕16号)、《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9〕40号)同时废止。

体育总局
2021年5月23日
附件: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结束——。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体竞字[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体竞字[200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火车头体协、前卫体协,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自五十年代末以来在我国实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我国体育人才培养,推动体育运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不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

2005年先后下发了体竞字[2005]172号、体竞字[2005]174号和体竞字[2005]209号文件,将重新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下发施行。

实行政务公开,将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44个单位和具有二级运动员审批资格的409个单位名单重新审核并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近期,部分省市体育局在与教育部门组织的对持有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测试中,发现一些单位把关不严,存在滥发运动员等级证书的情况。

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国家体育总局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关省市地市级体育局停止其一年二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处罚。

针对在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5]172号文件要求实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审批工作,不得违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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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
24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体
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体育项目为手段,以营
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信息、培训及体育经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
自治区实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有益于
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宣扬暴力、色情淫秽、封建迷信和进行赌
博等违法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参与体育经营活动,其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全民健身和培训优秀运动员做贡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接纳、参与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营利性体育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
的管理工作。
宾馆、酒店内附设的保龄球、台球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农村的台球
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余的保龄球、台球经营
2

活动,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
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负责兵团系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
理工作,其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审批(核)制度。自治区体育主管
部门负责审批(核)下列体育经营活动:
(一)外国人、外国组织依法在自治区内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市(地、州)的体育竞赛和体育
表演;
(三)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驻疆企、事业
单位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各地、州(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本地、州(市)、
县开办的体育经营活动以及公民个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体育主管部门行使其审批(核)
权。
第八条 严禁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或者变相从
事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体育经营活
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时,应当向体育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的,体育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体育培训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及特种体育项目
救护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二)有与体育经营内容相一致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3

(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应当
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等;
(三)经营射击、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航空、跳伞、
热气球、滑翔、滑翔伞、动力伞、汽车、登山、探险、攀岩、滑雪、
自然水域游泳、漂流、摩托艇、龙舟、赛马、赛车、摩托、气功等特
种体育经营项目和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除第(一)、(二)项规
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主办(协办)
单位或者个人情况证明。属于联合性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合同
(协议书)副本;
(四)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从事体育
经营活动组织的,除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
织章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核)手续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对申办长期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接
到体育经营活动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申办一次性或持续
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合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亮证经营,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
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体育经营证件。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相应资格
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指导、裁判及特种体育项目专业救护等工
作。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确需变
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主动出示或者提供体育运动规则,正确
4

指导消费者活动,提高服务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救护,切实
保障观众、消费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和经营场所
的安全,维护秩序,保持卫生,防止环境污染,严禁有悖于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弘扬民族优秀传统,为开展全民健
身活动做出突出贡献、培育优秀运动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为促进体
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做出贡献以及检举、揭发、查处违法体育经营活
动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一者,由体育
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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