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治理研究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胡晓楠
【期刊名称】《产业创新研究》
【年(卷),期】2022()11
【摘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工作经验,就新形势下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探讨。
在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首先,阐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其次,介绍目前中国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再次,对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分析,指出与公司制对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拥有的优势;最后,进一步分析如何完善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激励约束制度,并从募、投、管、退全方位提出可行建议。
【总页数】3页(P114-116)
【作者】胡晓楠
【作者单位】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有限合伙制视角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机制研究r——以渤海金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
2.私募股权基金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3.私募股权基金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薪酬合约的激励机制研究5.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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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方式中受人热捧有私募基金,由于私募基金越来越多,特出台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今天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欢迎阅读。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募集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募集机构需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类是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
在募集程序上,《办法》规定,需依3个层次层层递进:1、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但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这意味着,如果微信有好友没有经过测试和评估匹配,那么在微信朋友圈的产品宣传也不合规。
2、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
募集机构有义务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3、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办法》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由募集机构承担。
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为了防止挪用募集资金的乱象,《办法》还明确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机构有强制设置不低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和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的义务。
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在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指令本机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框架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
、
的 不利 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 强制 性 规范 比 较 多 , 于 达成 协议 。 合伙 企 业法 》
分割 、 份额转让 、 利润分配等方面 私募股权 ( r ae E ut , E) P i t q i P 投资基金指投资于 未 在 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 、 v y 都优先尊重合伙协议的规定 , 此更加灵活。 因 上市公司的股权、 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 的私募基金 ( 国 第二 , 在纳税安排上 , 不管 是采用公 司制还是信托制 , 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0 7 。 2 0 )王媛 (0 7 对其特点、 20 ) 组织形式 都 无 法 解 决双 重纳 税 的 问题 。 合 伙 企 业 法 定 合伙 企 而 规 和运作 方式作 了详细的讨论 。 在我国 , 它曾被称为产业投资 不能 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 不是纳税主 基 金 , 19年 设 立 的 “ 以 92 淄博 基 金 ” 开端 。 而 在 此后 的 十 业不具 备法人 资格 , 为 然 几年 内发展缓慢 。 最近几年 ,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 法律制度 、 监管方式等的完善,E P 投资急剧升温 , 我国已成为亚洲最大 的P 市场 。0 7 第二季度 , 陆有7家P 投资机构进行投 E 2 0年 大 5 E 体, 因此不需缴纳企 业所得税 , 合伙人在得到收益之后 自己
投 P 的 发 展 。0 7 第 三 季 度 在 海 外 上市 的3 家 中 国公 司 中 E 20年 3 投 资 者 更 好 地 结 合 ; 资 者 作 为 有 限 合 伙 人 并 不 参 与 管 理 , 不承担无限责 任。 也 此外 , 限 合 伙制 还具 有 良好 的 激 有 有 1家具有创业投资或P 支持 , 资1 .7 3 E 融 75 亿美元 ; 在境内 励和约 束机制 , 能够有效 地降低运作 成本 、 有较 为灵活的 上市的4 家企业 中有 1 家具有 创业投资或P 支持 , 0 6 E 融资 104 亿美 元 , 论 是上 市企 业 数量 还 是融 资额 都 创历 史 新 退 出机 制 。 2 .3 无
中国最新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解读——不一样的路径选择

中国最新私募投资基金政策解读——不一样的路径选择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财富与金融律师团卢宇律师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后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该三部规章对私募投资作出规定,且该三规章是目前除合伙企业法外,可兹用于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规范中级别最高的法律文件。
以下笔者就该等规章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问题作简要解读:(一)投资范围根据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募集资金用于下列投资:(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根据该条规定,所募集资金除了可以投资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债权。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发放贷款仅能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由此可见,募集资金投资对债权的投资应当不包括发放贷款,应当仅指购买已经形成的债权。
而其他财产权利,则当然包括物权,也就是说艺术品、贵金属等也可以作为投资对象。
(二)参与形式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二和第三款规定,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由其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
而根据暂行第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也就是说,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之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都可以通过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参与。
另外,根据该试点办法,设立子公司应当获得证监会批准。
(三)人数限制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探讨

【摘要】近年来,随着PPP 业务的大力推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PE)在社会资本的资金提供方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
而PE 一般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与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股权架构、收益分配、决策机构、责任划分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判断PE 企业是否纳入合并报表主体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较为复杂,文章旨在通过研究合伙企业的控制问题,对PE 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PE;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报表【中图分类号】F83;F231.5近年来,随着财政部大力推广PPP 业务,PE 作为社会资本方多以有限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形式积极参与其中。
在这个参与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合伙企业是否纳入合并报表的问题。
本文拟结合合伙企业的特点、企业会计准则、实务工作中的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一、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有以下特点:1.股权架构。
在合伙企业中,一般按照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来计算股权比例,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往往出资比例很低,仅是象征性出资,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往往在其中占据很大的份额。
例如某合伙企业GP 出资份额0.1%,LP 出资份额99.9%。
股权比例较公司制企业相比更加灵活。
2.收益分配。
在合伙企业中,GP 的收益包括管理费用、业绩提成、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超额收益分配等。
LP 的收益有可能为固定收益、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享有的合伙企业收益。
投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合并报表的问题探讨杨 军(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人并不像公司制企业那样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3.决策机构。
在合伙企业中,没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往往会设置合伙人大会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实施投资等事项的决策。
对于有些合伙企业,投委会的表决权可能不会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是通过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的形式来实施投资。
私募基金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私募基金调研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理财通常是通过私募基金的投资来实现的。
私募基金(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基金已成为21世纪重塑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新兴力量,它作为一种寻求高投资回报的风险投资工具,以市场的眼光去发现技术的市场价值,去筛选创新种子和技术半成品,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其利益机制客观上社会上的创新活动的兴起和创新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有政府主导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业在各地纷纷设立,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加速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第二篇:私募基金1.1.私募基金释义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一词,却未发现。
基金定义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袁丹丹【摘要】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资方式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是仅次于银行贷款和上市发行的重要融资渠道.近年来,我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交易市场.就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新募基金数量不断攀升,但募资仍较困难,投资规模扩大、投资领域多元,但投资回报率显著下降.尽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建设具有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组织模式不合理、经济增速放缓导致投融资难度加大、退出渠道不畅、缺乏专业管理人才等问题.要进一步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应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扩大融资来源、拓宽退出渠道,坚持市场化运行和政府差异性监管相结合,培养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加强国际间战略合作.【期刊名称】《绿色财会》【年(卷),期】2016(000)011【总页数】6页(P41-46)【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产权市场;融资渠道【作者】袁丹丹【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其所具有的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创新能力对美国在危机之后的经济复苏意义重大。
随着越来越多诸如蒙牛乳业、盛大网络、百丽国际等引入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成功上市,加之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资本市场的初步建设,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和青睐。
私募股权投资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股权交易,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也可以理解为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如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先进的投资模式,是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其运作方式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推动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增值,因而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
相应政策法规的出台也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浅析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区别
浅析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区别孟献凯 郑州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全面进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新阶段。
在此过程中,产业发展基金得到蓬勃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本文通过对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二者之间在基本制度、管理模式、治理结构以及税收方面的差异,进而在利用产业发展基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能够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帮助,能够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治理结构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3-0050-02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全面进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新阶段,经济发展已经由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在此过程中,产业发展基金得到蓬勃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通过产业基金的发展,能够更好的实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更好的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实践和经验,对实体经济发挥作用最大的、运用最为广泛的就是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本文将从基金概况、管理模式、治理结构和税收优惠等四方面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分别进行讨论。
一、从基金概况比较分析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一)基金的市场主体资格不同公司型基金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股权投资基金。
在公司型基金中,股东为基金投资人,管理人为具备丰富投资经验,能够行使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公司。
有限合伙型基金是指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具备独立主体地位的股权投资发展基金。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LP),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GP),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LP与GP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进行规范。
(二)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同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人数应为1-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人数应为2-200人,基金投资人基本上同股同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研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研究摘要:如何助力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全球化产业竞争,是一个重要而现实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战略投资工具,能有效化解这一难题。
一方面作为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借助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资源整合的功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引入先进管理理念,与国际经济市场化接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像一把双刃剑,很有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
国家和企业应注意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并购海外投资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层含义。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包括投资于种子期、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包括投资于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基金、参与管理层收购的并购投资基金、投资于过渡期企业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
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方面是指其募集的方式是采用非公开的私募方式,另一方面是指其投向主要目标是非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与公开募集和主要投向于已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公募基金形成了鲜明对比。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
公司制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组成的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等特定对象的股份制投资公司。
公司制基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既是基金持有人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公司制基金成立后一般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资产,在投资者、公司、基金管理人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即投资者可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委托管理人从事资金管理行为;管理人不持有基金财产。
但公司制基金存在较为明显的代理人道德风险和双重课税问题,所以公司制投资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已不再是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
⑵信托制基金,它是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合同而组建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防范
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防范聂成涛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内容摘要:本文从实践中发生的中欧温顿公司、中金智富公司、中宝投资公司、金鸿基业公司案件着手,探讨相关跑路案件发生的原因,从而总结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风险防范途径,以及最终的法律保护途径。
关键词:私募基金跑路风险防范有限合伙曾几何时,一股“创投风暴”强势登陆中国,“PE潮”席卷大江南北。
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北京中欧温顿基金公司发生跑路,中欧温顿老板卷款4亿元而不知所踪,令购买了类似公司产品的投资者如坐针毡。
紧接其后,中金智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出现2亿金额不能按期兑付的情况。
而且,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诉讼案件细节曝光,私募基金风险集中暴露。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和信托型私募基金由于发展相对较早,运作机制较为成熟和完善;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直至2007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法律地位。
本文主要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为研究对象,以探讨有限合伙人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例介绍1、中欧温顿基金公司负责人跑路,涉2000多客户4亿资产中欧温顿基金公司总部在深圳,成立于2012年7月20日,注册资本金1亿元。
深圳总公司的法人代表陈立秋、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张树立、公司的创始人高文华。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是李晓涌,偶尔露面。
公司主要经营两项业务,一是基金,就是拿客户的钱去投资,承诺给客户一定的回报。
第二就是“P2P”理财服务,理论上都是公司先拿出一笔钱高息贷给别人,再把债权转让给客户,从中赚差价。
从其经营的业务上看中欧温顿基金公司实则为一个第三方理财公司。
员工觉得公司的投资收益不错,80%的员工把自己的钱也投了进来,有一名员工投了200多万。
很多员工还让亲戚、朋友把钱都投了进来。
但到了2014年春节前,总经理李晓涌在许多应该出现的场合都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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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1 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治理研究 金融学院保险041 沈桃燕 2023404122 一、引言
全球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长,目前总量已经超过10万亿美元。中国私募基金历经近20年的发展,也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截至2007年底,中国大陆地区私募基金总规模接近1万亿元人民币,且仍以极快速度发展。]1[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中国私募提供了新的组织形式和操作模式,我们称之为有限合伙型私募。有限合伙型私募因其运作灵活、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优势,避免了原有形式所存在的弊端,深受创投家和投资者的青睐。
关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问题,目前有很多学者都在研究。广大学者也都意识到了有限合伙型私募的生命力。避免双层纳税已是其被公认的优势,如,白劭翔(2007)认为:有限合伙型私募介于公司型私募和契约型私募之间,有限合伙企业能避免双重征税问题,合伙企业并不缴交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按照其分配的合伙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型私募以企业形式存在,投资人为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这种组织形式具有法律保障,不会触及非法集资。除此之外,龚鹏程,孔玉飞(2007)认为,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刘卿文(2008)认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简单、聚散灵活,适应性强、灵活多变。虽然有限合伙型私募具有种种优势,但其在中国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应加强监管,以促进其健康发展。为使分析更具说服力,本文运用了基金监管机构与普通合伙人的混合行动模型,在此基础上为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治理提出建议。两会报道组(2008):应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强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汪涛(2008)认为:与托管银行签署基金监管协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2 议,托管银行实施监督。引入独立第三方,使得更为规范。除监管方面外,模型还得出结论,要依靠普通合伙人的自律,这就必然要求有适合的激励约束机制。Holmstorm(1982)的研究结果表明,应该将显性激励机制和隐性激励机制相结合,才能为代理人(即本文中的普通合伙人)提供最适合的激励。龚鹏程,孔玉飞(2007)认为,薪酬协议一方面从积极、正面的角度激励普通合伙人勤勉尽职,另一方面也约束着普通合伙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从整体来看,中国目前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研究大多零散、单一,大多偏于其优势,不够全面。本文将结合前人研究理论成果,运用混合行动模型,对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做进一步剖析,同时也意在促使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研究更为全面完整。 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综合论述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是私募基金概述,及选择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原因;第三部分研究基金监管机构与普通合伙人的混合行动模型,并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为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的治理提出建议。第五部分则是对全文的一个小结。 二、私募基金及其有限合伙型 (一)私募基金概述 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根据募集方式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它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资者,而是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股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闲臵资金或过剩资本寻找投资机会,并谋求高利润的融资方式之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起人利用自己的信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3 息优势和人才优势,向特定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筹集资金,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获取收益,并根据确定好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 国际私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等。公司式私募属于股份制投资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投资者购买基金股份,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参与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契约式私募,也称为信托式私募,是一种代理投资制度,根据某种信托契约关系建立,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反映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已逐步成为美国私募基金的主流。有限合伙型私募的发起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其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并对合伙基金负无限责任;所有的投资者都是有限合伙人,只对出资部分承担责任。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以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及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这三种形式组建私募基金都没有法律障碍。公司型私募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二)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与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相比,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1. 避免公司型私募的双重征税 公司型私募,公司要缴纳33%的公司所得税,股东取得股利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新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企业不存在公司、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问题,合伙企业并不缴交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按照其分配的合伙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避免同契约型私募一样触犯非法集资 契约型私募是由投资人与私募管理人签署协议,投资人将资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和投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4 资,管理人负责返还投资收益。其最大问题是容易触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定义中有三个关键词:“未经批准”、“社会公众”、“回报承诺”,这构成了认定非法集资的三大依据。由此可见,若需私募不至触动非法集资这个地雷,至少要做到三点,其一,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二,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募集;其三,不能许诺固定回报或保底条款。契约型私募完全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没有经得任何审批,除非管理人是获准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否则一旦规模庞大,且存在固定回报承诺的事实,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有限合伙型私募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投资人为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这种组织形式具有法律保障,并不存在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3. 结合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将会对有限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尽心尽力,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有限合伙组织从事旨在使合伙的债权人权益受损的不法行为,避免了公司企业制度存在的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情况;有限合伙人则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仅承担有限责任,使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部分得以减轻,拓宽融资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风险。两种合伙人互相信任、互相依赖,同时又互相制衡。因而有限合伙有利于商业组织内部治理的优化,确保普通合伙人具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和运作效率,又能吸引投资,实现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 4. 有限存续期、承诺资金制——激励和约束并存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组织结构上有一个特点即有限存续期(一般为10年),在存续期终结时对基金清盘,是对基金管理人的一次总评估。 承诺资金制,是指合伙基金的投资者通常在基金发售期先承诺认购一定量的份额,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5 但实际上仅支付认购份额的25%-30%,其余资金在基金进行实际投资时再按照认购的比例分批注入。通过承诺资金制,投资者就可以根据基金的进展状况,决定是否提供后续的资金注入。每一次资金投入,实际上也就是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的一次评估。 普通合伙人的投资管理水平必将在多次评估中显现出来。如果所管理的基金业绩不好,投资者会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或未投入的资金转向表现优秀的普通合伙人;新流入的资本也会避开此基金投向绩优基金。因此,有限存续期、承诺资金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解雇不合格普通合伙人、选拔优秀普通合伙人的作用,这种作用能起到评估和激励基金管理人表现、约束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效果。 此外,有限合伙型私募入伙、退伙机制灵活。根据新法第二章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四十五条:只要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即可退伙。 因有限合伙型私募具备以上优势,在美国的私募实践中取得了极大成功,其他国家也开始仿效。英国的私募基金也多采用这种方式。在中国,有限合伙型私募也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是,因其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必须配合有效的基金治理,让其健康发展。下面我们将结合模型来探讨这一话题。 三、模型介绍 假设: 1. 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时基金监管机构没有秉公执法的效用损失与普通合伙人的违规操作收益相等; 2. 基金监管机构只要检查肯定能查出普通合伙人存在的违规行为。 3. 基金监管机构实施检查行为严刑峻法的威慑力量存在。